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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干问题 | |||||
作者:佚名 人气:392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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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比较 5、授权经营管理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这种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优点是:企业没有资金负担,企业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并可通过联营、入股、置换和重组等形成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缺点是: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在空转,国家土地资产收益暂时未得到体现,需等到土地使用权进入实转后才行;另外,需合理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适用范围是:国有大型集团公司等。 二、土地资产处置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思考 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碰到的土地资产问题主要有: (一)土地使用权租赁处置中的问题 1、租赁土地使用权的产权问题 以往对土地权利的认识是:租赁土地使用权不要转租、抵押等。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深入、年租制的推行,对租赁土地使用权新的认识是:在出租方(国家)同意的情况下,租赁土地使用权可以转租、抵押,并且租赁土地使用的租期可以在不起过法定出让最高年限下自由商定。过去把出让土地使用权对应于土地权利束中的地上权,因此现在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实质是相对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性地上权”,是有偿土地使用的一种方式。 2、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确定问题 以前的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方式比较单一,但随着在企业改制中土地年租制的推行,租赁土地使用权租金问题的确定日益受到改制企业的关注。目前通常的做法是根据土地评估机构对涉及改制的企业用地评估的熟地价,按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签定的土地租赁年期折算土地租金。这种租金确定的办法存在一些问题;其一,企业改制时涉及的划拨用地当初取得土地的方式有两种:有偿划拨(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和无偿划拨。如果企业当初是通过有偿划拨得到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在折算土地租金时采用熟地地价有重复计算土地重置取得费部分。其二,土地熟地价格包括土地重置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等,如果企业当初在取得划拨土地时宗地外的一些基础设施是由企业自身投资开发的,那么在折算土地租金时采用熟地地价有重复计算土地开发费部分。 因此,在企业改制中采用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处置方式时不能一刀切:采用熟地地价折算土地租金。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测算确定折算租金的基数,通常企业在获得土地时一般都支付了补偿安置费用和宗地基础设施开发费,因此,从有利0企业改制的角度出发,可以统一采取以土地出让金为基数折算土地的年租金。 3、其他涉及租赁的问题 在许多企业改制时,为了方便改制,改制企业采用租用第三方产(房屋或土地,土地一般是划拨地)方式,避开土地处置问题。如有些公司在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载明公司所有房产、厂房均为租赁非发起人产。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必须是有偿使用(出让、租赁或入股到企业中)的,才可以出租(租赁土地使用权在国家同意下出可以转租)。规范租赁第三方产的办法是对实行划拨土地证实行年检可以有效地控制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 (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处置中的问题 1、国有股权的持股人的国有收益分配的问题 “国有股权的持股入人国有收益分配”是从采用土地资产入股以来一直存在争议、一直未取得统一意见的问题。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给很多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批复都把国有股的持股人确认给了改制企业的主管上级(企业或行业性总公司)。这种处置方式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持有土地资产股份的公司(原先改制企业的上级企业或行业性总公司)在自身改制时土地资产处置存在难度。其二,土地收益原本属于地方收益,一旦把持股人确认为改制企业的主管上级,地方收益必然减少,影响企业与属地政府的关系,在实践中就存在着许多改制企业拿不到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因此,在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折股的股权持有人应为地主方人民政府,并有地方人民政府的代理人(土地管理部门监管),收益属于地方财政。 2、折股问题 目前企业改制采用作价入股的方式通常用土地熟地地价折股的方法。这样存在着与确定土地租金同样的问题是:在采用作价入股时是以熟地地价折算的合理性问题。根据土地价值二元论的观点:土地价值包括土地资源价值和固化在土地上的资产价值。而大部分企业所占土地上固化的资产价值都是由于企业在取得土地之后自身不断投入改造的结果。因此在作价折股时应该以土地资源价值折入公司股本。为了保证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可能采用以土地出让金为土地股权的折算基础。 (三)保留划拨方式的思考 对于特殊的国有企业改制(以上已有论述)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可以短期内采用保留划拨的形式。划拨土地只能自用。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市场中能不能形成交换价值?能不能实现这个价值呢?答案是肯的。目前市场中很多企事业单位利用自己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开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拥有划拨和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一般都会要求得到开发物业近一半的价值,这也足见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划拨土地使用权其实是一种“优先发展权”,谁拥有它就有了在这块土地上搞开发的优先权利。这个权利 有价值的,并且可以在市场中得到实现。因此在企业改制中土地管理部门应慎重采用保留划拨土地的处置方式。从规范土地市场的角度出发,土地管理部门应该对辖区内的土地编制划拨土地使用权目录。 (四)其他问题 1、企业改制中非经营性土地资产的处置问题 在实践中,经常会碰到许多的国有老企业通常拥有大量的职工住房用地,这对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带来的新问题,有偿使用权这些土地没有必要(大量是职工住宅用地),也没有可能(企业交不起这些土地的出让金)。目前常用的做法是在母体公司下再成立一个三产服务公司,管理企业改制剥离下来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土地资产)。这种处置的方式其实是一种过渡性办法,不彻底。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指导这些资产直接推向市场。 2、改制中涉及军队土地资产的问题 企业改制中涉及军队地产的应作好军队产与地方产的划转工作,这涉及军队与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企业改制时土地资产处置比较复杂。 3、改制中涉及企业股权的问题 几家股东(或发起人)各自以自已的部分股权或其中某几个股东(或发起人)用自己一部分股权按照法律成立公司时,目前在土地资产处置方面还是一个空白,亟待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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