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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 【字体:
国企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作者:佚名     人气:308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摘要]国企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基本实现,只是中间成果,离国企改革目标还有相当距离。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的实现,主要指的是国有工业企业,而且主要是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一般不包括国有非工业企业和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而1998年底,我国国有非金融企业为23.8万户,其中独立核算的国有中小工业企业近6.5万户,大中型工业企业为1万多户。可见,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基本实现的只占国有企业的一小部分。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只是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且这个初步的标准是比较低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首先要继续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把国企改革同发展非国有经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结合起来。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论断。它表明,在“十五”时期,在我们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仍然要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中心环节,国有企业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一、国企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基本实现,只是中间成果,离国企改革目标还有相当距离
  到2000年底,党和政府原定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即从1998年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基本实现。这是一项来之不易的成绩,表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出现了新的转机,增强了人们进一步推进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与此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国企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基本实现,只是中间的阶段性成果,离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还有相当距离,继续深化国企改革仍然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这表现在:
  第一,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的实现,主要指的是国有工业企业,而且主要是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一般不包括国有非工业企业和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而1998年底,我国国有非金融企业为23.8万户,其中独立核算的国有中小工业企业近6.5万户,大中型工业企业为1万多户。可见,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基本实现的只占国有企业的一小部分。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国有工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是相对比较好的,这几年改革的力度也比较大,国家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些重大政策措施,如兼并破产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债转股、技改贴息等,主要用于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一般不适用于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和其它国有非工业企业如国有商贸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目前,这一大部分国有企业积累了大量问题,急待处理和解决,特别是要形成平稳退出的通道。
  第二,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只是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且这个初步的标准是比较低的。不少企业的情况也许只是初步搭起了现代企业制度(亦即现代公司制)的框架,离规范的要求还相当远。
  例如,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而实际情况是:有关部门对520家国家重点企业统计,到1999年末,中央管理的94家国有企业只有38家进行了改制,其中部分改为多元股东持股的占73%;地方管理的420家国有企业已改制385家,其中整体改为多元股东持股的只占19%,部分改为多元股东持股的占74%。现在,许多地方都说本地的国有骨干企业已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实际上国有独资企业仍然过多,不只是占极少数;而且国有股占的比例过大,非国有股占的份额太少,难以发挥作用。例如,北京市190户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国有绝对控股企业达163户,占86.2%。而在已改制的105户企业中,国有资本比重也高达81%。这种情况,离多元投资主体的要求还比较远。

  又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关键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使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但目前的实际尚未达到这个要求。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董事会不到位,不能很好代表出资者的利益,由董事会提名和聘任总经理的比例不高;监事会不能很好发挥监督作用;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未形成对经理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有报道说,北京市在完成改制的105户企业中,按照《公司法》规定全面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仅有15户;总经理由董事会直接选聘的不足50%;董事长与总经理一人兼任的尚占19%。工业系统完成改制的34户企业监事会中有外派监事的企业只占15%,且职能发挥不充分而流于形式。
  再如,实现政企分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在现代公司制中,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机构或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政府作为出资者退居股东地位,行使股东权利,按《公司法》规定,股东是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目前由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还在探索之中,尚未很好建立,如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出资人到位问题未很好解决,加上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政府插手企业经营活动的事还不少,不尊重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的地位,不尊重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这些问题,也要假以时日,才能逐步解决。
  二、双线推进:继续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首先要继续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把国企改革同发展非国有经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结合起来。
  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就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把国有资本逐步集中到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它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逐步退出或收缩。通过这样有进有退,可以发挥国有经济的优势,体现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主导作用。通过对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国有经济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仍将逐步降低,比如从目前占40%左右降到“十五”后期占30%左右。这就为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腾出比较大的空间,可以进一步改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
  有些经济学家主张,对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国有经济应从一般竞争性行业全部退出。这个主张看来现阶段还不太现实。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在加紧推进工业化,而由于民间资本不足,仍然需要国家集中一部分财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兴建或参与兴建一些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骨干项目,促进经济振兴。根据这个道理,目前也不宜简单地认为哪些行业国有经济要退出,哪些行业不退出,因为属于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部分,大部分国有企业可以退出或不涉足,但其中重要骨干企业则要保留,通过公司制改革实行国家控股或参股。
  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就要实行抓大放中小的方针。国有经济要起主导作用,主要靠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掌握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这主要靠在国民经济中起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实现。国家如果能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四大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掌握1000家左右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就能左右国民经济的大局,主导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来数以万计、十万计的国有中小企业,则可通过多种形式逐步放开搞活。为了顺利推进这一改革,要给予地方必要的权力,使地方从本地实际出发,对本地大量的国有中小企业,按照“三个有利于”原则,选择合适的形式放开、转制、搞活。不少地方做得比较好,已取得令人鼓舞的成效。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首先,这里所说的大中型企业,不能只限于工业企业,而要涵盖各行各业,例如要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现代公司制改革。其次是要规范,不但要做到投资主体多元化,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而且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外部市场对改善公司治理的压力,进行科学管理,整个经营机制要适应参加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从而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当然,也要有外部配套条件。这包括: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法规的完善和严格执法等。现在看来,这方面改革,是国有企业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脱胎换骨的改革,从总体看难度较大,阻力不小,可能是国企改革的真正攻坚战。这一改革的成功,可以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经济基础得以比较全面的塑造出来。
  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推进,将促进和支持金融体制、财税体制、投资体制、劳动体制、分配体制等改革的深化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设,从而使经济体制改革向深层次扩展,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起来。    
(经济参考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张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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