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日本大店法的背景、内容、修正法和再修正法,并简要介绍了日本零售商业的现状及大店法对零售商业的影响 资本主义国家对流通过程的公开介入,即以流通过程为对象的政策的实施是从资本主义进入独占阶段开始进入正规化的,而且这样的流通政策的登场是历史的必然。一般来说,国家对流通过程的介入方法分为“统制”、“禁止”、“振兴”、“调整”四种。日本的大店法属于调整法,其全称为《对大规模零售商店的事业活动进行调整的有关法律》,通称大店法。在大店法中对大规模零售店的建店、开张及营业活动进行了规定和限制,以便缓和其与中小零售商业的矛盾和摩擦。但是,这个法律随着历史变革的要求,在那之后分别进行了修正和再修正。这样,随着商业政策的改革,对日本零售商业必然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下面就以下三个问题对其进行探讨。 一、大店法的历史背景及内容 日本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介入调整政策的最初源头,要追溯到第一世界大战以前。1904年,当时日本的三井和服店转换成株式会社所属下的三越和服店,经营的商品从只经营和服转向经营洋品、杂货,以欧美的百货店为目标发展经营。在那之后,大丸(1907年)、松坂屋(1901年)、白木屋、松屋、高岛屋(1919年)、十合(1920年)先后以百货店的形式开始运营。这些百货店的前身都是江户时代创业的传统和服店。当时的大规模零售店只指百货店,由于当初百货店的经营商品为高级品,没有出现与一般中小商业企业的直接竞争。但是,在那之后,随着百货店的增加,它与一般中小商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1923年的关东大地震、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对日本经济的波及,使百货店的经营商品大众化(也称“大众化”路线)。由于百货店具有一般中小商业无法与之抗衡的销售力量,对一般中小商业者形成严重的威胁。于是,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激烈的反百货店运动。这样,以调整百货店和中小零售商之间的矛盾和摩擦为目的,通过限制百货店的营业来保护中小零售商业的法律———第一次《百货店法》被制定出来(1937年)。第一次《百货店法》的内容是:主要的6大城市以营业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商社为规制对象。由于衡量营业面积时是以一个商社即一个商业企业为单位的,所以也叫企业主义。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商业企业的开业和店铺的扩建都要经审查许可,另外对营业的时间和每年营业的日数进行了规制,而且对企业的流动促销活动、赠送纪念品等营业活动也进行了限制。这个法律公布后,百货店的开业得到了一定的控制,百货店的营业活动也受到了一定限制。但是,这个法律却在1947年以限制商业企业间的竞争为由被废止。 50年代初,日本的经济开始振兴,百货店的营业随着经济的振兴而进入正规化。百货店铺发展迅速,与中小零售商的矛盾再度激化,反百货店的运动再次掀起。日本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公布了第二次《百货店法》。这个法律还是采用企业主义进行规制,由于这个原因,导致了日本60年代“类似百货店”问题的出现。 30年代在美国诞生的超级市场,自50年代开始导入日本。日本的第一个超级市场是1953年东京青山的蔬菜水果店“纪国屋”,当时它是面向外国客人的自助式商店。此后,超级市场在日本得到迅速发展,到了60年代,超级市场在日本急速普及起来。特别是1972年,大荣超级市场的年营业额超过当时最大的三越百货店,占全国零售商业的年营业额的第一位,引起日本经济界的广泛注目。超级市场在日本迅速发展的原因,除了它的自助式经营形态的便利性和优越性以外,更主要的是它适应了高度成长期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比如,人们消费观念的变化、都市化的进展、汽车的普及等。而且,当时日本政府采取振兴大型店的政策,对超级市场的发展给予了积极的支持。于是,超级市场由经营食品为主向衣料、日用品和耐用消费品的经营扩展,转换为综合超级市场。并且,有实力的超级市场对中小超级市场进行吸收、合并,采取同一企业多店铺路线向大规模化进展。由于《百货店法》对营业面积的规制是以企业为单位实行的,所以,许多商业企业采取在同一超级市场的建筑物中,设立多个商社,以同铺经营方式申请建店、开张,以逃避规制的限制。于是出现了“类似百货店”问题。也就是说,这些超级市场从形式上没达到百货店的规模,即不受法律的规制,但实际上与百货店一样对中小零售者造成威胁。各地中小零售者纷纷掀起抗议浪潮,矛盾日趋激化。而且,百货店也受到超级市场发展的冲击,对“类似百货店”的超级市场进行规制的要求也逐渐激烈。1973年,针对这种情况,日本政府废除了《百货店法》,制定了对包括超级市场在内的大规模零售店进行规制的法律———即前文所提“大店法”。 《大店法》的主要内容:首先,为了解决“类似百货店”问题,对营业面积的规制由企业主义改为建筑物主义。即同一建筑物内的店铺面积超过规制基准的大规模店都属于被规制对象。规制基准:东京都和政令指定城市的店铺面积基准是3000平方米,其它城市的基准是1500平方米,凡是在这标准以上的零售店铺都包括在规制对象中。因此,超级市场也被包括在规制的对象中,规制范围比原来扩大了。