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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单位申注“郑和”商标 | |||||
作者:佚名 人气:275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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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初,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使用“郑和”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发布后,位于南京的郑和航海研究基金会提出商标异议,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不予核准新苏商标事务所的申请。 去年初,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使用第3194224号文字商标“郑和”,服务项目为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后,作出初步核准注册审定,并在去年10月7日发布了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公告发布后,基金会立即委托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为代理,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宁海商标事务所表示,早在2002年1月,基金会就申请注册了由文字“郑和”和图形组成的“郑和及图”商标,并分别申请了三种服务类别。从商标组成来看,新苏商标事务所申请注册的“郑和”商标就是“郑和”两个字,除没有图形外,与基金会注册的商标完全一致。从呼叫上看,两者更是完全相同。从服务项目上看,该商标申请注册的服务项目与基金会已注册的服务类别“旅行社、旅游安排、旅游预订等”也存在部分相同和交叉之处。此外,由于“郑和”是较为特殊的服务商标,当被异议人在商业活动中提供服务时,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基金会服务项目的拓展或延伸,给基金会带来损失。 宁海商标事务所认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商标局应该作出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郑和航海研究基金会理事郑江宏认为,在“纪念郑和下西洋600周年”活动到来之际,新苏商标事务所在明知基金会对“郑和”名称享有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是恶意注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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