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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金融管制及其对金融业的影响         ★★★ 【字体:
放松金融管制及其对金融业的影响

作者:佚名     人气:800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揭示了金融业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历史原因和特殊意义,接着分析了20世纪70年代之后金融自由化和放松管制的背景,然后从全球化(地理边界的消失)、一体化(产品或行业边界的消失)、创新化(服务方式的革命)和集中化(少数机构高度占有全球市场)四个方面阐述了放松管制对金融业的影响。
    关键词:分业经营 全能银行 金融控股公司
    入世后我国金融业将面临着一种全新的开放的竞争格局。把握当今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及形成这一趋势的有关监管背景,应当是我国金融业迎接挑战的必要准备。
    虽然金融监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世纪末英格兰银行的草创,1720年英国泡沫法(Bubble Act)的颁布,19世纪初法兰西银行的建立,1863年美国国民银行法的通过和货币监理署的成立,以及1913年联邦储备法的通过和联邦储备系统的建立,但严格的政府性金融监管却是产生于1929-1933经济大危机之后。在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理论的指导下,政府的严厉管制和积极的市场干预成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保卫经济系统安全和促进经济复苏的一个重要手段。其中在金融业发展的历程中影响最大最为著名的莫过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le Act)所确立的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体系和有关金融法律所奠定的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这一体系和框架不仅属于美国这一世界上最大的金融市场,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塑造或影响了日本等其他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制度。
    一、罗斯福新政、格拉斯—斯蒂格尔墙和金融管制
    1933年3月4日,美国总统罗斯福进入白宫时所面对的是这样一幅景象:国民收入比1929年下跌了二分之一,银行倒闭了三分之一,批发市场价格下跌了三分之一,股票价格下跌了四分之三,国家债务增长了五分之一。面对毫无信心的社会公众和继续蔓延的金融危机,罗斯福总统上台后立即宣布,从1933年3月7日至9日,全国所有银行放假(Banking holiday)关门。当3月13日 银行开门营业时,只有较为安全并重新获得执照的银行才能重新开业。
    在银行假期后不久,国会也很快就取得改革现有的金融体系的共识。随后通过的《1933年银行法》以及《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有关法律,不仅构成了大危机后罗斯福新政(New Deal)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勾画了随后半个多世纪美国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体系。
    《1933年银行法》(通常被称作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的重点是确保银行资金不能用作投机之用(Bradley, 2000)。它特别规定了所有商业银行一律不得从事证券承销和交易业务,不得设立主要从事证券业务的附属机构,并禁止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共同办公及拥有共同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董事。它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和存款保险机构(同时也是一个新的银行监管机关——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Banking Act, 1933)。《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则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特别是发行注册制度、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的有关方面进行了规定,并成立了独立的联邦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这些法律的实施给华尔街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其中最有名的案例是金融巨头摩根银行被利刀般的“格拉斯—斯蒂格尔墙”(Glass-Steaglle Wall)一切为二——J P 摩根公司继续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而摩根家族的一个成员和公司的两个合伙人携部分员工离开了公司,另起炉灶成立摩根斯坦利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从此,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证券机构)以及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局面开始形成,并直到20世纪末的《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通过时才被彻底打破;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由不同监管机关(联储、货币监理署、存款保险公司、证监会以及州政府监管部门等)分业监管的基本格局则从1934年起至今尚在沿用。

