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新语文 >> 人力资源 >> H R 资料 >> 正文
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 【字体:
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人气:238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经(副)理、科(副)长。

  部门职员--承办员。

  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

  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应按其所派任的职位,决定其职等。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时,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 在该职位工作满三年,成绩优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条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

  任 用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四)科长--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五)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

  第九条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条 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并按其学历任用。

  第十一条 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

  (五)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七)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八)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九)未满十五周岁者;

  (十)主管人员,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者。

  第十三条 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40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行为者,可随时停用。

  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缴验户籍册。

  (四)缴验医院最近一个月体格检查表。

  (五)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

  (六)缴验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铺保一家,保证服务期间行为、安全及保管财物等连带赔偿责任)。


  (七)填缴劳工保险加保表二份。

  (八)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服 务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六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十七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之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 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七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员值日值宿,其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八天;外祖 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六天。

  (五)娩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但如因兵役召集在30天以上,且兵役机构另有薪饷者,本公司薪水停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经理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可请病、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三十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日数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一条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仍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考 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之从业人员,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三个月一次,应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凡列优等及劣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升迁及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分别于各从业人员到职届满一年之月份办理。由人事部门每月将当月份到职满一年之人员考核名册,分别列送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优等或劣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第三十四条 凡考核列优等者,经总经理核准予以二级以上之晋级或升级,列甲等者晋升二级,列乙等者晋升一级,列丙等者留任原级,劣等者免职,均以各从业人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核定后的次月起执行。但在考核年度内曾经核准升职或升级者,该年度考核不再晋级。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科长以上人员及优等的考核。由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他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经理核定。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奖金及升迁或晋级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 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功或记大功:

  1. 细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 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而成效显著者。

  4. 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 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升迁或晋级:

  1. 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2 .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3.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晋级可视实际情况晋升一至二级。但其薪级已达本等最高级者,可改发相当级数薪水之全年份奖金。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及免职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 携带不必要物品入厂者。

  2.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 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4. 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5. 涂写墙壁、机械用具有碍观瞻者。

  6.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者。

  3. 对上级主管之命令,有不同意见,未予婉转说明,或虽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指挥者。

  4. 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

  5.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公司发生损失者。

  6.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7. 故意涂改、丢失记时卡者。

  8.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9. 在工作时间瞌睡者。

  10. 在公司易燃场所吸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

  1. 在公司或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漏公司业务机密者。

  3. 在工作时间内偷懒睡觉者。

  4.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5. 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6. 一年内记过二次者。

  以上降级,应视各款实际情况降一至二级,无等级可降者,应予降等改任。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免职:

  1. 无故继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2. 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职,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之事业者。

  3.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4.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谣撞骗者。

  5.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6. 未按照规定或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7. 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

  8. 有偷窃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9. 在公司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0. 携带武器、凶器或违禁品,前来公司者。

  11. 在公司内打人或互相打骂者。

  12. 散播有损本公司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3. 因故意或过失之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4.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5. 触犯刑律,经判有期徒刑确定者。

  16.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除嘉奖、记功、警告、记过由各部门经理核定外,其余均须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同一年度功过可以互相抵销,以嘉奖抵警告,记功抵记过,记大功抵记大过。

  离 职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四十二条 前条第(一)、(二)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四十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第四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四十六条 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公司之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四十八条 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退 休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退休,经核准后生效:

  (一)服务满15年,男性年满55岁,女性年满45岁者。

  (二)服务满25五年者。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命令退休:

  (一)服务满5年,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0岁者。

  (二)服务满30年者。

  (三)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经劳保指定医院证明属实者。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第五十条第二款应予命令退休之从业人员身心强健仍能胜任其职者,经董事会之核定,可延长其服务期间。

  第五十二条 退休金的给予,以退休人员在职最后六个月之平均薪津(包括本薪及职务加给)为基数,于核准退休时依下表规定一次发给。但自请辞职、停职、免职者均不发给。

  第五十三条 申请退休由申请人填具申请退休表,命令退休由其服务单位填具命令退休表,连同户籍及其他证明文件报核。其服务年资按到职之日起至服务最后之日计算,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年龄以户籍记载为准。

  第五十四条 奉准退休之从业人员如因本公司或关系企业工作需要,可以作为约聘或定期契约人员聘用,但不得再任正式人员。

  抚 恤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或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或死亡,依下列标准支给抚恤金:

  (一)在职死亡者,比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命令退休(第五十条第一、二款)之退休金额支给抚恤金。其服务年资不满五年者,以五年计。

