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日本由于通货紧缩、国内生产成本居高不下、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后代不愿经营父辈留下的产业等原因,制造业日益萎缩。日本每年均有近2万家企业破产,其中制造企业占极大比重就是一个例证。总体而言,在制造业日益萎缩的日本,制造设备、人才日益过剩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的趋势。另一方面,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制造业大国,在总体上需要长期接纳日本等国制造业比较先进的设备、技术和人才的转移。通过并购日本制造业企业,无疑会使中国制造企业立即获得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甚至是著名品牌。
但是,对于每一项跨国收购举动而言,执行之前,深入详细了解本国乃至被收购对象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顺利完成收购行动将起到积极作用。
按我国法律规定,有关机关将对并购案件予以逐个审批。其具体规定是:
拟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若属于民营企业或非由国有控股的企业,在上海,有关审批事项可通过外国投资促进中心办理,拟投资者需向该中心提供有关能反映投资者企业状况的文件、拟在境外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在该中心指示下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资格认证。对于此类投资者来说,不可以通过购汇汇出境外,只能以自有的外汇汇出境外进行投资。
拟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若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其在境外非贸易投资需经过如下审批程序:
拟投资者在办理审批事项前,按照审批机关的指示,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其所隶属的计委审批或初审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
A、拟投资者应当向审批部门上报项目建议书。由主管区、县、局审核后,报当地计委,由当地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批或初审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
B、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才能进行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主管区、县、局审核后,报当地计委,由当地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批或初审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
C、对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国内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拟投资者对外不得签署有约束力的文件。所签订的合同、章程及协议,如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原则不相符合,应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项目审批机关的权限:
A、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生产加工型企业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案件,由国家外经贸部审批。
超过上述金额的,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B、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
C、境外投资项目经正式批准后,其境内投资者应持相关文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项目用汇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局省级分局审批;100万美元以上或累计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由外汇局省级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该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汇出,应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以美元现值或等值的人民币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之后办理。缴存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 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资本周刊》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严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