    美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在二战后被日本、韩国等国在一定程度上效法,并在他们的银行法或证券法中体现出来。
    二、放松管制的背景
    在大危机和二战后经济重建的背景下所建立起来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以严格管制和政府干预为特征的,它们在当时的背景下对维护市场信心、保护系统安全以及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原先正常的金融监管有时成为一种过度监管(over-regulation)。当这个行业被过度监管时,不仅直接的监管成本会大大提高,而且扭曲的价格信号(利率管制等)和过度的行业保护与市场分割(如严格的市场准入下的分业经营政策和单一银行制度)使得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被大大降低。因而,放松管制(deregulation)成为金融业继续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而放松管制的基本目标则可归纳为“增强企业和居民的金融弹性、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市场效率”(Khoury, 1990)。同时,放松管制也往往包含了提高本国金融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的一种考虑。
    自1970 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破产后,金融业的自由化也随之拉开了序幕。放松金融管制的过程是以七十年代中期美国结束了对证券经纪费率以及外汇的管制为开端的。随后许多国家也都陆续进行了改革。正如格拉比(1996)所指出的,当金融监管的负担变得日益沉重,税收、配额、或外汇与利率的控制在一个国家非常严格,货币和资本就会自然流向控制相对较弱的其他国家。因此,一旦少数国家开头,这种放松管制的趋势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就逐步蔓延开来。
    这一趋势在八十年代呈现了一种加速发展的势头。七十年代中期到八十年代初期的两次世界范围的石油危机和经济衰退(1973-1975 和1979-1982),促进了石油美元市场的兴起,也诱发了八十年代国际债务危机。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过剩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寻找能够在短期获利的投资机会(Michalet, 1989)。在这种金融的全球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争取在国际金融舞台上发挥更大作用的动力以及迫于国内的金融周期的压力,多数西方国家决定进一步放松对国内金融市场的管制(Israelewicz,1989)。在美国,1983年起利率管制被取消,而《1982年加恩-圣日尔曼存款机构法案》和1985年的最高法院关于地区性银行的判决开启了金融机构涉足其他领域的禁封。在英国,1986年的大爆炸式金融改革不仅取消了股票和债券交易的固定费率制度,而且引进了新的证券交易方式、取消了经纪商(broker)与特殊交易商(jobber) 区别;此外,伦敦证券交易所还允许国外公司100%拥有其会员的股权。正如当时的英格兰银行副行长麦克马洪(1985)在大爆炸的改革前夕所描述的:

    国际银行业务——实际上可以说是全部的金融业务活动——正开始经历着重大变化。这变化是基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欧洲美元市场的发展以及随后七十年代的国际银行业所经历的巨大变迁的基础上的。然而,我认为这些变化的广度和深度将会远远不止于他们目前对金融机构及其所提供的产品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我们正在经历的这些变化本身。
    “我们正在经历的这些变化本身”其实是一种革命:是融资的组织方式的革命,是银行与金融机构的结构形式的革命,也是货币资金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速度和方式的革命(Hamilton, 1986)。国际货币资本流动所带来的这些革命性变化和放松管制的努力,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货币资本在国际市场上的流动和波动。