  (二)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失去一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必需解雇者,比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命令 退休(第五十条第三款)之退休金额支给抚恤金。其服务年资不满15年者,每年递减二基数,至最低15基数为止。情况特殊者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会加给50%以内之特别抚恤金,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三)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比照前款规定支给抚恤金,其情况特殊者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会加给60%以内之特别抚恤金,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因自杀或犯罪而死亡,或已在停职期间死亡者,不予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七条 受领抚恤金之遗族,除立有遗嘱另有指定者外,应依下列顺序领受:

  (一)配偶(以未改嫁者为限)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子女;

  (五)同胞兄弟姊妹(以未成年者为第一优先,未结婚者次之)。
    前项顺序内之遗族受领人,必须提出前顺序受领人之死亡、改嫁、结婚等事实证明。在同顺序中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如愿抛弃应领部分者,应出具书面声明。

  保 险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应一律参加劳动保险。

  第五十九条 参加劳动保险,应于新进同时,亲自填写保险表一式二份,交人事部代办参保手续。应纳保费,由公司补助80%,自行负担20%。自行负担部分,由发薪部门,按月在应领之薪水内代为扣缴。

  第六十条 参加劳动保险后,其应享之各项权利,及应得之各种给付,应由本公司人事部门代向保险公司洽办。保险人除依法应享之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之赔偿或补助。

  出 差

  第六十一条 从业人员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及特别费。其中除交通费可按现行费率报支,膳杂费可按日计支外,其余各项费用,均应检据报销。如无法取得支出之原始凭证单据者,应申述理由,呈奉经理核准后,才能报支。

  第六十二条 出差天数,应由指派之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务提前完毕,应立即返回,不得借故滞留。如因公确实无法于核定天数前返回者,应列具事实理由,呈由原指派主管核准后,方得支给旅费。如出差地区可当天往返者,非特殊理由不得留宿。

  第六十三条 出差前,可酌情预借旅费。

  第六十四条 出差国外,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特别费及手续费。其中除膳杂费按实际出差日数核支外,其余均须检据核实报支。

  第六十五条 出差印尼、南洋各地者,照国外出差标准八折支给。

  第六十六条 出差同一地点半月以上者,旅馆费及膳杂费八折支给,二个月以上者,以七折支给。

    第六十七条 国外出差应按照最近路线直赴出差地点,非经许可,不得绕道或延滞非公差地区。

   第六十八条 出差国外,可酌借必要旅费,办理结汇。回国后应即报销旅费,多缴少补。

  第六十九条 出差国外期间,不得有危害国家民族或本公司之行为言论,并遵守出差国当地的法律及习惯,如因违反而惹事生非造成事故的,均由出差者本人负责,与公司无涉。返国后,应于一个月内提出考察或工作报告。考察报告之内容应力求充实,并对公司业务应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如未依期提出报告者,旅费暂缓核销。

  福利及建议制度

  第七十条 本公司依法提拨福利金,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办理福利事宜。职工福利委员会之组织办法另定,并依规定向主管机关呈报。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可享受本公司一切之福利设施。


  第七十二条 本公司为协助同仁解决困难,并期沟通上下意见起见,特设立"从业人员建议制度"。

    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行政部门,均设置意见箱,由高级主管亲自定期启阅。从业人员对于工作上之困难,无法由直属主管或同一部门同仁协助解决,必须由上级主管或其他部门人员协助者;或对公司某项措施未能满意提出申诉者;或发现有人营私舞弊等不法事情而有证据拟予检举者;或根据平时服务经验、学识及研究心得,对公司经营、管理等提供建设性之建议者,均可以书面列具理由、事实、内容等投入意见箱内,亦可公开呈报上级主管转呈总经理或有关部门主管核阅。如因文字表达困难,或其他原因,不便以书面说明,而须以口头报告者,可先以简略报告述明理由,投入意见箱内,等高级主管人员拆阅后,再定期约见。

  第七十四条 提供意见人必须签其真名,填明服务部门,否则不予受理。如属检举性质案件,检举人应负法律责任,如查明系私怨捏造事实,恶意中伤诬告者,除被害人可依法诉办外,本公司将再依第三十七条有关之规定对检举人予以惩处。

  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对提供之意见,经采纳施行后,可视其对本公司之贡献价值分别议奖。如属检举案件,经查明属实者,除对检举人酌情给予奖励外,并为其永保机密。

人事管理规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管理有所遵循,特定本规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二)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雇用男女从业人员而言。

  雇 用

  第三条 本公司各单位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新进人员任 用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考选事宜。

  第四条 新进人员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3个月,作业员试用40天,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 试用,予以解雇,试用不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六条 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人事科缴验下列表件:

