本文就澳大利亚对进口包装食品的标示规定做了详细具体的介绍。 一、 食品名称的标示: 所有包装食品须在包装上标示食品的名称或适当的称呼,其标示字体的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如某食品具有特定的标准,依FSC规定使用特定名称,须以该名称标示;如某食品没有使用名称的特殊规定或不具有特定标准,则应以适当名称标示,该名称须明确标示该食品的性质,且不会造成混淆、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二、 进口商名称及地址的标示: 食品从新西兰以外的国家进口,均须在包装上标明进口商的名称及地址。进口产品供食品服务业使用(即采用非零售包装),须于进口商所提供的销售包装上标示进口商的名称及地址;如进口商知悉其购买客户将于零售阶段提供内包装,则应在相关文件上载明有关资料。一般地址的标示须包含街道号码、街道名、社区、都市及国家名称,其字体高度不小于1.5毫米。 三、 批次的标示: 进口包装食品须标示批次。所谓“批次”系指某特定期间(通常为24小时)内,由某特定包装或制造单位在同一状况下生产的一定数量食品。如已注明使用期限或注明包装日期者,亦视为符合该规定。 四、 原产地的标示: 进口食品须标示原产地。如制造商的地址已包含国名,则无须另加标示。 五、 制造日期的标示: 进口食品的食用保存期限少于2年者,均须标示最低保存期限。其使用文字一般为下列之一:Use by 、Best Before 、Packing Date 、Packon、PKD等。 六、 重量的标示: FSC对进口食品的重量标示未予统一规定,各州及领地政府自行制订相关规定。所有食品包装须注明个别包装单位内食品的净重;外包装则须标示其所含个别包装食品的净重及个别包装的数量。 七、 成份的标示: 大部分食品均须标示内在成份。其标示方式是按照各种成份的比重,依次列出所含成份的名称。成分标示所使用的名称须符合规定的要求。添加物必须标示其种类名称及添加物号码或该物质的全称。凡食物中二氧化硫的含量超过25mg/kg者均须予以标示;食品中含人工甜味物质者,除在成份明细中标明外,还须另予标示。 八、 一般标示要求: 标示须采用英文,清楚、易读并且有永久性、易见性。标示使用大小统一、型式及颜色相同的标准字体,并使用易于分辨的对比颜色。 九、 限制及禁止的有关规定: (一) 商标名称、食品的别名及商业品名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二) 食品标示欲注明含有特定营养成份时,须另按FSC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 其它声明限制包括: 1禁止有关治疗及预防疾病的声明; 2禁止文字或设计可能被解释为食品具有医药性质; 3禁止使用任何疾病或生理状况的名称或相关名称等文字; 4欲注明该食品为特别饮食规定的食品者,须依FSC的相关规定办理; 5禁止有关该食品具有减肥功效的叙述; 6禁止使用某种证明或分析报告的文字。 十、 部分文字叙述如Polyunsaturated 、Pure、Natural、Organic Low Alcohol、Non Alcoholic Health Vitam in Enriched等的使用,须受限制,其使用应符合相关产品的标准规定。 十一、图片及设计: 食品图片及设计可含于标示内以图标示烹饪方法或供食方式,图示须以标准字体注明Recipe 或Serving Suggestion等文字,且不得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中国商检 沈学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