    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罕弥尔顿(1986)所说的“金融革命”实际上更加深入也更加广泛了。随着放松管制(不仅是金融领域)的加速,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讯和运输交通成本的大幅度下降,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例如从1987 年到1997年,货物贸易在全世界GDP的比例从21%提高到了30%(世界银行,1999)。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必然带来对国际性金融服务的要求。与此同时,资本的国际化流动本身也在随着技术进步和管制放松而快速发展。从1980年代中期到1990年代中期,国际直接投资(FDI)增长了5倍,其中流向发展中国家的FDI增长了约9倍(从每年130亿增长到1200亿美元);而货币资本市场上的资金运动的数量更是惊人,如1998年4月份平均每天全球外汇交易额为1.5兆美元,约为每日全球贸易额的48倍。(BIS Review, 96/1998 和35/1999)。在这种新的国际经济和技术环境下,原先对金融机构监管中所实行的地理上和产品上的限制已经不再合时宜了,而且实际上也很难限制。因为有些金融服务并不需要物理性的机构在当地存在就可以提供(如证券的国际性发行 ),而有些金融服务则已经难以区分其属性为商业银行产品还是投资银行产品(如证券化贷款)。于是,西方国家原有的监管框架下市场准入的地理上和产品上的有关限制在九十年代基本上被打破。孕育了多年并于1986年通过的欧盟《单一市场法案》在1992年正式生效,从而消除了欧盟国家之间在就人力、货物、服务和资本(这点对金融机构尤为重要)的跨境流动上的物理、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所有障碍。而1989年通过的《银行业协调指引之二》在1993年和1994年开始实施。这一指南在1977年《银行业协调指引之一》所建立的简单框架的基础上,大大地解放了金融和贸易的跨境服务。它规定了金融机构的银行业务执照可在所有欧盟国家通用,终止了对跨境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的额外资本要求,协调了不同国家对最低资本水平的要求,同时还限制了母国监管者对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和产品交叉的限制的权力。更重要的是,它将全能银行确定为一个欧盟的标准,任何国家如果不遵守这种标准将会使其本国的银行面临着不利的竞争地位。此外,旨在建立统一证券市场的一系列有关证券机构的规定也相继出台(Berger et al,2000; Benink, 1993; Gardner, 1995)。由于欧洲一些主要国家在传统上对金融机构并无产品上的限制,如德国一直实行全能银行的体制,而英国的商业银行和商人银行(投资银行)的分业也大多是自然形成而非监管方面的要求,因而从理论上讲 ,跨境服务的障碍的清除实际上基本消除了欧盟国家金融机构在该地区范围内的市场准入的所有限制。日本在九十年代也进行了旨在放松管制的金融改革,通过修订了《证券交易法》和《银行法》在内的相关法律规定,放松了对外国公司在日本证券市场上的业务限制,并取消了有关银行、证券分业的规定。

    美国九十年代在金融业的放松管制方面也迈出了半个多世纪以来最大的两个步骤——取消了对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上对地理和产品两个方面的限制。继八十年代许多州通过重新立法而准许州外银行通过收购州内银行而进入本州市场之后,1994年国会正式通过了《瑞格尔—尼尔法案》。这一法案正式结束了关于跨州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所有限制。而打破产品上的限制则经历了更为复杂的过程。为了推倒隔离着证券和银行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墙,有关利益集团和政治家们用了25年的时间,经过了12次的努力,耗费了数亿美元(The Economist, 30/10/1999)方才促成了《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又称格拉姆—里奇—布里雷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以下简称GLB法案)的通过。 虽然早在1987年联邦储备委员会就开始允许商业银行经营与其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公司证券的承销和交易同时规定此类收入不得超高其总收入的5%(这一比例以后被逐步提高) ,在此后也陆续为J P 摩根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和花旗银行收购经营保险和证券业务的旅行者集团开了绿灯 。但真正从法律意义上彻底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还是在1999年11月国会正式通过了GLB法案。GLB法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最核心的两个条款,即禁止国民银行和州成员银行设立以经营证券业务为主的附属机构和禁止国民银行和州成员银行与证券经营机构拥有共同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董事的规定(Section 20 & 32, Banking Act of 1933)。这就意味着,隔离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防火墙被拆除了,但由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另外两条(Section16 & 21)依然有效,因而,与欧洲的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 所不同,美国的银行不能直接来经营证券和其他业务而必需通过另一个法律主体进行。因此,GLB法案在废除了银行证券产品混合经营的禁令的同时,创造了两个新的公司形式——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和金融子公司(Financial subsidiary)。前者用以取代原先的银行控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y)并赋予其非常广泛的业务范围(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商人银行 业务等等);后者则是由国民银行设立的经营金融性活动的子公司,其业务范围比金融控股公司略窄,不包括保险业务但经联储和财政部(货币监理署)批准可经营商人银行业务(Jaworski,2000)。在此监管框架下,多数金融机构经批准都可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子公司的形式开展跨地区跨产品跨行业的多种业务。虽然许多金融机构将会根据其自身具有的特点和优势而找出一个特定的市场定位(某些地区或某类产品),但所有机构的潜在经营范围却被扩展到几乎不受限制的地步。正如GLB法案被称为“金融现代化”法一样,实际上这确是美国现代金融史上的一次大解放。
