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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资:如何保持这块净土 竞价交易纵横谈           ★★★ 【字体:
上海国资:如何保持这块净土 竞价交易纵横谈

作者:佚名     人气:449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随着市场运行以及竞价方式使用频率的提高,如何保持竞价的这块净土,值得大家思考。
  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正在大力推进国有产权转让竞价机制。关于竞价机制在国有产权转让中所体现的意义,及其目前在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记者与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主任沈立群做了一番交流。
  为什么要竞价交易
  “所谓竞价,就是产权出让时有复数以上的意愿受让人,必须采用竞价交易的方法,出让人通过价格或受让条件的差异来选择受让人。”
  “国资监管机构以及行政规章对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方式规定, 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以及竞价交易的方法,竞价只是产权交易的一种方式。”
  一开始,沈立群就给记者明确了两个概念。
  他认为,当前积极推行竞价交易方式,和我国的国情有很大关联。国有产权制度的先天缺陷,表现为所有者的相对缺位,而实际处置产权的主体是大量而分散的。为了加强产权的流动管理,产权交易所应运而生。基于目前国有产权所有权与处置主体分离的状况,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就非常重要,这就需要国有产权在转让过程中应当公开披露信息,寻找受让意愿人。在这个背景下,采取竞价这一市场化的交易方式进行国有产权的转让,能使国有产权在转让中发现真正的市场价格。
  竞价的不同形式
  “竞价包括部分转让竞价和整体转让竞价。这两种转让方式侧重点各有不同。”沈立群介绍道,两种转让方式侧重点各有不同。沈立群介绍道,在部分转让竞价中, 原转让者仍然是企业的股东,企业重点是寻找战略合作伙伴,在资本结构上做相应调整。如果企业面临的是资金问题,则需要寻找有较强实力的合作者, 从这个意义上讲,价格承受能力是重要因素;如果存在技术开发软肋,则应该引进在同行业技术领先的企业,使企业有新的增长点。
  而整体转让,特别是国有企业,恐怕更多考虑的是该企业被重组后,其持续经营的能力,即新进的股东能否妥善处理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安置企业的职工,提供充分的就业和上岗机会,保证企业的平稳过渡。在这当中,妥善安置职工也往往是国有企业出让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因此,所谓“竞价”,有时竞的纯粹是价格,有时则是兼顾价格的综合受让条件。
  目前,在竞价形式上,有评审竞价法、电子竞价法、一次报价法等。
  复杂标的企业一般采用评审竞价法。据沈立群介绍,评审竞价法需要评审专家对标的企业有比较详尽的了解,在这个基础上, 专家评价受让方对出让方的要约响应。例如,受让方出价不低于500万, 在接受安置职工, 保证为每个职工提供上岗机会的同时,应签署不低于3年的合同, 同时还需承接该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等这些附加因素,这对交易主要条件的承诺就是响应度,对它们各自有评分的标准。来自相关行业的专家,会根据出让文件的约定和他们对企业购并的经验,判断哪些承诺对企业具有实际意义,并给予一定的分值。
  电子竞价法、一次报价法与拍卖有点类似,是在其他交易条件均已明确锁定的情况下,直接报价。一般来讲,一次报价的优势是组织简便,着重考虑投资者的一次性判断,这种竞价有利于实力较强的意愿受让者,他们的心理价位和心理承受能力大于其他竞买对手。电子竞价与拍卖基本相似,参与方可以有多次报价的权利,这类竞价的结果从受让人的角度来说,风险度和盲目性就更小。
    信息披露要合乎市场需求
  在竞价交易中,产权交易所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承担着对交易双方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审核的职责,是交易公信度的维持者。作为社会诚信力的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所在运行过程中,不仅要维护国有产权的利益,更要维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准确规范、完整透明的信息披露就显得十分重要。

  沈立群认为,“现在信息披露还存在一个有效性问题,形式上看,信息是按要求进行了公开,但吸引不了投资者,为什么呢?因为披露的这些信息市场效应不够,真正让投资者感兴趣的信息,没有披露或没有充分披露。”
  企业的产权交易,比一般的商品交易更复杂,它涉及到企业所属的行业、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债权债务处理和职工安置等多种复杂的因素。在交易过程中,意愿受让人对价格的判断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思考方式,企业资源的重新配置与市场不同种类的需求也有很大关联度。因此,只有出让方充分的信息披露,才能让潜在的受让人有机会发现这种资源,从而对标的物做出价格判断。
  对于产权信息披露有时会受到出让人限制的问题,沈立群表示,行政规章只能规定一个大框架,具体的游戏规则由地方自己制定,关键在于引导。
  竞价机制面临几个问题
  “竞争交易”作为市场交易方式的创新,已经开始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不容忽视的是,由于体制机制和监管制度不到位,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在思想观念上往往仅注重资产评估这一环节,而对于利用产权市场进行竞价交易、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却认识不足。因此往往倾向于将国有产权折价转让给关联公司、管理层、业务合作伙伴等特定的群体,满足于所谓平稳过渡即可。因此,目前还存在大量国有产权交易往往是“事先内定受让人,进场挂牌走形式”。
  对此,沈立群表示:“目前产权交易市场刚刚起步,竞价还处于积极推进的阶段,所以一些不规范行为还没有办法完全规避。但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随着市场的运行以及竞价方式使用频率的提高,如何保持竞价的这块净土,值得大家思考。”
  他还列出了当前产权竞价中经常出现的几个问题:
  问题一,产权交易中,由于出让方在产权信息披露后不受产权管理办法的强约束机制,往往会出现随意撤牌的现象。有些企业实质上只是将信息挂牌,不愿意进场竞价,最后常常是不了了之。这样的作法,破坏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公信度。
  问题二,产权交易中,目前小型国有企业内部人转让的情况比较多,出让方在挂牌的时候,受让条件可能会向内部人倾斜。内部人转让如果合规合法,也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积极措施,但如果处置不好,就会带来交易不公正的问题。
  问题三,产权交易中,一些国有产权出让方更愿意与内部人进行交易,很大原因还是在于职工问题。企业职工往往对内部经营者更加信任,一旦企业公开挂牌,对于企业可能引入外来投资者或经营者,职工容易产生情绪,安置方案常常难以通过,无法进入竞价程序。
  问题四,目前产权交易所会员单位的作用仍没有真正体现出来。由于产权竞价方式尚处于起步阶段,会员单位大多提供的还是手续性方面的服务。但目前市场大量的需求是,出让方需要会员单位为其寻找意愿受让人,为标的企业做策划包装,将企业推介出去;意愿受让方需要会员单位帮助其了解标的企业,做投资的战略选择,包括谈判、价格确定等。但现实是很多会员单位离这个要求距离还比较远。
  沈立群建议,在目前情况下,以下几类企业在改制转让时应通过挂牌公开竞价转让:
  一是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与原帐面价值严重背离的,尤其是意向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二是经营管理层愿意买断、控股的国有中小型改制企业;三是国有或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的二级以下子公司对外资产重组的企业。

  产权竞价的前提条件
  竞价的前提条件包括:
  ——出让方提出转让申请;
  ——产权交易所受理后进行挂牌,在交易所的网站上予以发布,还可以同时在省级以上的金融报刊杂志上发布公告,挂牌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各类市场主体可以进行查询并表示受让意愿,并接受资格的确认,这大约需要一周时间;
  ——确定具有资格的意愿受让人对标的企业做进一步的了解,包括对企业的资产状况、生产条件、生产设备、生产现状进行现场勘察,同时出让方要进行澄清和答疑的工作,约两周时间;
  ——进入竞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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