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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正稿           ★★★ 【字体: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正稿

作者:佚名     人气:382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年报准则》2002年修正稿及《季报规定》(2002年修订稿)的修改意见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中国证监会在调查了解投资者信息需求的基础上,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季报规定》)进行了修改。其中,由于对《年报准则》修改幅度较小,本次拟不再重新修订准则,而是以修正稿形式发布修改通知。年度报告摘要的披露内容没有大的变化,但披露格式变动较大,因此,《年度报告摘要格式》拟作为《年报准则》附件发布,公司在指定报纸公布的年报摘要部分应按照该附件的形式进行披露。《季报规定》已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将《年报准则》修正稿及附件、《季报规定》公开刊登,欢迎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有关意见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2年12月20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或上交所上市部、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联系方式如下:中国证监会上市部
  传真:010-88061504
    电子信箱:ssb@csrc.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金阳大厦中国证监会上市部(邮编:100032)上交所上市部
  传真:021-68802819
    电子信箱:list@sse.com.cn
    通信地址:上海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邮编:200120)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传真:0755-82083651
    电子信箱:gsglb@sse.org.cn
    通信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邮编:518010)
    注:请在来信信封上注明“年报、季报意见”的字样中国证监会

  2002年12月12日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的部分条款做如下修改:
    1、第十一条“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改为“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
  2、第十七、五十五条重要提示中增加: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披露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保证其中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漏报以及有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的信息。
  3、第二十五条(二)款第二段“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改为“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予以说明”。
  (三)款“对公司控股股东(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组成、左右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若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主要业务和产品、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应介绍其姓名、性别、年龄、主要经历及现任职务。如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应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纸及日期。公司还应比照上述内容,披露该股东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改为:“公司应当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名称(法人)或姓名(自然人),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还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还需披露上市公司名称。如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应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纸及日期。同时披露股东信息披露的网站网址。”

  4、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对于新年度经营计划不做强制性披露要求,公司可采用自愿原则予以披露。”
  5、第四十八条“公司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并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增加披露:“目前的审计机构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
  6、第五十六条删除(一)、(二)(五)项
    7、第五十七条“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改为“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删除“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的披露要求。
  8、第六十三条删除
    9、第六十四条移至第七十四条“重要事项”下披露
    10、第六十五条删除
    11、第七十四条删除第四十六条(一)、四十七条的披露内容请各上市公司按照本修正稿的内容进行
  2002年年度报告的披露。
  年报准则附件:年度报告摘要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摘要
    §1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如个别董事声明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1.4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意见”),应当特别提示:××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5总经理声明
    1.6财务总监声明
    §2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基本情况简介
    2.2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注
    3.1主要财务数据
    3.2主要财务指标
    3.3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单位:万元

  3.4半年利润比较单位:万元
  §4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1股份变动表
    4.2前十名股东持股表
    4.3实际控制人注6情况介绍§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5.2在股东单位任职的董事监事情况
    □适用□不适用
    5.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6.1主营业务分行业或产品情况表6.2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6.3采购和销售客户情况6.4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
    □适用□不适用
    6.5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注9
    □适用□不适用
    6.6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注10
    □适用□不适用
    6.6经营成果和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注11
    □适用□不适用
    6.7对整体财务状况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注12□
  适用□不适用
    6.8对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产生重大变化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9完成盈利预测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单位:万元
  6.10完成经营计划情况
    □适用□不适用单位:万元
  6.1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6.12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6.13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14董事会新年度的经营计划(如有)
    □适用□不适用
    6.15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7重要事项
    7.1收购
    □适用□不适用
    7.2出售
    □适用□不适用
    7.3关联担保

    □适用□不适用
    7.4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单位:万元
  7.5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2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编制季度报告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季度报告注重披露公司新发生的重大事项,一般不重复已披露过的信息。对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需注明该报告刊载的报刊、互联网网站的名称与刊载日期。
    第四条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其中的财务数据应以人民币千元或万元为单位。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五条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文本一式两份分别报送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第六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司简介
    第七条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若报告期内公司股票简称发生变更,应披露变更前的股票简称)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三)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第三章财务资料
    第八条公司应披露如下财务资料: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列示报告期(期末)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二)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三)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需披露如下内容:
    1、与前一定期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及影响数。
    2、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及其更正金额3、应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而未予合并的子公司名称及未合并原因。
    第四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九条公司管理层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未来没有影响的事项,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

    第十条公司管理层应当介绍公司经营情况,简要分析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的总体状况,至少包括:
    (一)公司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如有)。
    (二)对占主营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30%以上的主营产品,应分别列示其产品销售收入、毛利率。分析报告期利润构成情况,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利润总额产生重大影响,应单独列示其金额、来源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如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或其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应予以说明。
    (三)简要介绍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
    第十一条公司应披露如下重大事项:
    (一)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应当介绍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名称;
    (二)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截至报告期期末对外担保的总金额、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金额总计。
    (四)公司在前一年度或上半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有解释说明段、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且涉及事项或问题尚未解决的,应当具体说明在本报告期内相关事项或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管理层如果预测年初至本报告期期末的经营成果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公司如对报告期年度经营计划作出滚动调整的,应当说明有关调整的内容。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7.6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不适用陈述本年度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对尚未结案的,陈述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对已经结案的,说明其执行情况。
  7.7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8监事会报告如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可以免于披露。如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未被出具非标意见,可以免于披露。
  §9财务报告
    9.1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9.2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9.3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9.4审计意见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意见,应当披露完整的审计报告。
  注释:
    注1: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注2:如果报告期末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按新股本计算

    注3:在表后就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原因逐一说明。
  注4:如同一股东持有两类股份应当分别列示。
  注5:关联关系比照《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一致行动比照《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注6:实际控制人比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注7:如是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
  注8:仅披露在上市公司主营收入和主营成本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总额。
  注9、
  注10、注11和注12: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变化。
  注11:利润构成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收支净额和补贴收入。
  注13:披露最近一次定期报告中调整的本年度经营计划。
  注14:区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下属公司或其他关联关系。
  注15:如选择“不适用“,可省略披露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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