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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的未来方向           ★★★ 【字体:
管理层收购的未来方向

作者:佚名     人气:342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意见》专门设《管理层收购》一节,表明MBO这种国企改革模式得到了监管层的正式认可。同时,监管层针对以往MBO案例中出现的普遍问题,以及对国有企业MBO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笔者认为,《意见》对于今后管理层收购的实际操作可能会产生以下影响:
  (一)无形资产纳入评估范围将增加收购成本。《意见》规定:“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关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评估在我国并无成熟的标准,评估结果也往往难以反映企业的实际价值。《意见》未明确上述无形资产评估值的会计处理方式和作价依据,在具体操作上很容易引起岐义。
  (二)MBO融资的难度加大。《意见》指出:“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纵观国内外MBO案例,收购股权时基本上都要动用融资手段,尤其是杠杆融资。国有企业经营者历来收入不高,依靠自身财力是无法完成MBO,只有借助外部力量。《意见》的出台基本上堵死了MBO从银行贷款的路。
  (三)金融机构对MBO有更大的发言权。《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这实际上是规定了MBO必须事先与有关债权金融机构协商,征得其同意才能实施。但是,由于《意见》没有明确管理层必须达到什么要求才算是落实了金融债务,在具体操作上必然会出现磨擦。 (四)竞买者出现使MBO能否如愿存在不确定性。《意见》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竞价转让。”以往MBO基本上是不公开交易,收购过程由管理层、大股东和政府几方商定,透明度不高。而股权转让一旦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则竞买者必然涌现。虽然管理层具有信息上和管理上的绝对优势,但是,只要存在竞争,就会出现不确定性因素。
  引入战略投资者
  从以上分析可知,今后MBO将会在一个比较规范的框架下进行。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也称,MBO可能适合于国有中小企业。那么,对于大型国有企业的改制,该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把管理层收购与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结合起来,实现产权多元化,将是我国未来相当长时期国有企业MBO的发展方向。在MBO中引入战略投资者的重大意义在于:
  一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可以建立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价格发现机制,使国有产权转让定价趋于公平、合理,从而较容易得到政府及相关利益方的认可;
  二是战略投资者可以推动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避免纯管理层收购所出现的“内部型股权多元化”的弊端,使改制后的国企能够既“换汤”又“换药”,真正实现体制转换和机制创新,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
  三是减轻管理层的融资压力和还款压力,并有望依靠战略投资者的力量融资,从而解决管理层的收购资金来源问题。
  四是企业借助战略投资者的产业优势及资源,对自身产业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行调整,整合各类资源,做强做大主业,寻求新的产业增长点和利润增长点。
  MBO中的股权结构设计和融资安排
  在管理层收购过程中,股权结构设计至关重要。首先,要确保民间资本、个人资本、外国资本等(统称为非公有资本)在企业的绝对控股地位,原有国有资本可以全部退出,也可以保留不超过10%的股份,作为小股东存在,这种股权结构能保证企业从根本上转换经营机制;其次,管理层根据自身资金实力、还款能力及经营风险承受能力等,与主要战略投资者协商,确定其持股比例,这主要有三种模式,即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参股;管理层绝对控股模式使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不利于对管理层的监督,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因此不值得提倡;第三,管理层个人的持股数量也要妥善分配,企业“一把手”要有明显高出一个档次的股份,而企业如果有起决定作用的“精神领袖”式的核心人物,其拥有的股份甚至可以超过其他管理层成员的总和;第四,针对国有企业的特点及历史背景,通常都要让企业职工认购一定数量的股份,一般来讲,管理层比职工的持股比例要高;最后,股权结构可以相对分散,也可以相对集中,这个操作主要表现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多寡及持股数量上。

  管理层有意要实现对企业的相对控股,但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能力,可考虑以股权约定回购或约定定向增发新股的方式解决。但前提是企业效益良好,净资产收益率一般要高于10%,现金流充沛,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管理层收购资金来源于自筹和外部融资。按照各地规定,国企改制后职工国有身份转换都会得到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加上平时收入积累,这构成了自筹资金的主要部分。外部融资一般是管理层收购资金的主要来源,以往融资主要依靠银行信贷资金、信托资金、风险投资等,有些甚至是通过各种巧妙安排违规从本企业或下属控股企业借款。目前,银行信贷的路已被堵死,管理层收购项目也难合风险投资家的胃口,信托资金往往也是名义出资,并不实际提供资金,因此,依靠战略投资者解决外部融资问题应是最佳选择。在具体操作上,一是由战略投资者直接提供借款;二是由战略投资者提供担保融资;三是由战略投资者提供过桥贷款,在股权转让过户后,管理层将股权质押向银行或其它机构融资等等
    管理层收购之门重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涉及到企业改制的10个主要环节和方面。其中对管理层收购的规范,由于强调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尤其受到人们的关注。
    如何来看待国资委对管理层收购的规范?是不是如一些论者所说国资委的规定关上了管理层收购的大门?笔者认为,国资委的这一政策规定,实际上是在规范的基础上重新开启了管理层收购的大门。
    从《意见》对管理层收购的要求中,可以解读出两个信息:首先,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转让给本企业的管理者;其次,这一转让行为必须规范。《意见》特别指出有下列三种情况者,管理层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的国有产权:一是经营管理者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的;二是经营管理者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以及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来筹集收购资金的;三是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国资委之所以要强调这三种情况,显然与它们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关。
    从管理层收购在西方出现的历史来看,发达国家实施管理层收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降低代理成本以获得企业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而在当代中国,它更多地被赋予了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特定历史使命。正因为肩负着这样的重任,在目前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金融机构还有待发展的特定环境下,管理层收购必然会面临许多在发达国家不曾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从而使得在实施管理层收购时,必然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比如,管理层收购的实施需要大量金融资本的支持。国外的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或发行高收益债券(垃圾债券)等形式获得资金。但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健全,融资工具过少,融资环境还无法满足其对资金的需求。因此,现阶段我国的管理层收购一般采取的是银行贷款的方式,由管理层发起成立一个壳公司,进行收购运作。但这事实上是针对我国现行法规的一种变通行为,因为我国制定的《贷款通则》是禁止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的。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往往挪用公司资信进行融资,把融资的信用风险集中到公司,这使管理层面临资金偿还和违反监管规定的双重压力,导致管理层通过大比例派现,利用非法关联交易赚取收益,或采用非法会计手段虚减资产,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再如,在管理层收购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企业的管理者,他们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十分了解,而由于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的监管不力,所有者缺位等原因,使得在实施管理层收购的过程中,管理者有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来牟取利益。比如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可能通过调剂或隐藏利润等方法来扩大账面亏损,然后利用账面亏损逼迫地方政府低价转让股权,而当管理层收购完成后,管理者再通过调帐等方式使隐藏的利润合法地出现,以实现年底大量现金分红并缓解实施管理层收购所带来的巨大财务压力,甚至将低价收购的国有企业高价套现,这必然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实施管理层收购所面临问题的严重性。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应当看到,管理层收购作为我国当前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一种尝试,是有其现实意义及切实可行性的。我们需要通过这种尝试,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道路,继而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及金融体制的健全。正如财政部在发至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有关这一问题的建议中所说: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措施后再做决定。
    国资委能提出规范管理层收购这一举措,表明政府并没有把管理层收购一棍子打死,但并不是任何国有企业都适合实施管理层收购。这一点,在国资委主任李融荣的谈话中已有明确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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