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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企如何能防止被人“傍”?           ★★★ 【字体:
名企如何能防止被人“傍”?

作者:佚名     人气:288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经典案例: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在对传统火锅涮羊肉进行创新的基础上,形成了“不蘸小料涮羊肉”的新吃法,并使“小肥羊”成为这种食法的特有名称,也使“小肥羊”成了小肥羊公司的特有商号。但从2000年开始,市场上大量出现的“小肥羊火锅汤料” 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也引起了小肥羊公司的注意。于是,小肥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肥羊火锅汤料”的生产者赔偿损失。对此,“小肥羊火锅汤料”的生产者有着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小肥羊”是内蒙古当地牧民对一、两岁小羊的一种习惯叫法,属于通用名称,不构成侵权。法院最终判决小肥羊公司胜诉。专业人士认为,“小肥羊火锅汤料”生产者的说法只能作为当地对“小肥羊”的一种解释,而在市场环境中,对于小肥羊公司而言,“小肥羊”代表着该公司的服务,而不是一两岁的小羊。小肥羊公司作为一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信誉的连锁企业,其为消费者提供的具有特色的“不蘸小料涮羊肉”及相关服务也都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当范围的消费者知悉并认可。因此,“小肥羊火锅汤料”生产者的行为侵犯了小肥羊公司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新近“小肥羊”公司针对另一起类似的侵权事件的诉讼又已经在进行当中。
其实,像小肥羊这样的案例是屡见不鲜的。目前,“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十分普遍。有报道说,仅京城餐饮业就有“皇城老妈”与“皇蓉老妈” 之争、“九头鸟”与“九头凤”、“九头鹰”之争等等,而眼下遍地的“三千里”更是让人分不清谁是正宗。

案例评析:

小肥羊案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尘埃落定。这一案件尽管以“傍名牌”、“搭便车”为表现形式,但它所折射出来的不仅仅是企业商标权的保护问题,更重要的是,当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商品名称、服务名称等无形资产的权利相冲突时如何保护的问题。

毫无疑问,无形资产凝结着企业长久延续的物质投资和智力投资,其沉淀的价值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利益。在很多情形下,无形资产本身就是企业的核心财富,企业并购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大幅溢价转让出资就是典型的例证。无形资产之重无须赘言,但无形资产的保护历来存在诸多困难,比如对于“傍名牌”、“搭便车”、“打擦边球”的现象,企业往往束手无策。这除了企业法律意识不到位、保护措施不得力等原因以外,无形资产保护的法律方案和技巧不当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那么,如何保护企业名称、商品/服务名称、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如何解决这些权利之间的相互冲突呢?显然,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裁判是最具有强制力的途径,但这也是“最没办法”的办法。而且,往往因为诉讼程序耗资、耗时、耗力,诉讼成本过高,最终得不偿失。因此,以预防为主的法律保护预案设计和实战中的法律保护技巧是非常必要的。

律师提示:

根据本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并针对企业经常遇到的“傍名牌”、“搭便车”、“打擦边球”的现象,笔者特别简要提示如下:

第一,商标权保护提示

企业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没有经过注册登记的商标。其不同之处在于,只有注册商标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的情况下,

何人不得使用这一注册商标,也不得使用与这一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而没有经过注册的商标就没有前面这些强制性的法律保护。因此,企业为防止他人“傍名牌”、“搭便车”,就应当尽早进行商标注册,避免被他人抢注。

特别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设计和申请注册商标前,做好充分的论证和调查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许多企业在商标已经设计完毕、开始使用并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情况下才去申请商标注册,这时才发现已经有类似的商标申请在前了。这种情况下,商标局就会驳回企业的申请,于是企业不得不改换商标。而一旦改换商标,就需要一个长期的品牌转换过程和企业市场的培育过程,这在一定期限内都会对企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产生一连串的不良影响。

当然,如果企业所申请的商标确实使用在前,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驰名商标的,企业也可以申请商标局撤销或者驳回已经核准或者正在申请的其他类似商标,从而最终使自己的商标权得到确认和保护。

第二,商品/服务名称权保护提示

知名商品和服务的名称受法律保护。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有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而这种使用又造成了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这个知名商品的,这就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面这些规定都是针对知名商品和服务的名称权的保护,而不管这种品牌是否取得了注册商标,这都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超越了商标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对于严格禁止那些“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法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有着积极的作用。

根据这些规定,如果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权受到侵犯,企业完全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也可以诉请法院进行裁判。当然,企业在经营中必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作如下准备和努力:1、通过市场营销活动使该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使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具有独特性、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当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已经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了,那么你的商品或者服务自然就可以被认定为知名品牌了。

不管怎样,有准备地进行品牌的知名策划并固定相应的证明文件是企业营销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第三,企业名称权保护提示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目前,市场中大量充斥的“似曾相识”的商品和服务,大多都是在企业名称和商标之间打“擦边球”:或者,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或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从而造成人们的误认或者误解。这些行为都是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使人们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这都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在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时,适用的是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基于此,企业为维护自身权利,应当注意保存其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在先权利的证据,并积极收集和固定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自身权利的证据。另外,企

还应当特别注意权利保护的时效问题,比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权利保护的期限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以免超过时效而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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