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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独立性不可或缺           ★★★ 【字体:
独立财务顾问独立性不可或缺

作者:佚名     人气:275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今年4月,华泰证券接受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重大资产置换的独立财务顾问。作为首家需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审核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本次资产置换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市场的广泛瞩目。在重组各方和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各中介机构的协力配合下,经过数月努力,本次重大资产置换于今年7月底顺利通过重审会的审核,现已基本完成。通过承办湖北兴化重大资产置换独立财务顾问项目,我们感到,要成为合格称职的独立财务顾问,必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准确的角色定位是前提。独立财务顾问顾名思义就是独立于资产重组中各交易主体的第三人,它以独立第三人的身份向公司全体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就资产重组对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是否公平、公允,是否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但在实务操作中,保持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并非易事,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目前多数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情况下,独立财务顾问的选择权往往是掌握在实际控制人或潜在实际控制人的手中,为了争取业务,独立财务顾问有可能会对最终雇主的意图作出倾向性意见;上市公司在重组完成后,往往还会衍生出如发行辅导、再融资等投资银行业务,出于争取长期合作的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有可能会更多的考虑上市公司新控股股东的利益;有些独立财务顾问同时也是重组各方的牵线人、重组方案的设计者,身兼多重角色使得独立财务顾问要保持独立性变得比较困难。尽管保持独立性比较困难,但我们认为,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投资银行在承办独立财务顾问项目时,必须要保持必要的独立性。只有保持独立性,才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资产重组是否符合全体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利益;才能避免因出具非公正性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而引致的监管部门处罚和陷入法律诉讼纠纷之中的风险;才能有助于资产重组能够顺利地被审核通过并实施。
要保持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我们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独立财务顾问机构除了与上市公司签定的《独立财务顾问协议》之外,不应与资产重组各方达成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上的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协议或业务上的承诺;独立财务顾问机构应当与重组各方不存在任何产权关系,以及其他的经济利益关系;独立财务顾问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和公司内部其他知情人员在重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禁止利用内幕消息买卖重组上市公司的股票;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为专职,而不应身兼数职;投资银行在承办独立财务顾问项目时,应当充分利用公司已有的风险、质量控制体系,对公司项目执行情况和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进行风险质量控制。当然,保持独立性并非是要独立财务顾问在资产重组方案的制订过程中处于完全被动的不作为地位,相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积极参与资产重组方案的修改和完善,从维护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角度对重组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对重组方案中明显有损于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的地方应当坚决要求重组各方进行整改。
    做好尽职调查是基础。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是开展一切投行业务的基石。在承办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工作中,只有搞好尽职调查,充分翔实地掌握重组各方与资产重组有关的第一手资料,才能够正确判断资产重组方案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公允,是否符合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利益,也才能准确判断项目的风险所在。根据担任湖北兴化资产置换独立财务顾问的体会,我们感到,对于此类项目的尽职调查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了解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真正动机是什么。如果仅只是为了“保牌”、“保配”,或是为二级市场炒作,则重组通常会带有很强的短期性和欺骗性,而非实质性重组,潜在的风险非常大,往往会成为证券市场的“地雷”。独立财务顾问对这一类带有欺骗性的资产重组应当断然说“不”。要了解资产重组的真正动机,一方面要从重组各方高管人员日常的言谈举止中流露出来的态度去细心领会,另一方面要根据拟注入上市公司资产的质量和财务数据的可信度去进行专业判断。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范围,交易定价依据(或定价模型)及其合理性,支付方式及支付的资金来源,与交易资产有关的人员安置;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已经取得相关的产权证书,是否存在所有权的争议,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资产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况;资产重组所涉及债权、债务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已经取得全部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承诺,是否存在为原大股东或其他机构提供担保、行政处罚、民事诉讼等或有负债。拟重组出上市公司的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未披露过的亏损或或有损失;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所处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前景,主营业务和技术状况,环境保护情况,与经营有关的重要合同,判断其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根据现有重组方案,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按照公司上市的要求对拟注入资产进行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不应当仅仅被简单地看作只是一次资产交易,而应当看作是一次“重生”,是一次新的公司上市行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督促和协助有关重组方对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按照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要求进行规范,着重做好以下工作:对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其是否产权明晰,所有权是否无争议,对于所有权有争议的资产应当予以剥离;对于所有权无争议但尚未取得相关产权证书的资产,应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办理,对于那些办理权证手续复杂、周期较长的资产,从缩短重组进程考虑,也可以要求企业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重组申请材料之前先取得有关管理机关的资产权属证明,并争取在证监会审核期内取得产权证书;对于拟置入上市公司资产所占用的土地,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使用方式,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核查拟注入上市公司业务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应当要求企业在向证监会报送重组申请材料前予以整改;对于拟置入资产享有的由地方给予的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应当在申报之前予以清理。对于资产重组方案,应当严格明确不会引起重组后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重组后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出具放弃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应当就避免同业竞争制定详细的计划。制定重组方案时应当尽量避免重组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有关关联方应当承诺保证关联交易公平、公允,并草拟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和重组各方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制定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人事安排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资产重组方案应当保证重组后上市公司人员、机构、财务独立,资产完整,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保证重组后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严格分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调整拟注入资产的财务报表,按照谨慎性原则,提足“八项准备”,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按照核准制下新股发行的要求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作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不仅要客观、公正地对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同时也有义务督促和协助重组各方对重组的有关情况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鉴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仅仅是一次资产交易,更是一次新的公司上市行为,广大股东和投资者在对资产重组行为进行判断和决策时,仅仅依据对资产重组方案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信息显然是不够的,他们需要对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以及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业务和未来发展前景有更多的了解,因此有必要按照核准制下新股发行的要求,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以湖北兴化资产置换的信息披露为例,在协助上市公司制作《资产置换报告书》时,我们结合了“105号文”对上市公司重大重组报告书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全文共分十四节,包括:绪言、与本次资产置换有关的当事人、本次资产置换的基本情况、本次资产置换对本公司的影响、本次资产置换的合规性分析、风险因素、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结构、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其他重要事项、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备查文件,在正文之前还作了特别风险提示。除了“本次资产置换的基本情况”、“本次资产置换对本公司的影响”、“本次资产置换的合规性分析”三节所含内容及“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结构”、“财务会计信息”等节中小部分内容是“105号文”规定必须披露的内容外,其余内容均是我们按照充分信息披露的原则增加的内容,特别是对资产置换后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与对策以及主营业务与技术作了重点描述,协助上市公司和有关重组方制定并披露了较为详细的重组后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目的是为股东和投资者对本次资产置换作出正确判断提供更加详尽的素材。在我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了对“105号文”规定的必须发表意见的内容外,我们还对《资产置换报告书》中披露的其他内容一一发表了独立意见。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南京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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