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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对国企产权改革的影响           ★★★ 【字体:
资本市场对国企产权改革的影响

作者:佚名     人气:330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摘要] 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资本市场是投资人与筹资人进行产权交易的一种市场制度,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势必要利用资本市场既有的功能。自从国有企业企望借助资本市场进行产权改革,并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国有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步伐也在加速。问题是资本市场对已经进入市场中的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乃至于其治理结构的变化产生了多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否有助于其后续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
  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资本市场是投资人与筹资人进行产权交易的一种市场制度,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势必要利用资本市场既有的功能。自从国有企业企望借助资本市场进行产权改革,并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国有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步伐也在加速。问题是资本市场对已经进入市场中的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乃至于其治理结构的变化产生了多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否有助于其后续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  
  资本市场的发展概况  
  中国规范的资本市场从20世纪90年代初诞生以来,截止2002年末,无论是上市公司的数量、市价总值等多项指标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在这些上市公司中,截止2000年5月底,据统计,有国有股的上市公司(包括A股、B股和发了A股的H股公司)共740家,总股本为2443亿股,其中国有股1558亿股(国家股1157亿股,国有法人股401亿股),占59%。在当时的981家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664家,占68%;其中绝对控股的469家,占48%。到2002年底,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重尽管有所下降,但仍占63%。因此,我国的资本市场仍然是一个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主的市场。  
  资本市场准入的政府管制与国有企业的股份化改造  
  我国的资本市场实行政府的市场准入管制制度,这一制度对国有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转变其产权关系所产生的直接影响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企业是否实行股份制形式需要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后是否上市,政府首先考虑的是对重要产业的控制、对垄断利润的保护,以及利用国有企业上市从资本市场获取资金。政府的这一市场准入原则在按行业统计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明显地体现出来。据统计,国家股处于绝对控股“状态”的是采掘业,国家股占到72%,比平均值高出34.5个百分点;国家股处于相对控股状态的有:金属、非金属业、房地产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批发和零售贸易、机械、设备、仪表制造业、石油、化学、橡胶、塑料制造业等7个行业。国家股在其余15个行业中则处于非控股状态。这样一种行业的股本结构状态与政府的市场准入原则是一致的。
  其次,企业能否向社会发行股票或在一级市场上首次发行股票(IPO),也必需获得政府的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和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的批准及其全力“保荐”。政府始终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图确定企业发行股票的条件和标准。1997年之前,国家证券主管部门对股票发行规模实行额度控制模式。由于国家计委设定的总的股票发行额度,最后要由国家证券主管部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中央各部委下达可发行股票的额度指标,各地和各部委在给定的额度范围内就尽量多选择一些公司上市。因而,这个时期的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一般都较小。1996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对选择企业上市的标准作了重大调整,其核心是由以前的额度控制转向数量控制,并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大型国有企业。在产业政策方面,要重点支持农业、能源、交通、通讯、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从严控制一般加工工业及商业流通性企业,金融、房地产等行业暂不考虑。这个《通知》的下达,标志着政府已明确将资本市场作为此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特别是其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各地和各部委于是纷纷尽量选择本地或本部门的大型或特大型国企改制上市,从而使此后的上市公司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和特点。1997以后,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明显扩大,从资本市场筹集的资金也大幅度增加了。上市公司在行业上同样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政府鼓励的农、林、牧、渔业、采掘、交通运输和高新技术等产业的上市公司迅速增加。另一方面,商业、房地产、共用事业和综合类的上市公司则有较大下降。不难看出,我国政府的企业上市政策,不管是侧重额度还是侧重数量,甚或强调要求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都未将上市企业自身的经营效率和发展前景放在首要标准。这样的游戏规则,从客观上刺激了许多劣质国有企业利用政府的这一政策,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稀缺的上市资格,并在资本市场上“圈钱”。这些企业上市之后,难以经受二级市场的检验,很快就原形毕露,致使我国的上市公司很快在主要业绩指标上呈单边下降态势。就这些企业而言,政府期图通过资本市场促使其深化改制、促进其业务发展的初衷难以如愿。

