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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发放核计细则 | |||||
作者:佚名 人气:554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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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酬本公司员工一年来的辛勤,特订定年终奖金发放细则。 (二)本公司正式员工年终奖金的发放核计悉依本细则办理。 (三)凡员工于当年10月1日(含)以前升正者,均予办理其计算方式自升正的日起为计算日期,并照表6.5.5规定核计。 表6.5.5 ![]() (四)凡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加发奖金: 1.记大功1次,加发相当30天薪津的奖金。 2.记小功1次,加发相当10天薪津的奖金。 3.嘉奖1次,加发相当3天薪津之的金。 4.表扬1次,加发相当1天薪津的奖金。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减发奖金: 1.记大过1次,扣减相当30天薪津的奖金。 2.记小过1次,扣减相当10天薪津的奖金。 3.申诫1次,扣减相当3天薪津的奖金。 4.警告1次,扣减相当1天薪津的奖金。 5.旷(工)职者照天数计,每旷1天扣减奖金2天,不足1天者照1天计。 6.凡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15天者扣减奖金15天,达30天者扣减奖金30天。 7.迟到早退(合并计算)每满3资,扣减奖金1天。 (六)服务未满1年者,事病假照比例折算。 (七)本年度内有功与过两种纪录者,得予抵销或抵减。 (八)本细则所指奖惩等纪录,适用于当年度,不得跨越年度计算。 (九)凡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发年终奖金。 1.辞职或解雇者。 2.资遣者。 3.停薪留职者。 4.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
(十)凡顾问、试用、临时等人员一律不发年终奖金。 (十一)年度的计算由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二)服役复职人员,其当年度的奖金以复职的日起算,不足3个月者不发。 (十三)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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