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变化最大的就是对企业的监管体制。在新一轮国有企业监管机制的变革过程中,瞄准了因为管理权责不清而产生的国有资产分割、萎缩的问题,进行了全新的制度设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国有资产面临的分布不均、产权不清等种种矛盾能够因此迎刃而解。中央和地方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后,首先就面临权属不清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问题,也关系到对国有企业监管成败的问题。 在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变化最大的就是对企业的监管体制。在新一轮国有企业监管机制的变革过程中,瞄准了因为管理权责不清而产生的国有资产分割、萎缩的问题,进行了全新的制度设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国有资产面临的分布不均、产权不清等种种矛盾能够因此迎刃而解。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中央企业又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成为这些部门的部属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又区分为省级企业和县级企业,企业的领导人因企业隶属关系不同而分别享受不同的行政待遇,国有企业实际上是各级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而已。这种带有强烈行政色彩的国有企业监管体制在以往20多年的改革中并没有彻底消失,相反地,随着国有企业隶属关系的不断调整,国有资产更加支离破碎,国有企业的状况更加令人担忧。一些原来属于中央的国有企业,在下放到省里或市里以后,面临着市场萎缩、资金匮乏、横向交流困难等一系列问题。这种问题的严重性致使我们在抓大放小的整体战略下,力图通过控制少数大型企业实现国有企业的根本性变革。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新一轮机构调整中,组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全国189家大型企业集团。 根据十六大的精神,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其他国有资产则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然而,从操作层面上来看,189家企业集团所属的企业并非都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更重要的是,在我国的宪法中,虽然规定了国家所有的内容(如宪法第九条等),但并没有规定国家所有可以分为中央所有和地方所有,更没有规定哪些财产归中央所有,哪些财产归地方所有。因此,中央和地方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后,首先就面临权属不清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问题,也关系到对国有企业监管成败的问题。 这几年,为了改革我国国有资产分布不均衡的问题,中央政府加大了转移支付的力度,大量向中西部地区投资。但仍应看到,我国国有资产的分布仍不平衡,一些沿海省份集中了大量的国有资产。如果在不改变现状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切块分割,中央直接拥有的国有资产不会有太大的变化,而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拥有的国有资产比例将会偏少,这对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将会是一个天然的劣势。国家在进行财产权利划分时,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求得不同地区拥有大体相同的财产权利。否则,落后地区的发展将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 如果说在以前调拨方式下进行资产的配置,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财产权利冲突还不十分明显的话,那么,在现行的中央与地方财产权利切分上面,必须有宪法的依据,因为这关系到各地政府和人民平等享有国有资产财产权利的问题。在转型期,对国有资产权利的处置,直接涉及到每个人的利益。因此,中央政府在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之后,一定要从更深层次考虑,如何实现国有财产权利公平分配的问题。不能让全国人民的财产最后演变为地方政府的财产,再由地方政府的财产变为部门财产或经营者的个人财产。 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方案,今后国资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但与此同时,方案还要求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改组;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在上述事项中,有些是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天然权利,有些则是属于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因此,未来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在许多场合出现角色冲突问题。例如,在作为出资人时,必须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但在拟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时,还必须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换言之,未来的国资委既是规则的制定者,也是规则的执行者;既是出资人,也是代表国家对自己投资企业的监管人。这样的制度设计虽然可以避免多头管理的弊病,但仍然没有摆脱长期形成的政企不分,经营者与管理人合二为一的局面。这些可能出现的矛盾,还需要在国有资产监管的实践中逐步寻求解决。 (中国经济导报,乔新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