    三、 新的发展趋势——放松管制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近年来,当放松金融管制的浪潮席卷全球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正以令人难以置信的速度改变着人类生活和生产方式的几乎所有方面。这两者共同塑造着世界金融行业的新的发展模式。不难看出,金融业的边界正在消失,正呈现出一种全球化(地理边界的消失)、一体化(产品或行业边界的消失)、创新化(服务方式的革命)和集中化(少数机构高度占有全球市场)的趋势。

    1.全球化——地理边界的消失
    19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向金融服务业提出了提供全球化金融服务的要求。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金融机构提供结算和融资服务的需求,国际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也为金融机构的多样化融资服务和咨询业务展开了巨大的施展空间,而剩余资本的国际化流动更是为金融机构的全球化业务提供了发展机遇。与此同时,以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包括网路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金融机构的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大幅度下降,而且跨国经营的风险控制也更容易实现。事实上恐怕没有任何行业能够象金融业这样大地受惠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因此,金融机构向外扩张的愿望和能力在近年来愈益增强。而主要的限制便主要来自于监管方面了。
    近年来持续的放松金融管制特别是放松市场准入中的地理限制,使得金融机构对外扩张的愿望更易于成为现实。有人观察,自1980年代后期以来,企业的成长和对外扩张更倾向于通过收购与兼并而不是内部成长 的方式来实现的(De Woot et al, 1990)。金融机构的扩张往往也是这样(当然他们并不仅仅依赖于物理性的扩张。因为金融机构进入一个地区的市场特别是开展批发性业务——如银团贷款、证券发行、购并咨询等,有时只需要通过现代通讯或交通手段即可完成金融交易)。从国际清算银行的有关统计资料来看,从1990到1997年,银行类机构的数量在美国从27897家减少到22140家,日本从605家减少到575家,英国从665家减少到537家,欧元区国家 则从8979家减少到7040家。而与此同时各地区(除英国外)分支机构的数量却呈小幅增长(BIS,2000)。这表明了金融机构的购并正成为金融机构扩张的主要方式。联邦储备委员会对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购并的一项研究(Berger et al, 2000)显示:从1986到1998年,在欧洲,金融机构之间的购并起初几近于零,从1987年开始快速增长,而自1990年代中期开始则进入一个起飞阶段。这或许大体反映了1986年《欧洲一体化法案》的通过和1994年《银行业协调指引之二》的全面实施对金融业产生的影响;同一时期的美国,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购并的持续增长的趋势基本上反映了从1980年代开始各州逐步放松对银行跨州经营的管制的情况。
    表1 西方银行业的重组:机构数量的变化与规模的集中
    机构数量 集中度:前五名(前十名)
1980 1990 1997 峰值 1980 1990 1997
数量 年份 变化% 份额(占总资产的百分比)
美国 36103 27897 22140 36103 1980 -38.7 9(14) 9(!%) 17(26)
日本 547 605 575 610 1988 -5.7 25(40) 30(49) 31(51)
欧元区 9445 8979 7040 9445 1985 -25.5
奥地利 1595 1210 995 1595 1980 -37.6 40(63) 35(54) 44(57)
比利时 176 157 136 176 1980 -22.7 53(69) 48(65) 57(74)

芬兰 631 498 341 631 1985 -46.0 63(68) 65(69) 77(80)
法国 1033 786 567 1033 1984 -45.1 56(69) 52(66) 57(73)
德国 5355 4721 3577 5355 1980 -33.2 n.a. n.a. 17(28)
意大利 1071 1067 909 1109 1987 -18.0 26(42) 24(39) 25(38)
荷兰 200 180 169 200 1980 -15.5 69(81) 73(84) 79(88)
葡萄牙 17 33 39 39 1997 - n.a. n.a. n.a.
西班牙 357 327 307 378 1982 -18.8 38(58) 38(58) 47(62)
挪威 346 165 154 346 1980 -55.5 63(74) 68(79) 59(71)
瑞典 598 498 124 598 1980 -79.3 64(71) 70(82) 90(93)
