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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独董制度的政策建议 | |||||
作者:佚名 人气:282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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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而低成本的制度选择 第三,要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要求具备的能力是非常全面和苛刻的:一是要有独立的身份,二是要能够具备足够的能力,有效参与决策。主要是要有充足的时间参与公司调研和决策。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仅为行业里的技术权威,这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被选聘的独立董事缺乏企业实际运作中某一微观方面的系统知识或经验,在面对复杂且不完全的信息进行决策判断时,其能力与经理人相比处于劣势,独立董事的作用将被弱化。这一职位应更重于聘用具有资本市场运行理论与经验,熟悉法律法规,懂得财务会计知识及公司诊断与策划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其地位的特殊性也要求独立董事具有独立的人格及人文修养。 第四,还应加强独立董事的职业培训,建立自律组织,强化自律管理。在继续开展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即岗前培训的同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部门要组织相应的后续教育,使独立董事培训长期化、固定化,目标是要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从长远来看,对独立董事的培训职能不应当由监管部门来承担,更可行的是应当由独立董事的自律组织来承担。因此建立独立董事的组织也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推行的一个重要举措。 第五,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独立作用的发挥,建立起声誉激励机制也非常重要。就我国当前的现状而言,有关部门和独立董事自律组织可以依据在工作中掌握的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建立对独立董事履职状况的评价体系,并定期对每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引导独立董事积极履行职责,引导上市公司更好地开展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建设一个高效的独立董事外部声誉市场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制度建设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个原则是能够通过这个声誉市场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力、甚至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独立董事实施适度的惩罚。 用制度保障履职有效性 主持人:现实的情况还反映出,一名合格的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的时候难免遭到各种阻挠,而在制度保障方面又缺少履行职务的依据,特别是缺少一些可操作性强的细化规定。在这方面您有什么建议? 邵少敏: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制度建设是必要的和紧迫的,制度建设的一个方面就是加强和完善专业委员会制度。建议上市公司的监管部门应当强制上市公司建立各类由独立董事为主体组成的专业委员会。 同时,为了保障独立董事履职的有效性,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部门和法律应当赋予独立董事必要的权力,这些权力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一、监督权,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营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并且要以适当的方式发表评价结果。二、审核权,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关联交易、配股增发文案和分红派息方案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公司在这些方面的行为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三、否决权,这也是应当赋予独立董事最重要的权力。也即独立董事对公司的重大投资、交易和分配行为,独立董事应具有一票否决权,被独立董事否决的议案如果再议时,要由全体董事的2/ 3 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并且要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 改善激励制度 主持人:有一些独立董事认为,目前,独立董事的责权利是不匹配的,特别是当公司存在的风险暴露之后,对独立董事的声誉往往带来很大的影响,一些知名经济学家因此纷纷辞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您认为应如何改变这种现状? 邵少敏:这就需要改善独立董事的激励制度,允许合理的独立董事责任豁免。 在缺乏足够的报酬激励情况下,独立董事的作用将被弱化。在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很难找到独立董事为何要维护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动机依据。如果独立董事不能从任职中获得经济利益,他就没有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要调动独立董事的监督积极性,使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应有的治理作用,光靠独立董事的社会责任感,"适当的"津贴或车马费,董事职位的社会名望远远不够。只有把独立董事的个人经济利益与股东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监督的成效与他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同时该利益与诉讼风险相比在合理的限度内,他才可能有正确的动力去开罪内部。但是正如指导意见所限制的,排除持股1%以上或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做独立董事,与国际通行概念相比限制过严,而且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初衷严重违背。 另一方面,为适度制衡当前中小股东中普遍的过度投机心理,同时鼓励独立董事为提升上市公司的长期国际竞争力而"监督",建议允许给予独立董事较长期的股权激励,与公司的长期经营业绩挂钩,实现独立董事利益,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的优化结合。 同时应对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做出改革,一个基本的原则是独立董事薪酬的支付者应该是独立于上市公司的第三方。这里,所有进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津贴不直接从上市公司领取,改由证券监管部门向上市公司收取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用于对任职独立董事固定薪酬的发放。 独立董事制度之初,完全具备必要能力的独立董事人选是缺乏的,考虑到其中的法律风险而愿意实际担任独立董事工作的人更加有限。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是适宜的降压筏。按照股东民主的原则,甚至可以允许股东暂时豁免他们信任的独立董事与执行独立董事职务有关的部分民事责任。独立董事也可以在与公司签订的工作合同中寻求此种保护,但必须经过产生他们的股东投票同意。 当然要彻底解决独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还要从限制大股东控制权、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强化股东大会法律地位等根本之处着力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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