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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层收购中的信托融资方案设计及相关风险探讨 | |||||
作者:佚名 人气:338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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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营层收购的简要介绍 三、信托融资方案可能存在的风险探讨 MBO信托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法律上仍存在一些真空,在体系设计上还没有一套很完整的模式,针对以上方案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 信托公司向经营层贷款,经营层将该贷款反向委托,由信托公司以自己名义购买目标公司股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按照《贷款通则》第20条:“对借款人的限制: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信托方案的设计,信托计划的各方需签订框架性协议,体现信托公司向经营层贷款,目的为经营层将该款项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以自己名义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受益人为经营层。这种设计有违反《贷款通则》有关规定的嫌疑,尽管没有违背立法本意,必须在文件的条款设计上进行认真斟酌和推敲。 2、 信托机构的道德风险 信托公司是所收购股权的名义股东,同时享有股权受益权的质权,客观上存在随意变现股权的道德风险。克服的方法首先在经营者和信托公司签订的收购股权信托合同中对信托公司加以约束;其次在质押合同条款设计上明确行使质权的条件;再次必须要和信誉良好的有实力的信托公司或者通过第三方连带担保的前提下才能合作。 3、标的股权的流动性风险 股权或资产变现是MBO后期推出偿还债务的主要方法,由于股权设定了质押,股权的流动性受到限制,同时,对于上市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规定,使得经营层只有分红权无法获得股权流动的资本利得。为了解决好这个问题,在信托方案中必须提前给与铺垫设计。 4、关于对信托收益风险进行担保的合法性问题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4项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在设计信托方案中,往往必须明示资金提供人的收益并提出合理的担保,才能得以实行,对此,必须解决第三方资产和收益的风险可保性的法律障碍问题。 5、关于用于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对信托合同效果的风险 按照相关规定,被收购企业不得向收购方提供融资,但实务操作中,被收购方有大量的现金资产,经营层通过技术性处理低成本的运用该部分资金,一方面涉及到如何从法律角度把该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在不能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化的前提下,如何保证信托业务本身的合法性。 6、税收问题 尽管相关法规对信托资产的性质有了明确的界定,但相应的税收体系还处在空白阶段,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最有利于经营层的方式进行解释,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否真正能够做到合法避税从而降低融资成本,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总之,上述风险只要采取必要从法律、道德等多方面加以控制和防范,可 至最低,这一方面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娴熟的把握,另一方面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来设计每一个具体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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