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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资产重组的模式选择 | |||||
作者:佚名 人气:274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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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交易与股权交易的基本概念 股权交易则是通过对商业企业的股权收购或出售,实现资本重组。股权收购一般在上市的商业企业间进行。与产权交易不同,股权交易将实现经营主体的变更,所以,交易的过程相对较为复杂。在进行股权交易之前,必须对整个商业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特别是对企业的负债情况有所认识,否则,在获得企业股权的同时,有可能背上企业的债务包袱。股权交易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场外交易进行。交易必须遵循国家的证券法规,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我国证券市场上,也出现了通过股权交易实现商业资本重组的案例,山东“三联”入主上市公司“郑百文”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这一案件之所以闹得沸沸扬扬,就在于它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则不健全有关。现在,该上市公司的重组协议已经在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只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便可实施。但是,这一股权交易中所暴露出来的深层次问题(诸如50%的流通股回购比例,默示的表决方式,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等等)仍然值得我们深思。 二、产权交易与股权交易的基本形式 目前,产权交易与股权交易两种交易形式在商业企业的资产重组中都已广泛运用。产权交易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也可以是分期购买。分期购买又可以分为单纯的分期购买与融资分期购买两种形式。融资分期购买又分为买方融资、卖方融资以及混合式融资三种形式。买方融资就是由资产重组中的购买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产权抵押,由金融机构保证购买人向出售者按期付款。卖方融资则是由卖方向金融机构作产权抵押,由金融机构保证向出售者按期支付款项。收购方向银行支付了所有的款项后,从金融机构中获得产权。所谓混合式是指买卖双方长期往来,同时在一个金融机构中开设帐户,他们同时获得银行的担保,实现产权的交易。当然,买卖只是商业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的一种形式,在实际经营中,还有所谓的承包式的产权转让,即通过将企业的财产进行承包经营,在一定期限过后,获得财产的所有权。此外,还有所谓的租赁式的产权转让,即通过一定时期的租赁经营,获得商业企业的产权。应当注意的是,商业企业一个经营网点的产权交易往往并不能够改变企业的经营主体,但是如果经营的网点本身具有市场主体资格,则这种交易很可能使得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所以,承包与租赁本身可能仅仅涉及到企业法人代表的变更,但是如果企业的主体资格发生了变化,则应当依法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股权重组则是在股份制的商业企业间进行。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控股式的重组,即通过控制目标企业相对多数股份,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这类兼并活动并不涉及到企业的资产问题,它只是通过证券的交易机构实现股权的转移。另一种是吸股式的重组,即以一家商业企业为主体,吸收相关企业的股份,从而形成互为股东的关联性企业。与产权交易相比,股权交易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可能背负目标企业的巨大债务。例如,甲企业购买A、B、C、D、E、F、G开办的股份有限公司(乙)的资产,产权“重组”后,企业的股东仍为ABCDEFG,甲企业作为资产重组的一方并不承担乙企业的债务。乙企业除了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原则充实企业的资本外,仍应当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假如甲企业购买的是乙企业的股权,成为了乙企业的股东,甲企业就须对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在企业的重组协议中,甲、乙之间往往通过明确的条款约定甲企业对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这种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甲企业只能在对外承担了债务责任后再对原来的股东进行追偿。但这时原来股东的偿债能力已经没有保证了。所以,在进行股权购买时,应当对企业的债务有比较详细的了解,避免因企业重组而陷入债务的泥潭。 三、我国商业企业资产重组应当注意法律规定 在我国,商业企业的资产重组也可以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但是,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还应当考虑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商业公司的股东必须是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如果在重组的过程中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可能会承担重组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再譬如,我国《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在股权交易中无视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交易无效。郑百文的重组方案之所以遭人垢病,就是因为在重组协议中有许多似乎不合法律规定的模糊之处。在我国国有商业企业的资产重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国家对国有资产变动登记批准手续的规定。在非国有商业企业的资产重组中,不动产的交易也应当办理相关的登记过户手续,否则合同不成立,原不动产所有人仍应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不论产权交易还是股权交易,都必须依法到工商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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