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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不正当管理 | |||||
作者:佚名 人气:255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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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告诉我们,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状态下,既要赋予管理精英们应对瞬息万变商海风云的自主权、机动权,又要对他们有所约束。实际上,需要对管理者有所约束的,只是他们的不正当管理行为。我们完全可以根据一定时期的特点,规定他们不能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划定一个禁区。将禁区内的管理视为不正当管理给予约束,而在禁区之外,任由企业家们发挥自已的主观能动性,开拓进取。因此约束不正当管理应当成为探索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课题。 管理活动的异化倾向 管理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是为所有权服务的。在企业发展的初始阶段,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受益者浑然一体。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现代生产经营的日益复杂,尤其当管理成为市场经济的专门学科之后,所有者受到市场机制以及个人能力、精力或专门知识的限制,不得不赋予专门的管理者以经营代理权,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产生了分离。同时,随着股东成份日益增多,在一个企业内部获取预期利益的主体(简称利益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相关利益主体不可能同时参与企业管理,也必须将企业全权委托于一个经理人随机处置,以提高决策效率。在我国,计划经济的体制被打破之后,政企分开、简政放权,企业被赋予了极大的自主权,厂长负责制同样将所谓的自主权交给了“法定代表人”。在上述诸种情况下,管理者原本都是为所有者“打工”的,是一种高级“仆人”。管理者必须兼顾所有者、劳动者、合作者直至社会的利益,并且在获取利益的途径上应当完全一致。几乎所有的管理理论、管理模式的推广,也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假定了这样一个前提:管理者与所有者、全体股东、相关利益主体能够同心同德。这实际上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管理者的实践并非全然如此,管理者的忠诚并非自然而然的事情。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等多种原因,管理者在企业中逐渐占据了实际支配或者强势的地位,反客为主。于是所有者意欲借助的力量反过来成为异已的力量,管理职能反过来支配自已,这就是所有的异化。异化活动超出所有者的本意与授权目标,在瞬息万变的市场风云中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无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利益关系随时要作出调整,在调整中难免存在新的利益冲突,而主持调整的管理者完全有可能利用自已的优势谋取自己的特殊利益,直至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或者不正当地谋取自己的特殊利益,与所有者作对。我们可以把类似的“管理”行为称之为不正当管理。不正当管理是管理权异化的蘖生物,正是因为有不正当管理行为的存在才使得管理权异化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对于管理者而言,如果在其任职期间,经过正当管理途径获取的利益要比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获得的利益要困难得多,少得多,就会产生偏重于后者的动力,尤其外界对两者不加区分,对后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比例极小时,更是如此。一些缺乏自律精神的管理者借助管理权的异化力量吃里扒外,巧取豪夺,基至会引发社会动荡。既使管理者成为所有者或股东之一,也有可能侵害其他所有者股东的利益,使管理活动呈现出不正当性,只不过这种不正当性更加难以识别。难以控制罢了。管理权的异化并不会必然给所有者带来超额利润,反而需要相关利盖主体承担更大的风险,同时也会演变成市场经济的异己力量。通过不正当管理滋生的利益集团,将会成为所谓“坏的市场经济”、权力经济的社会基础。 在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中,新的体制尚未建立起来,所有者缺位,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实际上成了一方诸候,这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在所有与所得的巨大反差阴影下,一些管理者在“剩余索取权”分配等方面心理失衡,力图有所补偿。而改革又允许他们大胆尝试,于是难免鱼龙混杂,泥沙倶下,一些不正当管理反而假冒开拓精神而受到鼔励。如果说对不正当管理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当我们认清其面目后,不正当管理的客观存在,应该是不争的事实。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之所以要触动体制改革深层次的矛盾,堵塞漏洞,进行“攻坚战”,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正是为于应对不正当管理的严峻桃战
