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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
作者:佚名 人气:208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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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 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 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 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 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 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 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 发放独生子女费; (3) 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 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 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 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 计划生育假期; (8) 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 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 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
(1) 生育费用自理; (2) 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 子女托费自理; (4) 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 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 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 行政处分; (8) 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 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 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 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典型,予以公开处理,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 计生部门协助公司安保部或当地公安治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站),对公司流动人口及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计生部门及时与当地计生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七条 主持或协助办理职工计划生育的保险和独生子女的储蓄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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