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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核准制 加大主承销商企业改制辅导责任           ★★★ 【字体:
完善核准制 加大主承销商企业改制辅导责任

作者:佚名     人气:411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摘要]从三月起,股票发行上市将彻底取消额度和上市指标,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经过上市前改制辅导满一年的企业,由主承销券商推荐,发审委审核、证监会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这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的开始。从而使主承销商在发行市场化进程中的主体地位及市场化功能更加突出,对企业改制辅导的责任更大,成为进一步完善核准制,提高核准效率,确保拟上市公司改制到位、运作规范、顺利上市的关键所在。实行核准制,券商、中介机构一线监管的职责更加凸现。必须加大主承销商对企业改制辅导的责任。监管部门应利用市场化办法建立对主承销商、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
  从三月起,股票发行上市将彻底取消额度和上市指标,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经过上市前改制辅导满一年的企业,由主承销券商推荐,发审委审核、证监会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这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的开始。从而使主承销商在发行市场化进程中的主体地位及市场化功能更加突出,对企业改制辅导的责任更大,成为进一步完善核准制,提高核准效率,确保拟上市公司改制到位、运作规范、顺利上市的关键所在。
  实行核准制,券商、中介机构一线监管的职责更加凸现。实行上市前辅导制是对拟上市公司监管的提前介入和监管职能的转变和延伸,而这一重任责无旁贷地落在券商、中介机构的肩上。由主承销商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与之相应的就要由主承销商依法承担起对发行人所披露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检查责任。同样,为发行人出具专业意见的审计师、会计师、律师等也必须对其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切实强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权责意识。因为,券商、中介机构接触的是企业第一手资料,对公司的设立、公司出资及其质量、公司的独立性及其规范运作、公司的结构与风险、公司的业务及营运、公司的购并与重组、公司发行上市前的规范辅导、公司的证券融资、准上市公司的质量与规范运作等都比较熟悉或是直接参与者,是第一责任人,是社会正义与诚信义务的专业把关者,成为证券市场的第一把门人,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第一责任人,是监管机构转变职能的基础和发展。
  券商、中介机构对拟上市公司能否顺利进入证券市场起着“孵化器”的作用。推荐什么样的企业上市是市场关注的焦点,拟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是经营本企业的专家,但在证券市场、资本运作等方面比较陌生,而券商、中介机构作为较早和较全面介入上市公司股份制改组过程的中介机构,其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对拟上市公司的辅导。他们不仅能起到投资银行家、财务、法律顾问的作用,而且以一个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更要“扶上马,送一程”,当好上市保荐人。通过上市前辅导、培育“孵化器”,使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规则深入人心,成为企业规范运作的行为准则。通过辅导,协助拟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在正确使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赋予的权利的同时,真正牢固地树立对股东负责、规范运作的意识和承担起各种义务和责任,使企业高管人员也成为资本运营的行家。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构架下,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使之成为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成为受投资者欢迎的公司。
  一年来的实践证明,核准制使券商对企业改制辅导责任加大,有效地推动了企业的改组、改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但从券商辅导工作的实际情况看,仍有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券商、中介机构仍沿用传统的工作方式、方法,只等着辅导期满制作申报材料,深入了解企业具体情况少,为了向派出机构报送辅导报告两个月只来企业一次,有的甚至不来,让企业报送;二是辅导计划千篇一律,有特色的少,未根据辅导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辅导计划,“克隆”现象较多;三是每两个月报送一次的辅导报告内容不全面、不具体,没有辅导详情说明,未对报告中列示的各项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逐项评估,对存在问题未提出整改方案;四是有些券商辅导企业较多,致使辅导人员配备不足或不合理或个别人员业务不熟悉;五是对派出机构在改制调查、辅导效果评估中提出的问题不够重视或未进行整改,致使证监会对上市申报材料的初审反馈意见较多,一般都要反复几次甚至十几次,严重影响了核准工作效率;六是在实际申报材料制作过程中,由于多方面原因,部分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在各种公开文件中被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淡化或模糊处理,对有些风险因素未做充分披露等。由于上述因素,导致拟上市公司改制不到位,审核通过率低。去年三月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新的审核程序审核就否决了40%的发行申请,年均通过率只有65.35%,这说明券商对企业改制辅导任重道远,已成为提高新股发行质量,顺利推行核准制的关键所在。

  要完善核准制,提高核准效率就必须加大主承销商对企业改制辅导的责任。首先主承销商要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方法,从短期行为较变为长期服务关系,从战略管理(或投资)者的角度,深入了解企业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辅导计划,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扎扎实实开展工作;二是券商、中介机构要真正履行尽职调查,勤勉尽责,增强自身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通过辅导、培育、“孵化”,切实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权责意识;三是强化规范执业意识,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同时,要建立专门的项目风险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开发、运作进行选择、分析、研判,不要见项目就揽,见项目就做。要通过设置专门的风险项目评估制度和风险预警与控制系统,化解和防范可能发生的承销风险;四是正确处理与辅导企业之间的关系,与企业建立战略性的合作关系。企业要积极主动搞好改制及规范运作,真正使人员、财务独立,资产完整,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券商与企业要共同树立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意识;五是券商要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执行《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主承销商核对制度》,严把申请材料“出口”关,严把拟上市公司质量关。
  监管部门应利用市场化办法建立对主承销商、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设置较为详细的信誉主承销商考评指标,实行动态监管,对辅导机构实行限报家数制。通过对主承销商、中介机构的有效监管,以促使企业改制到位、运作规范,并成为高质量的上市公司。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西安证管办, 刘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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