其次,大规模零售店的建店、开张由原来《百货店法》的许可制改为事前向商调协(以当地的商工会议所和商工会为中心组织起来的商业活动调整协议会)提出申请手续即可,规制的方法比以前有所缓和。 《大店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通过对大规模零售店铺事业活动的调整,适当保护它周围的中小零售业的事业活动机会,以保证零售业的正常发展。它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大规模店和中小零售业共同存在,共同发展。 二、大店法的修正法和再修正法 大店法实施后不久,出现第一次石油危机,日本经济从1974年以来进入不景气阶段,由经济高成长期转向低成长期,而且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80年代前半期。在这期间,一般中小零售业和百货店在零售业中所占比率在下降。超级市场虽然处于低成长期,但其所占比率在上升,中小零售业者对大规模零售店的出店(开张)的反对运动日益高涨。于是1979年5月,大店法的修正法被实施。 修正法的调整规制对象比原来扩大,即东京都和政令指定城市的店铺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它城市的店铺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店为第一种大规模零售店;东京都和政令指定城市的店铺面积在500平方米~3000平方米,其它城市的店铺面积在500平方米~1500平方米的零售店为第二种大规模零售店。两种大规模零售店都为规制对象,也就是说规制对象的最低基准由1500平方米改为500平方米。第一种大规模零售店的建店、开张要经通产大臣审批,第二种大规模零售店的建店、开张要经省长审批通过。而且从申请到审批通过时间被延长,特别是大型店的市场占有率在一定比例以上都市的大型零售店的建店受到限制,规制进入强化阶段。但是,实行这个法律后,大规模零售店的建店、开张并没得到遏止,中小商业者的反对运动仍然很强烈。于是,1982年通产省进一步提出一系列实施措施:在建店申请报告提出之前,首先向当地政府的商业中心及商业街商调协会进行充分说明,以听取其(中小商业者)指导意见;对商业网点过密的城市的建店进行控制;对“大手”超级市场的10个商社及“大手”百货店10个商社的分店的建店和开张进行控制。在那之后,大规模零售店的建店得到了控制,这种规制强化状态一直持续到80年代末期。 1986年4月的前川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对大店法的规制实行缓和的建议。之后,国内经济团体联合会等对规制实行缓和的倡议活动逐渐展开,并在1989年6月,发表了《九十年代流通展望》。同时,自1985年日美贸易委员会成立以来,大店法被视为贸易障碍,受到了美国越来越强烈的批判。于是为适应日美构造协议的精神,1990年日本政府对大店法进行了再修正,把大规模零售店的调整期缩短为一年半以内,调整审查手续也简单化、透明化,使规制得到一定缓和。从此,日本进入规制缓和阶段。1991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包括“出店调整期缩短为一年”、“出店调整手续、机关明确化、透明化”等法律在内的大店法的修正法———《大店法关连五法》,这个法律在1992年1月开始实行。主要内容包括:建店调整审查期由一年半缩短为一年,并废除商调协的审查程序;对店铺营业面积的种类分界的基准向高调整,这样,大规模零售店的建店、开张的规制更加缓和化。在那之后,大型店的出店有所增加,但是,根据日美构造精神及国内一部分商界人士的要求,日本政府在1994年又一次对大店法进行了再修正。至此,大型店更加自由化,主要内容包括:1000平方米以内的店铺的建店和扩店,不需要调整审查,只需提出手续即可;500平方米以下的扩建完全自由;延长开店的时间(延长至午后8点),年间休业日缩短(由44天缩短为24天)等。于是,在规制的缓和条件下,大型店的出店迅速增加。 三、日本零售商业的现状和课题 正象以上所述,大规模的零售店,特别是从60年代急速成长起来的超级市场的发展周期来看,在1973年大店法被制定以前,基本上一直是自由进行出店活动。根据1973年制定的大店法,特别是1978年的修正法,对大规模的零售店的规制被强化,其发展受到限制。但是从1990年以来,经过三个阶段的对大店法的再修正,使流通的规制得到缓和,促进了大规模零售店的发展,其店铺在不断扩大的同时,营业时间在延长,休业日数在削减,特别是建店、开张的大潮在继续。这样,对以商业街为中心的中小零售业的经营产生了很大影响,更加速了其被淘汰的速度。 根据日本商业统计,全国零售商店数以1982年的172万个店为高峰,从1985年开始转向减少的趋势。1994年的零售商店数比1991年约减少9万个店,减少57%。从减少的趋势来看,法人经营的零售店在不断增加,个人经营的零售店在急速减少。从1976年以后的发展形势来看,个人经营零售店以1979年的129万个店为最高峰,之后转向减少趋势。到1994年为止,共减少30%,商店数减少至92万个。另外,就从业人员构成比来看,1982年与1994年相比,1至2人规模的零售店的构成比率从601%降到51. 4%,减少了8. 7%,商店数减少了27万个。另一方面,3人以上规模的零售店的构成比呈现上升趋势。从年间营业额的构成比来看,9人以下的零售店营业额所占比率连年下降,而10人以上规模的零售店的零售额所占比率在逐年上升。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大店法及其修正法对零售业有着深刻的影响。(详见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