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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质量的研究           ★★★ 【字体:
提高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质量的研究

作者:佚名     人气:392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本文分析了现行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提高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统计质量的相应建议
  一、现行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批零贸易业、餐饮业点多面广,开停业变化快,基本单位数掌握不准。
  批零贸易业、餐饮业由于投资少、资金周转快,吸引了大量资金和劳动力转向这一行业,出现了工农商学兵各行各业竞相开办贸易业、餐饮业竞争局面。同时,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由“补充”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个体批零贸易业、餐饮业的发展,但由于个体商业规模小,机制灵活,因而,稳定性也更差。有的开业几天经营不理想就停业,有的甚至领了营业执照还没开业就注销了,基本单位数很难掌握。
  ( 二) 大量小型国合商贸企业实行国有民营、社有民营,零售额数据取材困难。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在小型商贸餐饮业实施了租赁、拍卖和国有民营、社有民营等项改革。它一方面建立了新的企业经济机制,调动了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搞准统计数据提供了新的挑战,据对我市供销社系统的调查,该社所属基层企业335家,大部分已实行社有民营,有的已将所有权转移。由于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滞后于企业经营方式的改革,各基层企业对零售额统计显得无所适从,统计口径也不太规范,基本上采取了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管理费反推。”这种形式是企业职工租赁柜台,使用企业营业执照,向企业上交管理费。由于管理费经双方讨价还价,一般定的都比较低,因而用比管理费推算出来的零售额数据与实际数据相差甚远;二是“估报”。由于采取社有民营,精简了管理人员,统计人员首当其冲地被裁减。统计数据基本是由财会人员估报,这种估报虽然是根据历史资料,特别是上年同期数比较,一般也兼顾了企业经营变化,但由于商业经营瞬息万变,估报有时与实际相差甚远;三是“计划即统计”。个别企业对统计工作采取极不严肃的态度,把年初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任务数逐月分解,作为统计数据按月上报。
  由于经营方式的变革,造成了零售额统计数据与实际背离,出现了漏统、瞒报、错报等问题;当然个别企业也存在着虚报、浮夸现象,但重点是瞒报、漏报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供销社系统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为保证零售额数据的真实性,要求在现有基础上上浮20—25%。这应该说是统计科学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但了解内情的人士认为,漏掉的零售额应相当于上报数的40—50%左右。对于实行国有民营的中小国有贸易企业,在统计上也存在以上问题。
  (三)个体零售额已超零售总额的一半以上,但统计方法不规范。
  个体贸易业、餐饮业是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主要对象之一,其总体规模之大、销售额占全社会的比例之高,增长势头之快,使之在零售额统计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1998年我省个体零售额占全社会零售总额的49 2%,承德市占53 7%,有的县已占到70—80%。但这部分数据的来源渠道不畅,长期以来由各工商所根据个体户上缴的管理费反推,有的是估报,有的甚至根据年初上级下达的任务数分解后,逐月上报,也就是“计划即统计”。由于多年来沉积下来的“虚数”,当前,要想把个体零售额数据搞实,已是“积重难返”。
  (四)制造业零售额漏统现象严重。
  制造业零售额指各种经济数型的制造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业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的商品金额。这项指标目前由各工业主管局布置、收集、汇总后报同级统计部门。但由于企业销售产品不象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售给商业企业视为批发,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视为零售;现在采取的是按销售量确定价格折扣的办法。因而,工业销售额中批发与零售指标很难界定。同时,目前统计局内部各专业间协调不够,工业统计和商业统计同时向工业企业发送报表,一方面增加了基层企业报表负担;另一方面增加统计工作成本,需进行改革。
  二、提高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统计质量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批零贸易业、餐饮业经营状况周期性普查制度。
  为了如实反映我国各类基本单位的变化情况,全面掌握基本单位的行业分布、经营类型分布、规模结构和地区分布的情况,199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接着在1997、1998年统计年报期间随各专业年报对基本单位增变化情况进行补充调查,基本上查清了基本单位的分布情况。但由于基本单位普查和补充调查是配合年报工作开展的,从宣传发动、组织领导、普查力量、资金支持等各方面都不象其它专项普查那样到位,出现了一些商贸企业、餐饮业漏统现象。因而,省统计局用这个基本单位数编制的1999年全省限额以下贸易业、餐饮业抽样框,出现了一些大县离散程度过大或总体过小,不适宜采用抽样调查的情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多种所有制、多主体的贸易业、餐饮业企业大量涌现,有必要开展一次批零贸易业、餐饮业普查,一是查清贸易业、餐饮业的基本单位状况和分布,为完善抽样调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全面掌握贸易业、餐饮业的经济分类、营业状态资产和经营状况,特别是要通过普查,对近年来个体私营商贸业、餐饮业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采用税费反推后造成的“水分”挤出去,从全省范围内明确普查数作为“基数”,以保证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出来的零售额数据的可信度。否则,由于基数建在“沙滩”上,实际数据的真实性也很难把握。
  (二)继续推行和完善抽样调查。
  在我国开展小型商业抽样调查是从国家和省级抽样开始的,1998年又推广到市级,实际是“双轨”制运行,县级全面报表,市级以上采用抽样推断,这样不利于数据的衔接。河北省统计局决定从1999年7月开始全面实行限下企业和个体企业抽样调查,这是统计制度一次重大改革。抽样调查从理论上讲,可以减轻或避免由于行政干预造成的数据不实,避免虚报。但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实行国有民营和社有民营,企业经营状况与上交管理费和税收有直接联系,容易形成瞒报。如何保证样本企业真实地提供统计数据直接关系到抽样调查工作的成败。一是要加强样本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统计指标及含义,建立基础台帐,如实填报统计数据;二是定期对抽样框进行维护,及时删除或替换无效样本单位,补充增加符合条件的样本企业,以保持一个有代表性的抽样框;三是加强统计执法,对有意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统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制度。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仅包括了批零贸易业、餐饮业的零售额,而且还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制造业零售额、农业生产者零售额和社会办商业、餐饮业零售额,因而,制定零售额统计制度应与工业、农调和社会待统计制度衔接。
  1.关于制造业零售额指标:将此指标加在工业统计制制度中,在“产品销售收入”指标下,设其中“零售收入”;
  2.关于农业生产者零售额指标:在农村住户收支调查统计制度中,设立出售自产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合住户收支商品交易市场成交额的调查,推算农业生产者零售额占市场成交额的调查,推算农业生产者零售额占市场成交额的比重,通过这两条渠道的数据,用以推断农业生产者零售额;
  3.关于国有民营、社有民营问题,可以通过采取重点调查或抽样调查的方法,制定出企业上报数与实际数的修定参数,用参数校正上报数;
  4.社会办商业、餐饮业的零售额问题;随着部队、公检法机关和党政机关办企业的脱钩,一此企业移交给事业的单位或转向无主管部门企业,这部分贸易业、餐饮业零售额,应结合劳动工资报表,核对企业主营和附营业务,以保证零售额数据不重不漏。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报送渠道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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