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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手段监督管理金融——访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徐联初         ★★★ 【字体:
用法律手段监督管理金融——访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徐联初

作者:佚名     人气:1008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金融业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阶段。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国人民银行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实施的第一部金融法律,为人民银行分支行全面有效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意义重大而深远。”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徐联初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徐联初说,这十年,我国先后出现了通货膨胀、通货紧缩等经济问题,人行武汉分行始终坚持贯彻落实人总行依法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对辖区经济进行有效调控。特别是在2003年下半年以来通货膨胀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分行不断改进调控手段和方式。一是加大“窗口指导”力度。坚持通过召开季度形势分析例会和金融联席会、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督促和引导商业银行落实“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调控政策,先后就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等5个方面出台了信贷指导意见,其中3个被湖北省政府转发。二是加大区域金融调控力度。按照“从严管理,加强调剂”的原则,合理运用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有力地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三是加大监测分析和调查研究工作力度。先后建立完善了利率、物价、房地产金融市场和重大政策实施效应等四大监测体系,组织开展了对过热行业投资情况、非政策性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情况等多项专题调研活动,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在监管职能调整前,分行根据修订前《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金融监管职责,有效地化解了辖区的地方性金融风险。从2001年起,分行把信用环境建设作为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通过省委省政府出台信用环境整治规划,对市县政绩考评改过去评经济十强县为评选优质信用市县,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诚实守信企业的支持力度等“正向激励”措施,促使湖北信用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企业的诚信观念明显增强。近两年来,全省共落实银行债务130多亿元,降低不良贷款近10个百分点。2004年以来,根据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维护金融稳定职责,分行又积极探索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方法。与湖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建立了四方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四方金融信息共享机制的合作备忘录》,初步研究建立了区域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在管理和创新方面,分行探索建立了优质高效的现代化金融服务体系,坚持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一是稳步推进反洗钱和信贷征信管理工作,建立了反洗钱联动合作机制。二是积极开展支付清算系统建设。作为全国两个试点省市之一,湖北省大额支付系统试点工作取得圆满成功。三是不断加强国库管理工作。全面实现了财税库行横向联网,保证了湖北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四是切实加强货币发行工作。灵活调度发行基金,组织开展反假宣传周和人民币及假币知识巡回展览活动,净化了人民币流通环境。五是大力加强金融电子化建设。2004年湖北辖内银行卡交易金额同比翻番,跨地区交易成功率与跨行交易成功率均居全国前列。六是加强外汇监管与服务,支持辖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积极推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助有关企业调整外债结构,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实施外汇服务网络延伸到县工程,支持县域外向型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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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后,深入学习《中国人民银行法》显得更为必要而紧迫。因为与修订前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相比,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有了很大的变化,集中表现为“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即强化了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由过去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能,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增加了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这些变化,意味着人民银行要面向整个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从过去较多地关注所监管的银行业拓宽到关注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业;从过去较多地关注金融状况拓宽到更多地关注经济与金融的整体状况;从过去较多地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拓宽到关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从过去较多地关注金融机构权益拓宽到关注所有市场主体特别是存款人、投资人和投保人的权益。这使分支行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因此,继续深入学习《中国人民银行法》,是促进分支行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的需要;是推进分支行各项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

  徐联初还告诉记者,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于人民银行分支行来说,学会用法律手段监督管理金融,就必须切实转变两种观念:一是转变管理单纯只是一种权力的观念。既把管理视为一种权力,又把管理视为一种责任,准确定位人民银行与金融市场中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在人民银行和其他经济、金融活动主体之间保持适度的距离,使人民银行的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管理职责,不能滥用权力,避免随意干预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二是转变管理就是行政干预的观念,在工作中既保持一定行政管理权限,又探索法律管理的方式。监管职能分离以后,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提供区域金融服务。履行这些职责,既要依靠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更要运用法律管理手段。因此,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完成中央银行的工作职责,是分支行需要积极探索的一个重大课题。

  2005年是我国“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巩固金融调控成果和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一年。分行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十周年为契机,深入领会立法精神实质,自觉更新工作理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增强区域金融调控能力、金融稳定能力、金融服务能力和金融发展能力,依法履行好各项职责。一是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提高区域金融调控水平。二是推进金融企业改革,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促进辖区金融稳定发展。三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管理,积极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四是积极推进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五是大力创新机制和手段,认真做好反洗钱和信贷征信管理工作。六是切实做好信用环境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辖区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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