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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对国企产权改革的影响 | |||||
作者:佚名 人气:330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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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资本市场是投资人与筹资人进行产权交易的一种市场制度,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势必要利用资本市场既有的功能。自从国有企业企望借助资本市场进行产权改革,并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国有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步伐也在加速。问题是资本市场对已经进入市场中的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乃至于其治理结构的变化产生了多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否有助于其后续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 第三,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政府管理部门对其股权结构的设置也作了具体规定。股权设置有4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1994年又对“国有法人股”进行了界定。对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区分的标准是,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单位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显然,这种对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及国有股的划分只是一种表面化的东西。如果说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本身就没有多大差异,哪为什么还要将其分别界定呢?无论如何,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一直是被这样界定下来的。 尽管流通的A股的比重呈缓慢上升之势,但国家股与发起法人股的比重呈反向变动态势。并且以1997年为界,1997年以前,国家股比重呈下降之势,而发起法人股则呈上升趋势,但1997年之后,国家股比重重新上升,而发起法人股则趋于下降,表明上市公司的股权正在向国家股集中。这显然同前面指出的1997年之后政府公司上市政策偏好的改变直接相关。 La Porta等人对世界各国公司股权结构的一般性研究表明,选择集中所有权模式的国家通常是法律制度较不完善的国家。他们对此的解释和结论是法律制度越不完善,法律实施的程度越不普及,对投资者的保护就越差。因此,所有权会产生一种集中的动力或激励以实施自我保护。通过上述对我国公司股权结构形成和变化的研究,进一步证明了La Porta等人的观点的正确性。从资本市场对国有企业产权变革影响的角度看,1997年之后的这种股权结构变化,表明我国资本市场在对稀释国有股权的功用方面被打了折扣。 国有股权的权益管理、交易管理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制度效率 首先,让我们看一看国有股权益的管理。国有股权大致有三类持有方式:直接持有、委托持有和授权持有。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由于体制及其职能不到位,国有股权的管理事实上是十分混乱的。第一,所谓的“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始终不够明确,而且政府对这些授权机构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制。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对国有产权包括国家股权的管理采取了所谓的“五龙治水”模式,这不仅使国家股持有人管理更具有计划经济的特征,更重要的是使国家股的委托人本身重新陷于离散和混乱状态。第二,由于国有法人股的投资主体多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比较明确和独立的利益主体,对其因投资形成的权益的关注和保护程度显然要高于政府充当投资主体对其投资权益的关切度。而且,与政府相比,企业更容易实施对其投资及权益的保护性操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法人股的产权关系相对优于国家股的产权关系。但由于发起法人股(主要是国有法人股)的比重呈下降态势,因而使国有法人股本身所具有的相对优越性又被抑制了。 其次,国有股权的交易管理。谁是真正的国有股权的代表一直未被明确下来,制定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又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政府总是通过提出较为苛刻的要求和条件来防止国有股权在交易中的流失,这结果使国家股(包括国有法人股)的实际交易程序十分繁琐,交易条件更为恶化,造成过分高昂的交易成本。国有股难于交易根源是产权关系不清晰、产权制度不健全。一般地讲,产权不清的结果会使经济资源被置于“公共领域”,因而就有被别人廉价征用(expropiation)的可能,也许保全这些处于“公地”的资源产权的最好办法就是对其交易的禁止或限制。 我们也由此可以初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特别是关于产权关系的法律越不健全和越不具体,法律的实施程度越不广泛,财产的所有者及其代表就越难以明确。所有者及其代表越不明确,产权的交易就越难以进行。国有股权难于交易,不仅使国有股权无法获得因股价变动带来的正常利得,也使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与再配置的目的难以实现。总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僵化和混乱的国有股权管理制度的制约下,呈现出制度的低效率。 总之,在政府的扶持下,部分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并挂牌上市,实现了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初步打破了原来单一的产权结构,开始按照商法规则运营。但是,由于政府的市场准入政策偏好、国有股权管理、交易体制的缺陷及其非效率性,国有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其产权关系更市场化的蜕变,受到了种种制约。因此,国有企业能否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完成其制度再造,关键在于政府能否主动实施新的管理市场的游戏规则,和按照更为灵活、可操作的经济原则安排国有股权管理与交易的体制。 ( 经济参考报,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 剧锦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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