瑞士 478 499 394 499 1990 -21.0 45(56) 45(57) 49(62)
英国 796 665 537 796 1983 -32.5 n.a. 49(66) 47(68)
澳大利亚 812 481 344 812 1980 -57.6 62(80) 65(79) 69(81)
加拿大 1671 1307 942 1671 1984 -43.6 n.a. 55(78) 78(93)
注:1.这里的机构数量包括所有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各种类型的合作金融机构。
    2.关于1980年的机构数,各国家的数据选取有所不同。欧元区和芬兰的数为1985年,法国和加拿大为1984年;英国为1983年;葡萄牙和西班牙为1981年。
    3.关于1980年的集中度,法国为1986年数;意大利为1983年数;奥地利、芬兰和荷兰为1985年数;瑞士为1987年数。
    4.峰值的变化是以峰值和最近可观测到的数据之间的变化。
    5.德国1980 年的数据不含东德。
    6.欧元区这里未含冰岛和卢森堡。
    7.集中度数据只包括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
资料来源:BIS,2000;British Bankers' Association: Building Societies Association: national data
    而1990年代后期的急剧增长则主要是几项大宗购并案(如花旗银行/旅行者集团、美洲银行/国民银行、第一银行/芝加哥银行以及西北银行/韦尔斯法哥银行)的反映,同时也可能是1996年联储大幅度放松对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比例限制(从10%提高到25%)和1997年《瑞格尔—尼尔法案》正式生效的结果。从整个样本选取期间的跨境购并的情况来看,虽然该研究报告认为欧盟跨境购并(指涉及欧盟以外)的增长在近年来颇为令人失望,美国的购并也基本上是以国内购并案为主导的。但应当看到,美国的购并是对以州为界的市场准入的突破,且通过合并已经创立了若干最大的和最具潜力的国际收购主体(即未来购并活动中的买方,如花旗集团、大通银行等),欧洲的国内购并强化了这些金融机构开展进一步国际合作(包括购并)的谈判优势。而且,自从1999年欧元开始正式启动之后,欧元区内的金融机构之间的购并活动被进一步推动,无论是跨国的还是国内的,无论是银行间的还是跨行业(产品)的购并活动都更加活跃起来,而且这一区域内的购并活动在全球金融机构购并中的份额在1999和2000年有提高的趋势 。与此同时,竞争的加强,特别是在企业融资等批发性金融业务上的竞争,正驱使着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张从而享有在更个欧洲范围内的竞争优势(BIS,2000)。

在九十年代的放松管制和购并浪潮中,西方一些大型金融机构不仅强化了他们在本国和本地区市场上的领先地位,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其全球化经营的战略。在欧洲,德国的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德意志银行在八十年代收购JP摩根的欧洲子公司摩根建富的基础上,又于1999年收购了美国的信孚银行,从而不仅建立和强化了它的投资银行业务而且基本完成了它在世界上最重要的两个金融市场伦敦和纽约的网络建设;瑞士联合银行通过它与瑞士银行的合并强化了它在全球银行业特别是私人银行服务方面的领先地位,同时还通过收购英国最大的商人银行华宝银行为实现它在全球业务中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economy of scale and scope)迈出了重要步骤;英资的汇丰银行经过近几十年特别是九十年代的一系列购并活动,尤其是1992年经艰苦努力收购了英国四大清算银行之一米德兰银行的行动及其后在北美、南美和欧洲的收购活动,成功地完成了从一个以香港为基地、以亚洲为主要市场的地区性银行,到一个总部设在伦敦、业务遍及全球、赢利能力名列前茅的全球性银行;ING集团自1991年由荷兰的两家金融机构合并而创立之后,通过业务扩展和连续的购并,如1995年收购老牌英国商人银行霸菱兄弟公司以及1997-2000年在美国、比利时、德国的保险和银行业的系列购并活动,迅速成长为一个世界级的金融集团(以上参有关机构网站;FT,2000;Au et al,2000;Wu, 2000)。在美国,除花旗银行、JP摩根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国际上早已建立起广泛的市场网络(前者更偏重于零售方面、后者则在批发方面)外,其他机构也通过购并行为迅速崛起并成为潜在的国际收购主体。如目前市场主要集中于国内的美洲银行,通过其与国民银行的合并完善了它在国内的网点建设——已拥有4500家分支机构,并成为美国第一大、世界第二大商业银行 ,它将随时可能成为进一步扩张的合并者(consolidator)。按它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麦考尔的话:我们已具备足够的资本,一旦看准了一个(市场、产品或机构),就会买下那个公司(US Banker 网站)。正如《银行家》杂志所指出的,在今天,世界上最大规模的金融机构中大约有三分之一的机构都在三个以上的大洲上开展着他们的业务(The Banker, 04/2000)。如果我们快速浏览一下各类大型机构网页上的基本介绍就会看金融机构全球化的趋势:综合性金融集团花旗集团的分行、子公司、附属机构、合资企业和办事处分散在全球在100多个国家;在商业银行界领先的汇丰银行早已从一个英资殖民地银行演变为6500个分支机构遍布五大洲79个国家、18万投资者分散于100多个国家的全球银行;保险巨头AXA 和ING集团分别在全球60多个国家雇佣着14万和10万员工;著名投资银行高盛、摩根斯坦利和美林公司则在全球所有主要市场(从纽约到伦敦、从香港到东京)成为最主要的交易商、承销商和购并顾问。

