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现在的位置: 新语文 >> 企业管理 >> 资本营运 >> MBO 操作 >> 正文 |
|
|||||
管理层收购的未来方向 | |||||
作者:佚名 人气:342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
《意见》专门设《管理层收购》一节,表明MBO这种国企改革模式得到了监管层的正式认可。同时,监管层针对以往MBO案例中出现的普遍问题,以及对国有企业MBO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笔者认为,《意见》对于今后管理层收购的实际操作可能会产生以下影响: 管理层有意要实现对企业的相对控股,但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能力,可考虑以股权约定回购或约定定向增发新股的方式解决。但前提是企业效益良好,净资产收益率一般要高于10%,现金流充沛,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管理层收购资金来源于自筹和外部融资。按照各地规定,国企改制后职工国有身份转换都会得到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加上平时收入积累,这构成了自筹资金的主要部分。外部融资一般是管理层收购资金的主要来源,以往融资主要依靠银行信贷资金、信托资金、风险投资等,有些甚至是通过各种巧妙安排违规从本企业或下属控股企业借款。目前,银行信贷的路已被堵死,管理层收购项目也难合风险投资家的胃口,信托资金往往也是名义出资,并不实际提供资金,因此,依靠战略投资者解决外部融资问题应是最佳选择。在具体操作上,一是由战略投资者直接提供借款;二是由战略投资者提供担保融资;三是由战略投资者提供过桥贷款,在股权转让过户后,管理层将股权质押向银行或其它机构融资等等 管理层收购之门重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涉及到企业改制的10个主要环节和方面。其中对管理层收购的规范,由于强调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尤其受到人们的关注。 如何来看待国资委对管理层收购的规范?是不是如一些论者所说国资委的规定关上了管理层收购的大门?笔者认为,国资委的这一政策规定,实际上是在规范的基础上重新开启了管理层收购的大门。 从《意见》对管理层收购的要求中,可以解读出两个信息:首先,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转让给本企业的管理者;其次,这一转让行为必须规范。《意见》特别指出有下列三种情况者,管理层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的国有产权:一是经营管理者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的;二是经营管理者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以及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来筹集收购资金的;三是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国资委之所以要强调这三种情况,显然与它们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关。 从管理层收购在西方出现的历史来看,发达国家实施管理层收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降低代理成本以获得企业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而在当代中国,它更多地被赋予了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特定历史使命。正因为肩负着这样的重任,在目前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金融机构还有待发展的特定环境下,管理层收购必然会面临许多在发达国家不曾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从而使得在实施管理层收购时,必然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比如,管理层收购的实施需要大量金融资本的支持。国外的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或发行高收益债券(垃圾债券)等形式获得资金。但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健全,融资工具过少,融资环境还无法满足其对资金的需求。因此,现阶段我国的管理层收购一般采取的是银行贷款的方式,由管理层发起成立一个壳公司,进行收购运作。但这事实上是针对我国现行法规的一种变通行为,因为我国制定的《贷款通则》是禁止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的。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往往挪用公司资信进行融资,把融资的信用风险集中到公司,这使管理层面临资金偿还和违反监管规定的双重压力,导致管理层通过大比例派现,利用非法关联交易赚取收益,或采用非法会计手段虚减资产,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再如,在管理层收购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企业的管理者,他们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十分了解,而由于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的监管不力,所有者缺位等原因,使得在实施管理层收购的过程中,管理者有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来牟取利益。比如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可能通过调剂或隐藏利润等方法来扩大账面亏损,然后利用账面亏损逼迫地方政府低价转让股权,而当管理层收购完成后,管理者再通过调帐等方式使隐藏的利润合法地出现,以实现年底大量现金分红并缓解实施管理层收购所带来的巨大财务压力,甚至将低价收购的国有企业高价套现,这必然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实施管理层收购所面临问题的严重性。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应当看到,管理层收购作为我国当前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一种尝试,是有其现实意义及切实可行性的。我们需要通过这种尝试,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道路,继而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及金融体制的健全。正如财政部在发至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有关这一问题的建议中所说: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措施后再做决定。 国资委能提出规范管理层收购这一举措,表明政府并没有把管理层收购一棍子打死,但并不是任何国有企业都适合实施管理层收购。这一点,在国资委主任李融荣的谈话中已有明确的表示 |
|||||
财富论今——新的理念 心的飞越 | |||||
| 设为首页 | 劳动创造一切,财富造就神话 | |
财富论今-http://cf.xinyuwen.com 苏ICP备050133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