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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外资参与金融资产重组与处置           ★★★ 【字体:
吸收外资参与金融资产重组与处置

作者:佚名     人气:271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政策简介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很高兴今天有这个机会能和大家一起探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监管部门之一,下面,将介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情况和监管政策。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背景和运行情况
    进入90年代,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民经济中多年积沉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随之而产生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为了有效地化解金融风险,国家决定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利用资产管理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专业优势,最大限度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并以此促进国有银行机制的转变; 通过对债务企业的重组,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
    1999年四家公司陆续成立,完成了公司总部和办事处的机构组建工作,人员也陆续到位。截至2000年底,四家公司在全国32个中心城市共设立办事处114个,员工7718人。其中经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后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267名。四家公司在完成机构设置和人员招聘的同时,初步完成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建设工作,为大规模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奠定了基础。
整个不良贷款收购工作到2000年8月底基木结束,四家公司共收购不良贷款13939亿元,并通过三种方式对收购的不良资产进行债权确认。一是由原债权人(银行)、现债权人(公司)和债务人(及担保人)三方(四方)共同签订债权债务转移确认书; 二是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以债务人签署的回执作为确权证明; 三是对于债务人已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回执的,通过公告方式确权。与此同时,四家公司还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对58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债转股。另外,四家公司还积极探索资产处置方式,通过债务追偿、债务重组、资产置换、出售、拍卖、租赁、诉讼等各种手段追收资产。
    二、国家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多种处置手段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和基木职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义务活动必须紧紧围绕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展开。目前,公司可以从事的义务范围包括:(1)追偿债务; (2)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3)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4)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5)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6)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成立专门机构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在我国是一个新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而根据国际经验,不良资产会随时间的推移加速贬值,因此应当尽可能加快处置的速度。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提高不良贷款回收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探索新的处置手段,进行业务创新,但最终必须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目前,人民银行也在积极研究新的处置手段问题。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办法,明确外资购买公司持有股权的相关政策问题。对于外资购买公司持有的债权以及成立合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问题,有关部门也正在加紧研究,积极论证。

    (二)其他方面的政策支持
    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税费问题,国家规定减免在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中涉及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服务费。对于企业恶意逃废债问题,国家自1998年以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并在人民银行系统内设立了金融债权管理机构,建立了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的工作机制和操作规范。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法律环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的机构,应当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专门立法,赋予资产管理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业务手段。
    2000年11月朱容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配套的一些规定和办法亦陆续出台,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条例》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和任务、业务范围、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债转股、监督管理以及最终损失的处理等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明确。对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行为、明确对公司的监管责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回收率以及减少国家损失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还面临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目前主要是经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来解决。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了目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司法问题。例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主体,诉讼管辖、申请财产保全中的担保以及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让等问题。
    四、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依法监管
    《条例》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相关政策共同构成了对公司的监管框架。有关部门将依法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监管。
    (一) 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体制
    《条例》明确了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证监会等部门共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监管。同时,国家还规定由监事会、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监督。
    1、监管部门的监管。《条例》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成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必须按照有关金融法规进行运作,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也必须接受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的监管。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公司颁发许可证,审批公司设立办事处; 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资格; 审批业务范围; 审批公司发行金融债券; 对违反金融法律、 法规情况,进行处罚。同时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是国有独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必须受到出资人---财政部的监督。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 制定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对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最终损失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公司的证券业务。

    2、监事会的监督。根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代表国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活动及总裁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3、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据此,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审计。
    (二)人民银行将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
    为了适应金融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以应对加入WTO的挑战,人民银行的监管机构进行了调整,将金融监管办法和制度的制定和对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两种职能进行分离,明确监管责任制,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
    目前,人民银行监管机构的调整已经完成,各级人员基本到位。除人民银行总行设有专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机构外,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或监管办均设有对应处室。今后,人民银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将立足于对法人的监管,重点放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上面,通过监督检查确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过程的合法合规和透明,及时发现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问题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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