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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政性垄断行业改革的思考 | |||||
作者:佚名 人气:557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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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呈现出明显的非均衡性,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改革明显滞后于其他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的改革。这种严重的滞后不仅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也阻碍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进一步提高。因此,对垄断行业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已是刻不容缓。但是,由于各个垄断行业的具体成因不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尽相同,其改革的方式、方法也应有所区别。我们必须根据不同类型垄断行业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本文仅就我国行政性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改革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 可竞争性市场理论认为,只要取消市场进入壁垒,使潜在的竞争者可以自由直接进入市场,或通过特许经营权公开竞标进入市场,现有垄断力量就会因压力而自我约束,产业绩效依然可以保持次优状况。就我国基础设施产业的行政性垄断而言,某些竞争性环节(如移动通信、数据传输、干线航空、邮政快递等)虽然引入了竞争,但还远远不够,市场的自由进入仍然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严格限制(如航线管制);而自然垄断性环节,虽然已经出现了一些弱小和潜在的竞争者(如联通、铁通、广电、网通、地方电网等)。但还基本上保持现有巨头的独家垄断和一家独大的格局,由于网络的互联受到人为的阻碍,这些新进入者很难实现其规模经济。 因此,要形成可竞争市场,就必须首先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在此基础上,放松管制,开放市场,允许企业自由进入或退出。其次是培育产权多元化的竞争主体,这应该是打破行政性垄断的根本措施。这是因为,在基础设施领域,如果仍然以国有独资企业作为微观主体,国有企业固有的制度缺陷(如所有者缺位、监管虚设、缺乏创新和危机意识以及落后的经营管理等),将使得可竞争理论的理想目标无法实现。要达到这一目标,一是要允许国内民间投资主体自由进入竞争性环节,或不受限制地参与垄断环节的特许权竞争。二是要加快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对现有垄断企业进行存量部分的股份化改造,使其成为产权多元化的现代公司制企业。我们尤其强调国内资本的进入。加入WTO后,现在许多行政性垄断企业纷纷向国外资本敞开怀抱,而本国国民却无法享受国民待遇。这是很不正常的。三是要重建管制体系。现有基础设施产业的政府管制,是建立在行政性垄断基础上,明显偏向于既得利益集团的不良制度,它不但无法有效治理市场失灵,反而会因管制本身的失灵,在不规范的有限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使市场失灵进一步的强化。因此,要形成一个规范的、有序的可竞争市场就必须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的政府管制制度,重建政府管制体系,保证对行政性垄断进行稳定持续的和强有力的制约。 在改革和完善现有政府管制制度的过程中,通过借鉴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管制制度的经验,有必要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1.合理性原则。我国的政府管制,通过大量“合法”和非法的行政性审批和许可,其职能所及,可谓泛滥成灾。因此在管制改革过程中,对管制领域及其手段的设立,必须在上述管制的经济理由所建立、的标准上,重新加以审定。应尽量取消和缩小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为此,为防止现存管制机构“自纠自查”过程中的机会主义,中央政府设立一个行政改革的临时调查与监管机构是必要的。 2.独立性原则。如上所述,在经济性管制领域,我国目前的行政管制机构大都存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资不分和政社不分的事实。它们的职能结构基本是宏观政策调控(如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微观管理和行政管制的混合体。如果不改变这种状况,行政机构就很难具备独立性,很难摆脱部门偏好,从而难以在中立的立场上公正执法,或者难以有效利用有限的行政资源,难以从源头上遏制寻租和腐败的机会主义倾向。因此建立独立于各种利益集团的管制机构是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首要任务。 3.公正性原则。合理设定原则和独立性原则并不能完全保证管制行为的公正性。管制机构在缺乏有效制衡和监督的条件下,很容易作出不作为、滥用权力、歧视性执法和违背程序等行政违法行为。为防止这些行为的产生,首先,要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和外部监督机制;其次,要最大限度地强制行政机构公开其内部信息;再次,必须加大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4.高效性原则。如上所述,在我国的管制机构之间,同一项管制权,无论纵向的还是横向的分配,存在极其混乱的状况。加上预算内行政资源的稀缺,政府管制机构的效率严重低下。因此在肯定上述各项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增加管制机构的行政资源是必要的。同时,对现有管制权的重新划分也至关重要。针对不同的管制要求,是采取纵向集中,还是采取横向配置,或采取兼而有之的分权模式,需要认真的研究。 5.职权法定原则。这项原则要求,所有的管制权及其执行,都必须基于严格的法律界定。这实际上是政府管制的法律合法性完善的问题。