  第三,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政府管理部门对其股权结构的设置也作了具体规定。股权设置有4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1994年又对“国有法人股”进行了界定。对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区分的标准是,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单位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显然,这种对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及国有股的划分只是一种表面化的东西。如果说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本身就没有多大差异,哪为什么还要将其分别界定呢?无论如何,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一直是被这样界定下来的。
  尽管流通的A股的比重呈缓慢上升之势,但国家股与发起法人股的比重呈反向变动态势。并且以1997年为界,1997年以前,国家股比重呈下降之势,而发起法人股则呈上升趋势,但1997年之后,国家股比重重新上升,而发起法人股则趋于下降,表明上市公司的股权正在向国家股集中。这显然同前面指出的1997年之后政府公司上市政策偏好的改变直接相关。
  La Porta等人对世界各国公司股权结构的一般性研究表明,选择集中所有权模式的国家通常是法律制度较不完善的国家。他们对此的解释和结论是法律制度越不完善,法律实施的程度越不普及,对投资者的保护就越差。因此,所有权会产生一种集中的动力或激励以实施自我保护。通过上述对我国公司股权结构形成和变化的研究,进一步证明了La Porta等人的观点的正确性。从资本市场对国有企业产权变革影响的角度看,1997年之后的这种股权结构变化,表明我国资本市场在对稀释国有股权的功用方面被打了折扣。  
  国有股权的权益管理、交易管理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制度效率  

  首先,让我们看一看国有股权益的管理。国有股权大致有三类持有方式:直接持有、委托持有和授权持有。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由于体制及其职能不到位,国有股权的管理事实上是十分混乱的。第一,所谓的“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始终不够明确,而且政府对这些授权机构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制。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对国有产权包括国家股权的管理采取了所谓的“五龙治水”模式,这不仅使国家股持有人管理更具有计划经济的特征,更重要的是使国家股的委托人本身重新陷于离散和混乱状态。第二,由于国有法人股的投资主体多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比较明确和独立的利益主体,对其因投资形成的权益的关注和保护程度显然要高于政府充当投资主体对其投资权益的关切度。而且,与政府相比,企业更容易实施对其投资及权益的保护性操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法人股的产权关系相对优于国家股的产权关系。但由于发起法人股(主要是国有法人股)的比重呈下降态势,因而使国有法人股本身所具有的相对优越性又被抑制了。
  其次,国有股权的交易管理。谁是真正的国有股权的代表一直未被明确下来,制定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又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政府总是通过提出较为苛刻的要求和条件来防止国有股权在交易中的流失,这结果使国家股(包括国有法人股)的实际交易程序十分繁琐,交易条件更为恶化,造成过分高昂的交易成本。国有股难于交易根源是产权关系不清晰、产权制度不健全。一般地讲,产权不清的结果会使经济资源被置于“公共领域”,因而就有被别人廉价征用(expropiation)的可能,也许保全这些处于“公地”的资源产权的最好办法就是对其交易的禁止或限制。
  我们也由此可以初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特别是关于产权关系的法律越不健全和越不具体,法律的实施程度越不广泛,财产的所有者及其代表就越难以明确。所有者及其代表越不明确,产权的交易就越难以进行。国有股权难于交易,不仅使国有股权无法获得因股价变动带来的正常利得,也使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与再配置的目的难以实现。总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僵化和混乱的国有股权管理制度的制约下,呈现出制度的低效率。
  总之,在政府的扶持下,部分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并挂牌上市,实现了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初步打破了原来单一的产权结构,开始按照商法规则运营。但是,由于政府的市场准入政策偏好、国有股权管理、交易体制的缺陷及其非效率性,国有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其产权关系更市场化的蜕变,受到了种种制约。因此,国有企业能否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完成其制度再造,关键在于政府能否主动实施新的管理市场的游戏规则,和按照更为灵活、可操作的经济原则安排国有股权管理与交易的体制。  
( 经济参考报,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 剧锦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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