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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外资参与金融资产重组与处置 | |||||
作者:佚名 人气:271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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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政策简介 (二)其他方面的政策支持 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税费问题,国家规定减免在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中涉及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服务费。对于企业恶意逃废债问题,国家自1998年以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并在人民银行系统内设立了金融债权管理机构,建立了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的工作机制和操作规范。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法律环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的机构,应当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专门立法,赋予资产管理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业务手段。 2000年11月朱容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配套的一些规定和办法亦陆续出台,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条例》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和任务、业务范围、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债转股、监督管理以及最终损失的处理等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明确。对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行为、明确对公司的监管责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回收率以及减少国家损失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还面临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目前主要是经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来解决。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了目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司法问题。例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主体,诉讼管辖、申请财产保全中的担保以及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让等问题。 四、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依法监管 《条例》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相关政策共同构成了对公司的监管框架。有关部门将依法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监管。 (一) 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体制 《条例》明确了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证监会等部门共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监管。同时,国家还规定由监事会、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监督。 1、监管部门的监管。《条例》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成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必须按照有关金融法规进行运作,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也必须接受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的监管。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公司颁发许可证,审批公司设立办事处; 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资格; 审批业务范围; 审批公司发行金融债券; 对违反金融法律、 法规情况,进行处罚。同时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是国有独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必须受到出资人---财政部的监督。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 制定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对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最终损失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公司的证券业务。 2、监事会的监督。根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代表国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活动及总裁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3、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据此,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审计。 (二)人民银行将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 为了适应金融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以应对加入WTO的挑战,人民银行的监管机构进行了调整,将金融监管办法和制度的制定和对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两种职能进行分离,明确监管责任制,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 目前,人民银行监管机构的调整已经完成,各级人员基本到位。除人民银行总行设有专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机构外,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或监管办均设有对应处室。今后,人民银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将立足于对法人的监管,重点放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上面,通过监督检查确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过程的合法合规和透明,及时发现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问题并研究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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