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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招揽信托资金奖励津贴核发办法 | |||||
作者:佚名 人气:267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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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单位每月业绩超过当月核定团体目标额的八成者,得依下列标准支给奖励津贴,列为该单位推动业务的用。 1.80%以上者每万元核发奖励津贴5元。 2.90%以上者每万元核发奖励津贴7元。 3.100%以上者每万元核发奖励津贴10元。 (二)本项奖励津贴 ,招揽举绩的业绩换算,以下列标准计。 1.1年期信托资金为准,举绩1万换算业绩1万。 2.2年期信托资金,举绩1万换算业绩1.2万。 3.积富信托奖金,以契约期间的信托金额总数,换算1/3为业绩。 (三)信托资金在契约期间中解约未满1年者,依其未经过期间核算业绩,于发 生月扣减招揽者当月的举绩,解约资料每月月底,由信托科填制移送业务科核办, 核算公式如下: 满期委托金额×(核算业绩基础)×契约期间-已委托经过期间/契约期间 (四)本办法呈奉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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