行政管制的法律合法性完善,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根据行政管制的经济合理性,严格界定其职能范围及其行使方式,并通过新的立法或修改现有实体法,对缺乏经济合理性的管制制度给以废除,同时保留和完善合理的管制制度;二是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或专门的行政许可法,建立政府管制的合理程序和管制者的管制结构。 三、行政性垄断行业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应明确改革的目的。对行政性垄断行业进行改革的目的应是为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克服X-非效率,而不是削弱其竞争力。但是,在我国已经进行的行政性垄断行业改革中,人们似乎习惯了“分拆”的做法,如电信分拆、电力分拆、石油石化分拆,等等。即使正在酝酿中的铁路改革,也不外乎是“分拆”。 我们认为,行政性垄断行业改革不能用简单拆分的方法来解决。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增强,要求我们用全新的眼光和角度来审视中国的行政性垄断行业的企业改革。改革行政性垄断行业,方法是打破垄断,目的是增强核心竞争力。改革的一切方法和手段,都应该有利于而不能有损于这一目的的实现。而打破垄断的关键是消除行业进入障碍,保持潜在进入者对现有企业的威胁,形成一种可竞争局面;增强企业竞争力则要立足于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克服X-非效率。 2.必须认识到用行政之矛打破垄断之盾的局限性。“解铃还须系铃人”,鉴于中国行政性垄断行业形成的特定背景,利用行政之矛打破国有垄断之盾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用这只“看得见的手”来解决市场问题只能是第一步(当然也是关键的一步),这一步就是政企分开,用行政手段勾画出市场竞争的初步格局。接下来的就应该是运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了。不论是通过股权多元化来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还是通过市场竞争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优胜劣汰,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强大企业,都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来完成。 3.慎用外部资本。引入外部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但梦想着仅仅通过引入外部资本就可以解决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弊端是不现实的。阿根廷航空公司的情况可以作为一个极好的例证。该公司被出售前是盈利的,但是政府为了做成这笔出售生意承担了10亿美元的债务。几年后为了使它继续运行下去,政府又承担了另外近10亿美元的债务。大部分国家投资和航线收入进入了私人账户和国外银行,而政府最终得到的是3倍于该公司所值的债务,却还不能拥有该公司。因此,我们在引入外部资本时一定要慎重,不要为引入外部 A资本而引入外部资本,也不要以为引入外部资本,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垄断行业国有企业存在的一切困难和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改制就可以一蹴而就。相反,如果运作不当,不但不会解决原有的问题,可能还会产生新的问题。 4.竞争机制的引入必须适当。人们通常认为,引入竞争是破除垄断的根本办法,只要有了竞争,价格自然会下降,服务自然会改善。殊不知,现实经济运行中的许多弊病恰恰是竞争引起的,资源浪费、两极分化,无一不是出其左右。因此,我们不要以为简单地对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进行分拆就能解决现存的和潜在的问题。竞争和垄断作为对立物是有其限定条件的,从现在各国的经济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恰恰是二者的相互交融和转化。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垄断存在弊端而简单地出于阻止垄断企业的衰减和消除平庸的目的而把竞争渗透于其中,否则结果也许会变得更糟。美国民航业的实践更能够说明这一问题。1978年,美国通过《美国航空业放宽管制法例》,取消对航空公司的经营管制,允许各公司无需政府批准自由推出国内新航线。从此美国航空业进入“春秋战国”时期。在整整10年期间,航空公司间的恶性杀价影响了美国航空业的健康发展。但美国民航管理的高明之处是,在鼓励自由竞争的同时,鼓励破产与兼并,最终美国有200家航空公司破产。现在航空公司数目已从1987年的234家锐减到3O多家,仅排名前十位的航空公司就瓜分了97.4%的市场份额。而1987年最大的20家大型航空公司中也已有13家作古。经过一轮又一轮的兼并、联合、重组,以美国联合航空公司为首的六大航空公司支撑起美国新的航空版图。 因此,作为解决垄断弊端的途径之一,竞争机制的引入不可能解决全部的问题,竞争机制的引入必须适当。而且,竞争机制的引入不应只注重放宽对非国有经济进入的限制,也绝对不应该成为地方政府甩包袱的一种渠道和方式,而应把着眼点主要放在企业办社会和垄断行业的非自然垄断业务上。 5.关于反垄断指向问题。一般来讲,反垄断可分为结构修正和行为修正。结构修正是指改变行业结构,如拆分垄断企业,使相应行业更具竞争性;而行为修正则主要是针对企业的限产以及各种反竞争行为。目前国内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主张反垄断应采用结构修正措施。按照产业组织理论的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垄断结构并不必然产生垄断行为,市场结构只是影响企业行为的因素之一。垄断行为的产生既可以来自企业数量少的垄断市场结构,也可以来自企业数量较多的竞争性市场结构。严格地反对垄断结构,转而实行高度竞争的市场结构,等于漠视网络经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技术创新和经验曲线等经济规律,等于打击效率和创新,不利于企业充分利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不利于改变企业小而散,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弊端。因此,我国在对垄断行业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时,千万不可把反垄断的矛头直接对准市场结构。 (经济研究参考, 郝书展 吕志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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