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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被人遗忘的角落           ★★★ 【字体:
诉讼时效,被人遗忘的角落

作者:佚名     人气:259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借债还钱,一个天经地义的案子。野蛮装卸,一个稳操胜券的官司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何耶?
  诉讼时效问题,往往被人们所忽略,甚至有人不知什么是诉讼时效。有些“官司”的当事人本稳燥胜券,却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通俗地讲,就是在一定时间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过了时间,法院就不再受理了,有关权利就得不到法律保护了。
  关于诉讼时效的案例很多,我们在这里举两个方面的典型案例,以在实践中加深人们对诉讼时效的了解。
  [案例一]
  原告是工商银行某办事处,被告是某贸易公司。1986年3月5日,贸易公司向工商银行某办事处申请贷款l00万元,由某中外合资企业担保。办事处于1986年3月20日批准贷款100万元,至1986年6月20日归还;结果,贸易公司逾期不还,银行于1989年7月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贸易公司和担保企业。借款人贸易公司和担保人以诉讼时效期已过,超过三年为由,称银行已经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贷款75万元的权利。
  [案例二]
  1986年某市蔬菜公司向外地某土产公司订购榨菜30吨。同年10月20日,蔬菜公司收到到货通知单,并于次日到该市港口提货。但蔬菜公司在提货时发现榨菜封装缸有破损,并短少125件。5天后,蔬菜公司初步查明短损货物系由港口卸货时发生事故所致,即向港口提出赔偿请求。但港口方面始终拒负赔偿责任。蔬菜公司于1987年4月22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港口方赔偿蔬菜公司的全部损失。此后,被告港口以原告方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上诉。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案例一]中,银行作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或应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归还贷款时,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结果,因诉讼时效届满而造成银行贷款的损失
  [案例二]中的时效情况复杂一些。被告港口上诉时所援引的时效为特别法规定的特殊诉法时效。根据我国《水路货物运输交通规则》的规定,承运和托运双方当事人对运输事故索赔的时效期间为180天,被告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此案的时效自货运记录编制的次日(即提货日)开始计算;由于原靠蔬菜公司在提货5天后又向港口提出赔偿请求,根据《运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告蔬菜公司向港口提出的赔偿请求已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告公司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应自1986年10月28日起重新计算,原告次年4月22日起诉时这一期间并未超过180天,原告方的诉讼时效没有届满。
  [时效规定]
  归纳起来,《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有4种:
  1、一般时效期间。按照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短期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下列4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l)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它和一般时效、短期时效的不同在于起算点的不同,最长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超过2O年的,法院不予保护。而一般时效和短期时效期间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
  4、特殊时效时间。由单行法规规定的不同于前述3种时效期间的,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便如《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了解了时效的有关规定,在实际中可以有利地使用。
  在[案例一]中,工商银行某办事处与贸易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银行逾期贷款不能收回,这就有可能形成风险贷款。从诉讼时效角度谈,对于逾期后暂时无力偿还的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还款协议。由于银行与借款人有协议,这时诉讼时效中断,时效可以“重新计算”,新诉讼时效从协商的最后的还款日算起,这样就可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造成的银行贷款损失。
  诉讼时效及其具体内容是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的,民事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当事人之间不得订立缩短或延长时效期间的协议以及预先放弃时效权益的协议。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定,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关心自己的权益,尽快提起请求,以便及时处理好必须在短期内处理的问题。
  补充一点的是:诉讼时效过期后,权利人虽然丧失了获得诉讼追偿的权利,但是,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有权领受,因为诉讼时效的过期并不使实体权利消失。义务人履行后不能以不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权利人再返还。
作者: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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