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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           ★★★ 【字体:
英国的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

作者:佚名     人气:360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继世界上第一份公司治理研究报告《Cadbury报告》于1992年诞生于英国后,英国相继又公布了《Greenbury报告》(1995年)、《Hampel报告》(1998年)和Hermes关于公司治理和投票政策的声明(1998年)等公司治理研究成果,这些报告中关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多项内容已经被伦敦股票交易所等机构所采用。其中,《Cadbury报告》和《Hampel报告》对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又最具代表性。  
  《Cadbury报告》中关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要求    
  《Cadbury报告》认为,财务报告的首要原则是真实与公允,进一步的原则包括董事会应追求高水平的信息披露,同时使公司的报告简单易懂又避免损害其竞争地位。同时,董事会还要确保报告完整性和一贯性,充分体现报告准则的精神。公司治理委员会认识到,对于公司报告和财务报表作某些解释,有助于使用者解释公司的未来发展趋势。上市公司定期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在两期报告中间,董事会也许需要让股东和市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董事会应该本着公开原则和对所有股东公平的态度,广泛地披露有市场影响的信息,以减少内幕交易的可能。如果公司采用季度报告的方式,会增加公司股东的成本。公司治理委员会认为,中期报告的篇幅应有所增加以提高其对使用者的价值。研究表明,公司报告中阅读量最多的部分通常是董事长的公开说明。所以,这一部分应对公司的业绩和前景提供易读性的总结特别重要,并且要代表董事会集体意见。尽管公司定期披露年报和中报,并且还要每年一度股东大会作为股东交流的主要渠道,但公司股东也许需要经常地接触,机构投资者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机构投资者职责说明”,就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充分地行使权力给出了一些可行的指导原则。委员会完全赞同他们的建议,即企业高层与机构投资者高层应经常性接触,并且检查董事会战略及人员结构。    
  《Cadbury报告》对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向股东的信息披露也提出了多项要求。报告认为,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正式关系是股东选举董事,董事应向股东报告说明责任,股东指派审计人员对董事的财务报告作外部检查。实际上,公司治理的问题就是如何强化董事会对股东的说明责任。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均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议,建议之一是通过成立股东委员会参与审计人员的委派工作。对这一建议,委员会无法证明股东委员能成为公司全体股东的真正代表,而且能够与不断变化的股东队伍保持联系,除非能满足以上要求,委员会不认为股东委员会可以成为董事会与股东的桥梁。    
  《Cadbury报告》建议在信息披露上:(1)全面明晰的披露董事、董事长和英国最高收入董事的报酬,包括养老计划和股票期权计划,说明薪水和与业绩挂钩部分的额度及业绩评估方法;(2)董事会应成立至少由三人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正式文件明确其权利和义务;(3)除审计人员对报告责任说明外,董事应在准备报告时对责任进行解释;(4)董事应报告公司内部监督体制的有效性;(5)董事应报告公司业务是否持续经营,必要时以事实支持这一假设。
  Hampel报告中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1998年公布的《Hampel报告》对《Greenbury报告》进行了全面评价,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方面提出的观点及要求主要有:  
  (1)上市公司是对社会上最负责任感的组织和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它们被要求披露关于经营、关联、薪金和治理等方面的信息。(2)对公司治理的性质和目的有了总的结论以后,重要的是公司必须注重其责任和披露。(3)应该按一定形式对董事会提供信息,并且提供的信息量足以使其可以推卸其责任。董事会应在公司的财务报告中对公司的地位和前景做出可以理解的评估。(4)公司的年终报告应包括津贴政策说明和每位董事的津贴明细。(5)审计人员具有的双重责任:在财务说明和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他方面对股东的公开报告,以及在经营等方面对董事们的私人报告。  

  英国通过《Cadbury报告》和《Hampel报告》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着力解决年报审计与公司内部控制的问题,提出了包括强制轮换注册会计师在内的治理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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