不正当管理的基本特征 到目前为止的管理科学的发展,对不正当管理的研究,仍然是一个盲区。因为此前它主要关注管理方式方法的科学性--自然属性,而极少考虑其正当性--管理的社会属性。但这并不能否认管理中不正当行为的存在。例如早期的泰罗制,把工人当做机噐的一部分,就含有歧视工人的不正当成份。管理科学发展到今天,不正当管理已经超出了榨取剩余价值的范围,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欺诈引起不同视会制度下的人们的关泛。无论什么样的科学管理方法的推行,都不能掩盖不正当管理的行为存在的事实。那么,什么是不正当管理呢?一般说来,以国家、民族的利益为标准来衡量,不正当管理是指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违背职业道德,损害管理制度和程序,背离企业合法经营目标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管理行为。它至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管理行为有悖于管理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实施不正当管理行为的主体是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不正当管理是经营管理者的职务行为,有时是一个决策人的独断专行,有时则为管理阶层部分人的共谋,有时则以加强管理的集体行为出现。从一时一地的不正当管理来看,其可以度量的方面或者可以定性的方面,尙不构成严重的违规、违纪、违法,但与一个诚实、正直、善意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所不容。有时,一个经营管理者的职业道德往往容易被其管理能力所替代、所掩盖。其实,两者是不同的概念。一个管理能力越“高明”的管理者实施不正当管理,隐蔽的时间可能就越长,力度越大,其危害越令所有者始料不及。 第二,不正当管理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挑战。一方面,它是管理者对管理程序赋予自已执行权的滥用。以合法程序通过的决策本来是正确的,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管理者不正当地实施临时处置措施,背离了决策目标。另一方面,管理者直接采取了对管理程序的规避行为。在公司制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但有时管理活动因其具有不正当行性,无法经过合法程序批准,也无法按照正常渠道下达指令,管理者就会采取规避行为,例如替代其他管理人员的职责,安插亲信,重订游戏规则等。 第三,不正当管理行为侵害了企业内部有关利益主体的根本利益。通过不正当管理漁利,主要是以牺牲或侵呑部分利益主体的利益换取另一部分主体的利益,其侵害的对象既可能是大股东(如国家股),也可能是小股东(如职工股);既可能是劳动者,也可能是合作伙伴(如签约合作的另一方)。由于利益主体地位的层次性,也使得不正当管理侵害活动表现出层次性,在一定层次上是“正当”的,可以共谋;而在另一层次上则显失公正,甚至违法。当然,企业内部的利益分配不应搞平均主义,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不属不正当管理。但是分配方案必须依法约定,各方认可,按照一定规则和比例进行,实现动态的均衡。不正当管理正是通过违背一定的规则破坏这种均衡,从而侵占相关主体的利益。 第四,不正当管理出于管理者的故意。其最突出的例子就是钻国家的空子,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而这种主观故意应当以企业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它们之间的统一性受到侵害这一客观标准来推定,不能由管理者自己认定
不正当管理的危害 由于不正当管理实施主体的特定性,实施过程的复杂性以及侵害对象的层次性,不正当管理有可能造成暂时的、虚假的“繁荣”,以及骄人的“业绩”,甚至会为媒体所张扬。然而,大量的“雕虫小技”式的不正当管理,最终所酿的国有、集体巨额资产流失的大案要案,往往令人怵目惊心。首先,不正当管理之风的盛行会严重腐蚀管理者的队伍。假如经营管理者投机钻营,以权谋私,实施不正当管理屡见不鲜,可以得到巨大的回报,或者只是闻起来臭吃起来香,或者只需要付出极小的成本,那么不正当管理就会成为管理者的价值取向。假如对内实施不正当管理,对外跑步(部)攻(公)关,可以优先于市场行为得到不断地输血,占有社会资源,使企业得到实惠,它们就会成为外界判断一个企业家是否优秀的标准,从而影响到整个经理人队伍建没。这样就会使那些苦练内功,认真做事的企业家被认为是“没有能力”而惨遭淘汰,从而造成管理者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在这种机制下,好人也可以变坏。既使优秀人才想实打实地创造业绩,为了保住总经理之类的饭碗和职位,也不得不实施和配合一些不正当管理行为,以显示自已的“成熟”和权变能力。 其次,不正当管理延缓了企业体制改革的进程。企业体制改革初期实行厂长负责制,是以其管理行为完全正当为逻辑前提的。按此推理,既使所有者缺位,厂长经理也能正当地给予代理。而当厂长经理实施不正当的管理时,在原有逻辑前提上在企业中所设立的任何监督制约机构都会相形见绌,形同虚设,反过来成为厂长经理实施不正当管理的工具。从某种意义上说,以后出台的企业改革的各种举措,都是对原有逻辑前提的校正。但是由于受到管理者不正当的“对策”以至不正当管理发展成为集体共谋、机构犯罪,每一次企业体制改革举措的出台,都被当作侵害国有资产的“最后晚餐”。先推行的改革政策在实施不正当管理的地方失灵后,有关方面不得不采取新的改制举措,而新的举措又被当作“最后的晚餐”。如此循环往复,使得企业的体制改革功亏一篑,“晚餐”难断,使得企业改制任重而道远。 再次,不正当管理行为破坏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国家利益(例如税收)和企业利益是统一的,同步协调发展的,在国有独资、国家控股或参股企业中更应当如此。