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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有“原罪”吗? | |||||
作者:佚名 人气:310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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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看待“仇富现象”,它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判断问题,这里面起码包括俩个问题,一个他们是怎么致富的,富人的形象是怎么样的?一个是社会如何均衡发展,减小基尼系数,缩小贫富悬殊的问题,走上邓小平同志讲的“共同富裕”的道路。 原罪论,与全社会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历史定位有关,与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解有关,与我们这个民族长期存在的轻商传统文化意识有关。目前的问题,党的16大已经把民营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再是“资本主义尾巴”,不再是“补充”,也不再是“有益的补充”,更不仅仅是“组成部分”。 对于财富的来源,我们长期以来,都是依据马克思的《资本论》,劳动创造财富,其实劳动只是创造财富的生产力要素之一,美国管理学家舒兹就因为提出人力资本的计算方法而获得诺贝尔奖,党的16大报告也把非劳动报酬列入合法收入。 疑人窃斧,带上原罪论的有色眼镜,恐怕是对于我们市场经济的一种反动。与其关心原罪,不如更多地关心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这点对于我们的经济发展,对于我们的就业都是非常紧迫和重大的问题。不应去“有罪推定”子虚乌有的所谓民企‘原罪’,而是应该严肃地、认真地思考中国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问题,所谓的“原罪”问题是一个“掩盖了真问题的伪问题”,企图以‘原罪’来否定民营企业生存权,这是对改革开放的否定。 最近,爆出河北省徐水县的民营企业家孙大午非法集资案,对于个案,我们无权断言是非。但孙大午案所反映出的经济、法律制度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我国现有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金融市场开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民营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市场经济的权力化;现行部分法律对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制约等等,为此有法律学者就此案件涉及的刑法176条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司法解释。 孙大午案件,至少可以看出我们的民营企业还没有得到和国有企业一样的经营环境和待遇,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是民营企业的发展瓶颈,此案件只是以极端的形式爆发出来而已。 在法制环境下,我们实行的是罪行法定的现代法治原则,‘罪行法定’是我们庄严的宪法原则,要追究罪与非罪,是要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不能因为出身如何就天生是个罪人,不应该用血统论的老调重弹可笑的“原罪”,更不应该拿出已经废弃的“有罪推定”的思路,一口咬定有罪,而且是“原罪”!原罪是一个宗教词汇,不应该戴在法制环境下的民营企业头上,民营企业没有所谓可笑的“原罪”。 在法制环境下,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是不管你是什么企业,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民营企业中有违法行为就该依法办事,但是这决不能作为对一个群体的评价标准,这,才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原则,这,才是我们正确的舆论导向。 中国经济要保持高速增长幅度,提高就业机会,民营企业都是半壁江山,如何使民营企业得到公正的待遇,如何使民营企业在法制轨道下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民营企业发展空间,把目前国家就业压力更多地转移到自主创业上,这些才是我们要讨论所谓原罪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作者:许青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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