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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问题分析           ★★★ 【字体: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问题分析

作者:佚名     人气:286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摘要]产权制度是金融制度中最为关键的、最核心的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均为股份制,而且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发源于银行业。美国和日本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从商业银行开始确立的。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与一般生产流通性企业的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一样,经历了由个人业主制到合伙制再到现代公司制的历史变迁和创新过程,并且在同一时期,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也可以具有不同类型。股份制银行的产权结构能最大限度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其产权制度有独自特点。
  一、现阶段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  
  在我国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也处于不断改革、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在现阶段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资本金全部为国家中央政府所有,即实行国有独资。这与西方国家的状况不同,西方国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归政府所有,既可以是中央政府所有,也可以是地方政府所有;既可以全部归政府所有,也可以部分归政府所有,其余部分可由员工或其它企业法人、社会个人持有。而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全部归代表国家与全民利益的中央政府所有,即全民所有。
  2、与产权制度密切相联,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兼顾一定的社会利益。在现代企业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未能建立与健全并有效运作之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有商业银行由于产权制度的关系,不可能不承担对国有企业支持的责任,在讲求银行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经济效益。这种社会性特征是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区别于非国有商业银行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
  3、政府成为银行运作的最主要监督者,而不是主要由社会来进行监督。政府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唯一的出资者,对国有商业银行运作进行监督。政府对国有银行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各种国家政府机构如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或者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来进行,以保证国有商业银行按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运作。另外,在组织管理体制上,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负责人由中央统一管理和任命,这更是大大强化了银行的“国有独资”色彩。
  
  二、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产权制度改革问题
  
  产权制度是金融制度中最为关键的、最核心的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均为股份制,而且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发源于银行业。美国和日本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从商业银行开始确立的。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与一般生产流通性企业的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一样,经历了由个人业主制到合伙制再到现代公司制的历史变迁和创新过程,并且在同一时期,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也可以具有不同类型。股份制银行的产权结构能最大限度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其产权制度有独自特点。这主要体现在:产权界定较为明晰,主体多元化;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取得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后,可以自主支配、处置其财产和进行金融交易活动;出资者负有限责任,即当银行亏损或破产时,股东只承担与其股份相应的责任,由此降低了股东投资风险。股份制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对银行经营具有重要作用。在产权体系中,所有权结构对金融制度进行了初始界定,它从根本上规定了金融制度的基本性质、结构安排和效率情况。产权体系中的收益权规定了产权主体努力状况与收益关联程度。产权的有效界定和保护,能够为交易活动提供稳定的预期,有利于客户(包括个人)进行财富积累和长期经济活动。商业性金融组织的核心问题,是产权关系及其安排问题,根本地规定着金融机构的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激励制度、约束机制,从而规定着金融机构的行为目标与行为方式,并深刻地影响着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和金融资源的配置格局。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最根本的制度差异,是产权制度差异,而产权制度构成了组织制度的核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进行改革,构建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的现代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这已成为理论界的共识。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诞生的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则在产权制度建设方面,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具有很大的优越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由股东出资组成,通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聘任经理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他们也必须对董事会负责、对股东负责,并在保证其资本完整的基础上实现增值。同时,相对于国有银行而言,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能较好地处理国家与银行、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国家不再直接调配商业银行资金,企业也不再把商业银行作为转嫁风险、套取资金的场所。社会各方面也都能较好地尊重银行的自主权。所以,国有银行应借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验,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从而为国有银行改革与发展提供一条根本途径。
  在目前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状态下,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我认为是比较切合中国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实际的。实行股份制比国有独资制的优越之处在于:1、股份制产权制度适应商业化经营的要求。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银行和政府之间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资本关系,达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目的。只有按照出资多少决定投资者在公司重要决策中的地位,才能保证法人产权的独立和完整。要避免政府的直接干预,实现商业银行企业化、商业化,就必须改变其国有独资的产权结构。实践证明,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尽管它们的全部或大部分股份也都是由地方政府或国有金融机构、国有大型企业持有,但由于采取股份制形式,实现了产权多元化,产权关系清晰,具有明确的、独立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它们可以打破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其经营活动也较少受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行政干预;2、开辟资本金来源渠道,提高资本充足比率,分散经营风险。通过改变商业银行的国有独资形式,可以开辟新的资本来源渠道,分散银行的经营风险,有利于恰当调整银行、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3、有利于形成股份制企业的经营机制。股份制企业形式之所以成为现代企业资本组织形式,还在于可以形成一整套有激励、有约束、高效率的企业经营机制。产权的多元化比产权的单一化更有利于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更有利于建立起经营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即使是在国家控股的条件下,由于其他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中对企业经营影响的存在,特别是有权转让股份,这对企业的控股者(国家)也是一种制约。
  而从未来发展来分析,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向纵深发展,可尝试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更深入的社会化改造。在股份制改造的主体方面,可以先在总行一级,以总行为股份制改造的主体,实行一级法人,多级经营。由于各种制约条件的存在,改制应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展开。具体办法可考虑:1、折股方式,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清产核资,在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认可的情况下,将国有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固定资产折算若干股,以此作为国家股投放到新改组的股份制银行中去;2、参股方式,采取社会募集形式,扩大银行股本,可选择法人入股,吸收地方政府、部门、企业或个人投资入股,成为股东,享有收取股息、分配红利、转让股权的权利,以及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力;3、持股方式,将国有商业银行改组成股份制银行后,国有商业银行与各商业银行之间可相互持股;4、股权承包或股权租赁方式,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化之后,必然出现多方参股、持股的局面,经营上仍然是分散的,因此必然采取股权承包或股权租赁的方法,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5、控股方式,鉴于国有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确保国有商业银行的公有制性质,应通过股权结构设计,国家(包括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国有经济)占有相当比例,保持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控股地位;6、资产股份化,为了调整、优化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应进行存量股份出售,并以出售股权的收入抵销坏账,为进行增量股份改造创造条件。在股权出售对象上,先向法人出售股权,再向个人出售股权,还可以考虑少量股权向外资售出。为了分散风险,法人股股权不宜过分集中。  

( 金融时报,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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