但是通过不正当管理片面追求个人或企业的暂时利益,必然以侵害国家利益的应有份额为代价,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同时,不正当管理也可能在职工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制造矛盾,火中取粟。例如职工下岗分流,本来是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组合的必由之路。但在不正当管理者的实际操作中,却变成了转嫁亏损责任,排斥异已、打击报复的手段。他们把职工完全推向社会,并没有使企业获到新的发展,只是减少了费用,反而得以在旧的产业结构中维持下去,苟延残喘。不仅迫使国家与职工均为改革付出代价,付出的“学费”付诸东流,而且使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政策产生严重的扭曲。 约束不正当管理的途径 不正当管理做为党内腐败现象,社会、行业不正之风在企业管理中的反映,具有自已的特殊性,积极探索新的约朿途径是非常必要的,当然,这种探索绝不能脱离自已的国情。 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的企业和社会公共资源约束不正当管理行为。 对于不正当管理行为的约束,我们不可能抛开现有的企业体制和社会公共资源另搞一套,那样会加大改革的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在现行的企业体制中,对管理权的行使,也并非没有制衡机构,只是它们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一旦赋与他们反不正当管理的任务,也就能够使他们找到一个发挥作用的支点
在政府与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建立信任—委托关系时,将正当管理与不正当管理严格区分开来,剔除其中不可信任,不能信任的成份。必须约定,政府下放的权力中不包括实施不正当管理的权力;企业的自主权中不包括实施不正当管理的自主权。从而克服“一放就乱”(把不正当管理的权力也就放了下去),“一收就死”(把正当管理的权力收了上去)的弊端。做出正当管理与不正当管理的区分后,一方面也可以在源头上遏制不正当管理。另一方面也为政府有关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同时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划定了一个范围、限度和方式。在企业的正当经营管理活动中,政府不能干预企业的自主权,但有关部门可以用反对不正当管理的方式介入,这种介入以不正当管理行为的消除为限度。在企业的主管部门尚存的情况下,他们在不正当管理方面可能存在怂恿、勾结、间接或直接庇护的倾向,因而反不正当管理应当实行主管部门的迴避,充分利用其他社会公共资源。例如交由一个跨部门的纪检、行政监察机关查处不正当管理。 在企业内部也是一样,通过企业现有的制衡机构,对董事、经理的不正当管理进行及时、具体的制约。在即定的企业体制下,“新三会”、“老三会”作用的发挥都不能干扰经营者正常的管理活动,但是又不能脱离企业的经营管理实际,这是一种矛盾。这种矛盾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管理得到解决。既在各个层面上赋予他们各自针对不正当管理的监督权、否决权。他们都可以密切关注经营者具体的管理行为,对正当的管理积极配合,对不正当的管理则通过一定的程序行使自已的否决权。应当承认,不正当管理往往会规避这些程序,但这种规避本身就可以被认定为一种不正当管理坚决给予追究,以支持现有制衡机构对不正当管理的约朿力。 另一方面,可以采取专门立法的途径形成独具特色的反不正当管理法。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管理尙不构成应有的威懾作用。这是因为,不正当管理以“勤勉”地管理为掩盖,前期活动不足以认定为经济罪;而党纪,政纪的追究在企业管理者控制的范围内取证困难重重,往往因证据不足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恰恰形成了一个盲区。因此有必要把不正当管理作为一种新的法律责任,将其纳入民事、行政、刑事程序予以追究,逐步形成专门的立法,使其成为规范企业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姊妹法,以适应有中国特色市场经济制建设的需要。 制订反不正当管理法的实体部分可以考虑从规范管理者的行为做起。例如规范企业家市场,迠立迠全管理者协会,形成一种健康的行业管理网络。在行业自律中制订行规信条,明确权利义务,以此作为衡量不正当管理行为的有无以及情节轻重的基本标准,为立法提供惯例,积累经验。 追究不正当管理的法律责任时,可以实行企业正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接到不正当管理的举报、控告时,有关部门应当急时调阅企业正常的信息披露资料,在披露的信息中发现有不良变故,或者检举、控吿人能够提供证明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证据的,可以立案调查。在立案调查中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既由管理者提供自已没有实施不正当管理,或者自已的管理行为正当的证据。当被检举、控吿的管理者不能提供,拒绝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系伪造时,受理机关或部门可以认定或推定其实施了不正当管理行为,依法对不正当管理行为给予否决,纠正或责令停止,同时追究不正当管理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约朿不正当管理的两方面途径是相辅相成的。首先应当努力提高基层、企业内部抵制不正当管理的抗衡能力;当不正当管理在基层、企业内部得不到抵制或属集体共谋时,其它相关利盖主体则可以及时求助于社会,及时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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