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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裁员的基本概念           ★★★ 【字体:
有关裁员的基本概念

作者:牛雄鹰     人气:392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裁员(Downsizing)是组织裁员的简称,其英文的近义词还有压缩(Compressing)、缩减(Retrenching)、流线化(Streamlining)、固化(Consolidating)、减肥(Slimming)等。不同的文化背景对裁员的理解虽有不同,但大同小异,一般都把裁员定义为“为了提高组织绩效而有意识地削减人员,使组织规模变小的过程”(Freeman & Cameron, 1993)[i]。

    为了更好地理解裁员,还有必要将裁员和组织萎缩(Organizational decline)、组织结构调整(Organizational restructuring)区别开。组织萎缩是由于经营等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企业组织的自然衰退,组织萎缩可能是最终导致裁员的原因,但是导致裁员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企业的联合、兼并、技术革新等。组织结构调整是指组织内部结构的改变,它可能导致裁员,也可能不导致裁员。比如人员没有减少,而组织的管理层减少了,这是组织结构调整,但不是裁员;或者组织结构的框架没有变动,而管理层的人员减少了,这是裁员,但不是组织结构调整。不过,更多情况下组织结构调整和组织裁员是相伴进行的(Budros, 1999)[ii]。

    裁员还应与临时解聘(Layoff)区别开来,裁员和临时解聘的关系是母概念和子概念的关系。临时解聘是裁员的一种特例,它是指为了缩小组织规模,在短时间内大量解聘员工的一种手段,只是在解聘的时候向员工承诺,一旦组织境况好转他们还可以回来。如前所述,裁员是为了提高组织绩效而有意识地缩小组织的规模,然而缩小规模的手段并非临时解聘这一种,还包括撤销部门、减少工作岗位、压缩管理层级、摒弃过时设备等。另外,与临时解聘相并列的其它裁员手段还包括提前退休(Early retirement incentive)、冻结招聘(Hiring freezes)、自愿离职(Voluntary retirement)等(Greenhalgh, Lawrence, & Sutton, 1988)[iii]。

    裁员在汉语中也叫做减员,但是,它和另外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词“下岗”含义不同。下岗是中国现实背景下的一种更为独特的裁员方式。虽然一般将下岗和临时解聘看成对译词,但是,实际上二者是有区别的。中国的下岗是一种特殊的临时解聘(Layoff),它要求下岗者在一段时间内与组织仍保持劳动关系,是介于辞退(Firing)和雇佣(Hiring)之间的状态。北京市劳动局1998年7月22日下发的126号文件中,对下岗职工给出了精确的界定:“下岗职工指的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在原单位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在我国国有企业,与下岗并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其它裁员手段还有买断工龄、停薪留职、内部退养、“两不找”等。

    综上所述,不同的文化背景下,裁员的内涵和外延略有差异,但其实质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提高组织的绩效或竞争力而有意识地压缩组织规模,是一种主动的组织决策(Kozlowski, Chao, Smith, & Hedlund, 1993)[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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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Freeman, S. J., & Cameron, K. S. (1993). Organizational downsizing: A convergence and reorientation framework. Organization Science, 4, 10-29.

[ii] Budros, A. (1999). 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why organizations downsize. Organization Science, 10, 69-82.

[iii] Greenhalgh, L., Lawrence, A. t., & Sutton, R. I. (1988). Determinants of workforce reduction strategies in declining organizations.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3, 241-254.

[iv] Kozlowski, S. W. j., Chao, G. T., Smith, E. M. and Hedlund, J.(1993) Organizational Downsizing: Strategies, Interventions, and Research Implications.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Industrial and Organizational Psychology, Volume 8, 263-332.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1995年01月01日 

【标题】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发文号】劳部发〔1994〕447号

中国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

    第一条  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人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裁减人员经济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第六条  对于被裁减而实业的人员,参加实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请实业救济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从参加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应依法制止和纠正。

    第九条  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十条  因裁减人员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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