    如前所述,技术进步、经济全球化和金融管制放松等环境的变化促进了金融机构的全球化。而全球化一个重要成果是多数金融机构在这一过程中通过规模的扩大而降低了单位成本,增强了进一步参加国际竞争的能力。通过合并,减少了人力成本,而共享支持系统包括管理总部、技术系统、研究开发等,不仅直接降低了单位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而且还有利于集中的开发投资进一步促进技术进步。国际清算银行的研究(BIS,2000)表明,大型金融机构通过购并而享有了技术进步所带来的规模经济(Economies of scale)。从1990-1998年美国、日本和欧元区的银行业成本结构来看,这三个地区每千人拥有银行分支机构的数量大体未变,而每千美元资产的雇佣数量却大大下降了 。
    除了规模经济所带来的利益外,金融机构全球化发展的第二个重要收获是范围经济(Economies of scope),即通过向类似的客户提供更大范围的金融产品(如投资银行产品、保险产品、基金管理和商业银行服务)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创造更多收入。在金融机构全球化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经营范围(产品或行业)的扩张,甚至于有些机构的外向扩张本身就是为了规避有关管制而扩大业务范围。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颁布以后,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实行了严格的分业经营,但这一法案只在美国国内有效。实际上JP摩根从未停止过它在欧洲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通过子公司摩根建富)。而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在1999年被正式废除之前,美国的一些金融机构通过它们在海外的扩张已经在进行着跨行业(产品线)的经营活动。
    金融机构全球化的第三个益处是风险分散。风险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通过资产的分散来降低风险程度。汇丰银行近几十年来大力扩展其在美国、欧洲和中东的市场,除了因应全球化经济发展的趋势外,一个重要原因也是降低风险包括经济的和政治的。其始于1986年并成于1992年的米德兰银行收购案就是一个例证。它通过这次扩张将业务中心西移,将公司总部从香港迁至英国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中一个不言的背景恐怕与香港回归及此前充满变数的中英谈判不无关系。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汇丰银行受到较小的影响也应是其资产已经较大程度地全球化了的结果(Au et al, 2000;Wu, 2000)。
    与前一条相反(也是相成)的,金融机构的全球化是获取高风险的投资收益的一个重要途径。许多发达国家的大型金融机构如欧洲的大型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美国的大型投资银行近年来大力发展在新兴市场如亚洲和中国市场的业务,已经并将更大地分享新兴市场的高速成长的成果。比如,从1990年到九十年代中期,资本市场上流入发展中国家的FDI占全球的比重从15%增长到40%;证券投资的比重则更是由2%增长到30%(BIS Review 96/1998, World Bank, 1997)。在这一变化过程中,受益最多的除发展中国家本身以外,还有为国际资本流动提供服务的跨国金融机构。
    2.综合化——产品或行业边界的消失
    在金融业发展的历史上,由于市场需求或客户群的不同,生产不同金融产品所要求的技能、设施和组织形式不同等等原因,金融机构通常按其所提供的产品被分为商业银行(清算银行、储蓄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人寿或健康保险以及财产保险)。此外,还有其他种类的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机构或基金管理机构、金融租赁机构、储蓄信贷合作机构等等。这些分工大都是经过长期的发展而自然形成的。当然分工的状况也因地点和时间而不同。在有些国家这种分工较为明确,如英国历史上的较为专业化的清算银行、储蓄银行、商人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中央银行体系,美国、日本在20世纪中后期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体制等;在有些国家则较模糊,如德国的全能银行体制以及1933 年以前美国的金融寡头式的银行。但总的来说,自从1930年代的大危机之后,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的金融管制使得分业经营成为世界金融行业的一种基本格局。

