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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度最受关注的劳动关系问题 | |||||
作者:佚名 人气:264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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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保护,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2003年结束时,回顾整个年度中纷繁复杂、林林总总的各类劳动法问题,其中有哪些是热点中的热点呢?为了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记者采访了著名劳动法专家陆敬波律师。
社会最关注“劳动合同的解除” 记:许多人都关心这样一个问题,本年度最受关注的劳动法问题是什么? 陆:首先我想明确一个概念:最受社会关注的劳动法问题并不一定是数量最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后者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的数据为准。两概念之所以不同,原因在于许多人们关心的劳动法问题未必发展成为劳动争议,即使发展成了劳动争议,也未必发展到走上劳动仲裁庭的程度,因此最受社会关注的劳动法问题的概念要比数量最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概念为广。 “劳动合同的解除”之所以成为本年度最受关注的劳动法问题,其成因是多方面的,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解除本身的原因。合同解除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就业与生存问题,较之其他劳动法问题更加事关重大,引人关注; 2、社会大环境的原因。包括劳动力总体过剩、立法和司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严格限制等等; 3、是人们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体现在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合法性意识有待提高,而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方面维权意识则在不断增强两个方面。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解除合同 记:针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这一最受社会关注的劳动法问题,您是否可以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一些建议? 陆:对用人单位来说,务必要注意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即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做到: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具体讲,由于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这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关键,一个基础和一个关键必不可少,此外就是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 实践中我们还发现许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样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误区引发了不少的劳动争议。正确的认识是: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理由),而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缺少这个理由,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被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撤销,其后果则是劳动关系恢复,用人单位还需赔偿劳动关系恢复前劳动者的工资损失。对劳动者来说,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首先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做到了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如欠缺其一,劳动者均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重点注意合同中有关服务期、违约金、竞业限制、脱密期等的特殊规定,如有此类规定,解除合同时需慎重,以免承担违约责任,如无此类规定,则只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记:还有哪些劳动关系问题受关注? 陆:除了劳动合同解除这一最受关注的劳动法问题之外,排在第二位的“经济补偿金”和第三位的“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如违约金、竞业限制等等都是我们重点关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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