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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相关操作程序 | |||||
作者:佚名 人气:528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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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国有资产明晰权属关系,进入市场交易和所属主体变动之前必须进行的程序。由于一般进行产权界定的国有资产大多历史记录模糊,或是权属争议较大,因此,对于该项工作应当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以免发生更大的争议。以下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若干法律法规规定和操作程序简介,仅供参考。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上述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4、集体企业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由国家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后形成的债权,集体企业无力偿还的,经双方协商,可转为投资的资产。 四、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 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为区县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五、产权界定的缘由 占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凡产权不清晰或有争议的,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进行产权界定: 1、 与外方合资、合作经营的; 2、 设立或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3、 股份合作制改造或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4、 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5、 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相关操作程序(二) ——产权界定程序 林建华 谢庆国 一、产权界定程序 1、 申请需进行产权界定的单位向主管机关提交产权界定立项申请,并附上主管部门关于合资、合作、改制、产权变动等批准文件,单位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2、 查证主管机关受理后,申请单位凭主管机关批复的《产权界定查证立项申请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并出具“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及“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 查证报告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 申请单位开办时注册资金或开办经费的来源; (2) 申请单位发展过程中国家和其他单位投入资产情况; (3) 申请单位发展过程中借款未还情况; (4) 申请单位使用的房屋、土地、设备的情况; (5) 申请单位历年来享受的减免税和财政返还的情况。 查证报告必须附以下文件、资料: (1) 产权界定当月资产负债表; (2) 开办时的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 (3) 享受减免税通知书或财政返回的凭证; (4) 借款往来的帐户处理; (5) 房屋、土地使用权证; (6) 国家或其他单位投资凭证; (7) 企业如有内部股份,须备有职工个人股出资花名册及股权卡; (8) 其他相关凭证。 3、 确认申请单位根据查证机构出具的查证报告书及说明填写《产权界定申请表》,经各投资主体认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持《申请表》到产权界定主管机关办理确认手续,办理确认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及《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 (2)产权界定查证必须附的文件、资料。 4、 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经确认后,主管机关发给产权界定确认书。产权登记机关依确认书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发给产权证。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相关操作程序(三) ——产权界定后的资产评估程序 林建华 谢庆国 一、产权权属确定后的资产评估程序 (一)评估立项、确认范围 凡占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单位因下列经济行为将发生产权变动或资产性质变化时,应当向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下称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验证确认: 1、 资产和产权出售、拍卖或者转让和抵押; 2、 企业整体资产租赁; 3、 企业部分资产租赁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非国有企业; 4、 企业被兼并、企业歇业清算或破产清算; 5、 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与其他经济组织联营; 6、 与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7、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8、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 (二)评估立项程序 1、申请。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的单位应填写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初审同意后,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交下列附件: (1) 资产评估立项登记、确认申请表(一式五份); (2) 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 产权登记证(登记表或年检表); (4) 有房屋、土地评估的,需房地产权证; (5) 涉及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需有关董事会决议; (6) 资产评估特定经济行为的有关批准文件:一般经济行为需有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企业破产需法院民事裁定书;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 2、登记。资产管理部门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当即进行审核。若申请表填写无误,提交资料完整,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的选定符合有关规定,当场予以登记立项。 (三)评估确认程序 1、申请。被准予立项的单位应委托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立项要求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初审同意后,由其或委托评估机构代为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结果确认的申报手续。 申请资产评估确认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资产评估确认申请表(一式五份); (2) 资产评估报告书; (3) 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 2、受理。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确认申请表,当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受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评估结果验证确认条件: (1) 已办理资产评估立项; (2) 评估机构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资产评估资格,资产评估委托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3) 评估人员符合规定要求。被评估的所有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均由评估机构在册人员具体负责进行评估; (4) 评估目的明确,评估范围正确; (5) 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工作全面、仔细、准确; (6) 评估过程、步骤符合规定要求; (7) 评估依据充分、合理,包括引用法律、法规、政策准确适当,选用资料、数据、参数真实、可靠和适用; (8) 评估基准日选择适宜; (9) 各项资产选用评估方法合理、适宜,计算准确,价值影响因素考虑周全; (10)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合理,适用条件明确、适宜; (11)资产评估说明全面、充分; (12)资评估报告书内容完整、正确,附件资料齐全; (13)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至少要有两名具有评估资格的人员盖章、签字; (14)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要有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3、验证确认。管理部门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证。若审核无误,即下达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是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载有验证确认结论的法定文书,委托单位可以按通知书所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或作价的依据,进行有关经济活动。 资产占用单位或资产评估机构对区资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审核决定或验证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该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在实践中,每个企业均存在不同的情况,相应的,实际操作程序也会不同。需要根据这些企业的各自特点,判断并采取不同的程序和解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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