  (一)全户户口本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

  (三)保证书及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照片一张。

  (四)试用同意保证。

  (五)人事资料。

  (六)扶养亲属申报表。

  (七)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书或证件等)。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雇用:

  (一)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五)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六)患有神精病或传染病者。

  (七)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者。

  (八)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九)未满15岁者。

  第八条 员工一经正式雇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 况应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契约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公司各级从业人员共分八职称

  (二)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

  保 证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应一律办理保证手续。

  第十条 填写保证书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保证书原则上要求殷实独资或合伙行号(铺保)。

  (二)公司保无效。

  (三)如个人保,限有不动产方有资格,并应详列不动产明细(含地号)。

  (四)行号保证应盖方型印鉴始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保证人:

  (一)服务本公司员工。

  (二)本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同居共财亲属。

  第十二条 被保证人有下列事形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缴责任,并 愿放弃先诉抗辩权:

    (一)营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

  (三)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四)悬欠帐款不清者。

  第十三条 保证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待被保证人另觅得 保证人,办妥新保证手续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保证人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15天内,另行觅妥连带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铺保的工厂、商店宣告倒闭或解散者。

  (四)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五)不欲继续保证者。

  第十五条 被保人离职3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事情,其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服 务

  第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七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厅商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务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 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影本)出厂。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清洁。


  (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 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 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八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 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4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

  第十九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 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工)一日论处。

  第二十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 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 迟到每次扣100元,拨入福利金。

  3. 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 超过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 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 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6. 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论。

  (二)旷工

  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议论。

  3. 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 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径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待 遇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其待遇办法另订)。

  第二十二条 员工待遇分为

  (一)本薪 视从业人员学识、经历、技能、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金额另订),从业人员年度薪资调整方法由人事单位拟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二)津贴(各项津贴支付标准另订)

  第二十三条 员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二种,月薪人员,翌月5日发放一次;日薪人员每月发放二次,当月20日及翌月5日发放本月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津;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待遇,另按"临时、计件 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办理。

  休 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享受国定休假日。


  第二十六条 前条休假日薪资及津贴照给,如工作需要加班时,应征得员 工同意,并加倍发给薪资,国定假日如逢星期假日其补假与否依政府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限,每年给予特别休假;其日数规定如下

  (一)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全年给7天特别休假。

  (二)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全年给10天特别休假。

  (三)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全年给14天特别休假。

  (四)服务满10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每增一年加给一天,但最多以30天为限。 第二十八条 员工特别休假,应自届满规定时间后,由劳资双方以不妨害生产或业务原则下,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实施,并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的天数,雇主应发给薪资。

   第三十条 员工留职停薪不予特别休假。

  请 假

  第三十一条 员工请假分为八种 表6.1.4 第三十二条 员工请假,事假应于一日前觅妥职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卡,照下列规定办妥后方得离厂,否则以旷工论;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迅速向单位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单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下列规定代办妥请假手续,否则亦视同旷工论。

  (一)请假1天(含)以内时,报请班长转呈副厂长核准。

  (二)请假2天(含)以上,报请主管转呈经(副)理或厂(副)长核准。

  (三)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送人事单位留存办理。

  第三十三条 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8小时为一日,给 假日期的计算均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中途到职者,比例扣减。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

  (一)嘉奖:每次加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二)记功:每次加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三)大功:每次加发1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四)奖金: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拾物不昧(价值300元以上)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工厂荣誉者。

  (五)忍受勉为困难,肮脏难受的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五)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二)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内记大功2次者。

  (四)服务每满5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九条 员工惩罚分为五种:

  (一)警告:每次减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二)记过:每次减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三)大过:每次减发一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四)降级:除级使用,相应核减薪资。

  (五)开除:予以解雇。

  第四十条 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二)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三)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七)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业务、事务等团体秩序者。

  (三)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六)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者。

  (七)工作时间内,作其他事情,如睡觉、玩弄乐器、下棋、阅读、炊煮……等(干部连带处分)。

    (八)一个月内旷工达5日者。

  (九)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经常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 自操作者(如因而损害并负赔偿责任)。

  (十)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情节重大者……)。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资遣费):


  (一)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三)在公司厂区、宿舍内赌博者。

  (四)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务,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八)一年中记大过满2次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

  (九)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1年旷工达12日者。

  (十)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一)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十三)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厂(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八)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九)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十)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十一)其他违反法令或劳基法或本规则规定情节重大者。

  第四十四条 员工功过抵销规定

  (一)嘉奖与警告抵销。

  (二)记功1次或嘉奖3次,抵销记过1次或警告3次。

  (三)记大功1次或记功3次,抵销大过1次或记过3次,员工功过抵销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考 核
    第四十五条 员工考核分为:

