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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对策         ★★★ 【字体:
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对策

作者:佚名     人气:897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摘要]不良资产比例高、处置难一直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障碍。这不仅耗费了银行大量的人财物力,制约了业务的拓展,而且制约了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和积极性。面对不良贷款形成与处置中的困难与问题,要本着尊重事实、准确认定、多方配合、灵活处置的原则,进一步研究更为积极的处置措施和办法,并给予政策支持。1、各商业银行总分行要加强对基层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2、继续加大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特别是要从立法上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制裁和约束。3、立足现实,多方配合,创造条件,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
  不良资产比例高、处置难一直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障碍。这不仅耗费了银行大量的人财物力,制约了业务的拓展,而且制约了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和积极性。最近,笔者在扬州市就不良资产处置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近年来,全市各银行机构随着系统内考核奖惩力度的加大,一直将不良资产的盘活清收作为工作重点,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灵活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化解不良资产,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多方面因素,时至今日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全市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呈现“比例高,损失大,集中度高”的特点。
  面对不良贷款形成与处置中的困难与问题,我认为要本着尊重事实、准确认定、多方配合、灵活处置的原则,进一步研究更为积极的处置措施和办法,并给予政策支持。
  1、各商业银行总分行要加强对基层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一是改进考核办法,推广五级分类的考核办法,促使基层机构真实充分地反映资产质量状况。同时改变简单下达指标的行政命令式做法,在考核内容上要加大发展指标和内控管理方面的要求;二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处置不良资产。对不同时间、不同行业和不同质态的不良贷款,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处置原则和办法,指导、帮助、监督基层机构消化处置不良资产。
  2、继续加大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特别是要从立法上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制裁和约束。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落实已出台的有关维护银行债权的管理规定,妥善处理好企业转改制与维护银行债权的关系,坚决制止和打击恶意、故意逃废债行为,净化社会信用环境。司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工商部门对实际已处于关停状态的企业要及时清理,予以吊销、注销,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清算,使银行能完善贷款核销手续,同时对转改制企业的注册登记要落实债权。
  3、立足现实,多方配合,创造条件,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一是做“死”一块。即对于无法收回,实际处于呆账状态的贷款,按照现有呆账核销的条件,完善相关手续;二是银行与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协商处置一块。鉴于银行目前还没有“打包缩水”的处置政策,在客观公正确定受偿率的前提下,由银行通过诉讼裁定的形式获得合法手续,了断债权债务,法院应减免诉讼费用;三是保全盘活一块。对目前还本付息困难,但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贷款企业监测,落实好债权保全手续,对救助有望的企业,要帮助企业出谋划策,通过兼并、联合、重组、注资等方式,力争盘活贷款;四是加强抵贷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商业银行总行应建立包括抵债资产的认定、接受、保管、使用和处置等内容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账务,摸清家底,同时要调动基层机构处置抵贷资产的积极性,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处置;财政税务等国家有关部门要制定统一的银行抵贷资产管理办法,并给予政策扶持,如银行在接受和处置抵贷资产过程中的各种税费应予以减免,变现收入在扣除接受、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后的净收入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应予以呆账核销,而不是直接列入营业外支出,以促进银行加快处置抵贷资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调帮助银行完善过户和处置手续,并要简化程序。

(金融时报,人行扬州市中心支行,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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