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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流动过程中的产权界定 | |||||
作者:佚名 人气:616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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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流动必须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就会由于资产的所有者代表不明最终影响产权的流动。产权界定是产权流动的前提与保证。 (—)原始产权的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作了明确规定。 1、在国有企业中无论是国家直接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还是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包括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其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的利润;即使是以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也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2、在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中,原则上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均界定为国有资产。所不同的是集体企业按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入“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减免部分,应界定为国有资产;至于完全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国有单位只提供了担保,没有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虽承担了连带责任,但已经追索清偿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属于企业资产,但承担连带责任后,已经债权转股权,则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界定。在股份制企业中,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或部分——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1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单位所拥有的企业,以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家股中国有法人股的资产所有权性质相同,均为国有资产,但持股单位不同,因此权、责、利的享受与承担也有所区别,应当界定清楚。 (二)继受产权的界定 继受取得是通过交易、转让或支付相应的对价而取得的产权,只要原产权所有人合法、继受取得方法、形式符合法定要求以及必要对价的适当支付,那么通过继受取得的产权将受到法律保护。对于继受产权的认定,我们不能忽视合同在其中的作用,无论是收购兼并,还是拍卖和其他形式的转让,都通过合同来完成,合同的合法有效,是继受取得产权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继受取得的认定实际上就是对产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财产权利的确认不是目的,它是通过财产权利的确认,为财产的经营所带来的利润确定归属。为了实现对财产的有效利用,产权流动成为不可缺少。 (三)对产权界定立法完善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投资、谁收益”这是我国产权界定过程中的两条基本原则,对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如此,对集体资产、个人资产的产权界定也是如此。集体企业在改制或其他产权流动过程中,除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界定国有产权之外,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资产及其投资收益,应当界定为集体产权。与此同时,全部资本来源于私人投资,登记注册为集体企业的企业,国家工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己明确:应根据资产的所有权性质,界定为投资人私有财产。但这类企业的处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和实际投资人经济利益的公平处理,也涉及到企业享受集体企业的税收、信贷等政策优惠以及国家、集体对企业的各种扶持等问题的处理。这些问题的关键是企业资本金及其经营积累的归属,涉及国家、集体、投资人错综复杂的关系。需要各部门协调才能妥善处理,包括企业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的投资人以及工商、财税、土地管理部门等。同时对集体资产和私人资产的产权界定应当在公平、公正原则的指导下,在操作上制定相应的法律加以明确规范。
《国有资产研究》 作者:韩灵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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