  (一)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职员3个月,作业员40天)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报经总经理核准及公布后,方得正式雇用。

  (二)平时考核:

   1. 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操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随时作严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 人事单位应将员工假勤奖惩随时记录,以为办理年度考核参考。

  (三)年度考核:其办法另订。

  第四十六条 考核成绩分为优、甲、乙、丙、丁五种。

  第四十七条 员工年度考核定每年元月举行,由直属单位主管考核并由考核 小组核定。

  第四十八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或贻误。

  加 班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如因生产或业务需要,可于办公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事故经主管核准者外,不得拒绝,违者以不服从主管人员领导论处。

  第五十条 作业员加班,事先由单位主管代为申请,呈该厂(副)主管核准后 方得加班,并须按规定打卡,否则不发给加班费。

  第五十一条 加班费计算,作业员依平日加班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例假日加班加给假日工资,但假日工作时间未满8小时,按比例加给工资。


  第五十二条 作业员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发给加班费外,就其 加班时数予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三条 员工加班情况,由管理单位按月统计备查。

  出 差

  第五十四条 员工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二种,凡当天能往返 者,称为"短程出差";一天以上者,称为"长程出差"。

  第五十五条 长程出差及短程出差(其办法另订)。

  训 练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为陶冶员工品德,提高其素质及工作效率,应举办各种 教育训练,被指定参加员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五十七条 员工训练分为:

  (一) 职前训练:新进人员应实施职前训练,由人事单位统筹办理,内容为:

  1. 公司简介及人事管理规则的讲解。

  2. 业务特性、机器性能、作业规定及工作要求说明。

  3. 指定资深及专业人员辅导作业。

  (二)在职训练:员工应不断研究学习本职技能、相互砥砺;各级主管尤应相机施教,以求精进。

    (三)专业训练:视生产或业务需要,遴选优秀干部至各职业训练机构相关班次,接受专业训练,或邀请专家学者来本公司作系列专题演讲,以增进其本职学术技能,使利于任务的完成。

  迁 调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员工应予配合。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主管应就所属人员依其个性、学识、能力,调配适当工 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六十条 员工接到调职通知书后,单位主管应于7日内,一般员工应于5 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单位报到。

  第六十一条 员工调职,如驻地远者,可比照出差规定支给差旅费,其随行 直系眷属,可凭乘车证明支给交通费。

  第六十二条 调任员工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遣职务由原直属主管指派适 员暂行代理。

  留职停薪

  第六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签请留职停薪:

  (一)久病不愈,逾30天者。

  (二)因特殊事故,呈请核准者。

  第六十四条 留职停薪期间以1年为限,但经公司总经理特准者除外。

  第六十五条 留职停薪期间年资不计,但服兵役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六条 留职停薪期满后未办理复职者,视为离职。

  第六十七条 员工于留职停薪期间擅就他职经查明属实者,予以免职。

  福 利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特设立员工福利委员 会(规章另定),办理有关员工福利事宜。

  第六十九条 员工婚丧、住院,致赠礼金、奠仪或慰问金,其给与标准另订 第七十条 本公司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给员工年终奖金,员工 在同一年度内所有功过经抵销后,增减其年终奖金。

  保 险

  第七十一条 员工一律参加劳工保险,于雇用时由人事单位办理。


  第七十二条 员工参加劳工保险后,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抚 恤

  第七十三条 员工因公而致残废或死亡时,依劳工保险条例向劳保局申请给付,始尚未参加劳保者,其津贴及辅助事宜悉依劳工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退 休

  第七十四条 员工退休,依劳工基准法工人退休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办法另订)。

  资 遣

  第七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资遣:

  (一)停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七十六条 员工资遣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核较低者。

  (二)曾受惩诫者较未受惩诫者。

  (三)工作效率低者。

  第七十七条 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服务3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10日前通知。

  (二)在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20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服务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通知。

  第七十八条 员工接到前条通知后,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 每星期不得超过2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依照前条规定通知而即时终止雇用者,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经预告,发给预告期间工资。

  第七十九条 员工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资遣论。

    第八十条 员工资遣,依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一)在公司连续服务每满1年者,发给相当于1个月平均工资的资遣费。

  (二)在本公司工作年资满3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发相当于10天本薪的资遣费,但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1年者,以比例给予,未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

  安全与卫生

  第八十一条 本公司各单位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 工身体健康。

  第八十二条 员工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及卫生诸规定,以保护公司及个人安全。
财富论今——新的理念  心的飞越   
  • 上一篇财富:

  • 下一篇财富:
  • 打造全球最全最实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的理念   的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