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上海三联集团吴良材眼镜公司与吴良材后人就企业字号权纠纷引发的官司终于划上一个句号。上海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三联吴良材胜诉,判令吴氏后人退出上海市场。至此,这场旷日持久的企业商号权官司似乎到此该结束了。 可近一个时期,在上海以外地区有关吴良材字号的纠纷仍接二连三出现,以致于让上海三联吴良材公司穷于应付、苦不堪言。 企业商号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 企业商号或字号并非是企业名称的整体,而是其中的“特取”部分,是能够明显区别于其他企业,非常醒目、简单易记、读来朗朗上口的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或其简称。比如“上海三联集团吴良材眼镜公司”是企业名称,“吴良材”是它的商号。无论是企业产品的推销,还是消费者对商品选择,商号都起到不可替代的标志性的作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从国际法来看,最早将商号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该公约第一条明确将“厂商名称”作为9种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在厂商名称中字号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世界上许多著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同时又是商标文字。如微软(Microsoft)、奔驰(Benz)、索尼(Sony)、松下(Panasonic)等,既是公司的字号,又是公司产品的商标文字。《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八条进一步规定:“商号应在本同盟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者注册,也无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 同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也明确地将“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