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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创业板上市企业如何应对改制难题 | |||||
作者:佚名 人气:253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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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了解,拟到创业板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很多疑问,尤其对如何改制才能顺利上市非常关注,就改制中的难题和敏感问题,记者采访了做过200多个股改案例的著名专家刘纪鹏先生。 发起人股票禁售期应在两年以上 记者:如果这些高度分散的自然人股东以法人形态出现呢?如果公司的发起人都是自然人,或者是自然人加上风险投资公司,自然人加上证券市场上的投资公司,这是否会加大创业板的炒作气氛,而且对公司未来的治理结构不利? 刘纪鹏:如果分散的若干自然人股东以一个合法的法人形态出现,如公司而不是持股会之类的中国特有产物,公司治理结构不会发生混乱。规则允许一些民营高科技企业在上市前进行必要的资产重组和调整,最近一两年风险投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些以流动性好、有退出渠道为投资原则的风险投资公司,依托资本市场进行分散组合投资,正是看到了创业板的股权流动性,他们投资于一级和一级半市场,提前进入申请上市的企业中来,等待上市一年后抛出。要让这些投资公司不发现这样的机会是不可能的,企业在首次公开上市前获取私募基金也是现实经营与上市形象包装的需要,所以两者走到了一起。这类投资的天性是"喜新厌旧",所以不要对此看不惯,重要的是修订监管原则,从企业健康发展角度考虑,发起人股票一年的禁售期是不够的,延长到两年甚至三年为宜,投资公司与企业结合的时间长一点,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有好处,可以减少投机性泡沫,而对风险投资公司来说三年禁售期与其投资原则并不矛盾。 支持分拆上市反对捆绑上市 记者:改制中的资产调整也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许多上市公司打算分拆上市;而一些企业,尤其是高校企业在资产规模不够的情况下准备捆绑上市;有的企业不愿意让股东分享所有的利润,改制时剥离了一部分资产,在改制前进行这样的资产调整是否符合规范? 刘纪鹏:分拆包括分立和剥离,剥离是国有企业上市时存在的特有现象,由于当时企业办社会,上市时要强制性地将非经营性资产剥离。以前上市还有额度和募集资金规模的配给,为使资产(主要指负债)和资本(主要指股本)达到可流通数量的限制,有的企业要将非核心业务、辅助业务剥离,这样的剥离是可以被接受的。 分立与合并相对,是将一个法人变成两个法人,涉及到共有的资产经营业绩如何分拆。如果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进行分立,业绩可分,而且分拆过程合理,就可以分拆。如果担心规模太大不能进入创业板而进行分拆就没有必要,因为创业板并没有规定资产和资本规模的上限。 我认为上市公司出于资本运作的需要进行分立也会成为普遍现象,母子公司双重上市,达到资本双重放大的效果,是资本运作的趋势所在。母公司欲通过子公司产生巨额利润是早晚要发生的,这种资本运作技巧事实上已被一些公司掌握,从法律上讲也是无可厚非的。其实为防止分拆上市而设立的限制性规定也限制不住企业的变相运作,而且控股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运作是不可阻挡的,所以不要限制分拆上市。 而对于捆绑上市,尤其是高校企业捆绑上市,我是非常反对的。首先将高校等同于高科技是非常错误的,我们经历了官办高科技、高校高科技、公司高科技三个阶段,只有在公司的组织形式上、在市场环境中确立的高科技公司才能成为我国高科技产业的生力军,而照顾高校和科研院所上市的政策是非常错误的。尤其是一些校办企业打着高校的品牌,以高校的品牌作资产与社会资源捆绑,甚至参股传统产业的企业也称高校高科技,在资本市场受到追捧,对市场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创业板的上市门槛本来就不高,如果还要捆绑上市的话,说明这种校办公司除了 牌子什么也没有,而且对于一个初创企业,在其开发期同时搞几个不同类的产品也是很难成功的,所以创业板要求主业必须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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