    1980年代以来不断加速的技术进步和金融产品创新使得金融机构原有的竞争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与此同时,企业融资结构也在发生变化,即传统的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的市场份额正在被证券为主的直接融资方式所侵蚀。商业银行在美国金融机构中的市场份额(以资产计)在二战结束之初的1946年为57%,到1980年已降到38%。即便是在中短期贷款市场上,由于金融创新(如证券化以及非银行机构提供的类似产品)的影响,商业银行在1960到1981年间,市场份额也由83%下降到60%(MaCall and Saulsbury, 1986)。同时,投资基金、养老金和保险市场也在逐步增长。正如布鲁金斯研究所的一份报告所指出的,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出台后最初的几十年内,商业银行伴随着政府的保护和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享受着增长的快乐。但从1980年代开始,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美国的商业银行开始感受到自身在竞争中的不利地位(Reinicke, 1995)。随着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的分野已不似当年一样明确,而技术进步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市场壁垒(Barrier of new entry)大大降低,金融机构相互进入对方的经营领域而提供更广泛的金融服务(如银行支付与存贷款、证券经纪、投资管理与保险销售等等)几乎不用增加任何成本。在此情形下,无论是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抑或是保险公司都有一种强烈愿望向其他领域扩张。
    金融自由化和放松管制为金融机构的综合化(或称一体化或多元化)发展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在放松管制过程中的金融机构的购并活动往往既是规模上的提高,也是效率上的提高;既是地理意义上的扩张,更是业务范围意义上的扩张。在欧洲,德意志银行收购英国摩根建富银行和美国信孚银行、德累斯顿银行收购英国本森银行、瑞士联合银行收购华宝银行、瑞士信贷银行收购美国第一波士顿公司及DLJ公司、荷兰ING收购英国霸菱银行、法国巴黎国民银行(现为巴黎巴国民银行)收购香港百富勤等等,无不是由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向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扩张。在美国,九十年代的金融机构的购并案虽履创购并金额的历史记录并造就了一些金融巨头,但这些购并大都是发生在银行业内部(如美洲银行—国民银行、大通银行—化学银行、第一银行—第一芝加哥等)或证券业内部(如摩根斯坦利公司—迪恩威特公司、所罗门—斯密斯巴尼公司等),这主要是由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严格限制的缘故。
    尽管如此,美国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的努力却早已悄悄开始。如前所述,JP摩根从未停止过它在国外的证券业务,并且在1980年代争取开展证券业务的努力于1989年获得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批准(从事公司证券的承销),一年后进一步获准经营股票承销业务。此后,JP摩根便全力将这个老牌的商业银行向投资银行的方向转换,大力扩展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之外的金融产品。在1999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尚未被彻底废除之前,它就已经更被视为一家投资银行而非商业银行。它的利率收入在整个营业收入中所占比例从1997年的26%下降为1999年的19%(JP Morgan, Annual reports);它因在金融衍生产品方面成就卓越而被《环球金融》评为1999年最佳衍生产品机构(Global Finance, 10/1999);而它在投资银行的重要战场——购并顾问业务方面战果显著,1999年和2000年都名列前茅(Thomson 网站)。到2000年9月被大通曼哈顿银行收购之前,JP摩根已经被认为是“除名字之外整个一投资银行”(The Banker, 06/2000)。事实上也正因为如此,大通银行才决定收购它从而完成大通同样作了多年的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努力 。

    如果说JP摩根历经十年的转型是一次静悄悄的变革的话,那么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的合并则是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1998年当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宣布合并时,直接与当时依然生效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发生了正面冲突。因为合并后的花旗集团的“红伞”(也是公司徽标)下汇集了金融业相互隔离的各领域的一些响亮名字,包括花旗银行(商业银行)、旅行者公司(保险和信用卡)、所罗门斯密斯巴尼公司(投资银行)等。在经过一番艰苦的努力之后,联邦储备委员会最终批准了这一合并案。这就预示着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必然要在近期被废除。但如果新法案不能在国会通过的话,这一合并案仍然面临着破产的危险。事实上,花旗集团的小红伞最后直接引出了一个“大红伞”——金融控股公司 。当然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不仅仅是为花旗而废除的,GLB法案也不是为花旗而诞生的,但花旗合并案却无疑是一个直接导火索。而且,在新法案所奠定的新的监管框架下,花旗集团成为第一个受益者和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并成为全世界最大的金融集团,提供最为全面的金融产品。从此,美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在金融控股公司(FHC)或金融子公司(FS)的名义下经营多元化的金融产品,提供全方位的金融超级市场服务。
    就在GLB法案通过以后的第二个月,华尔街的另一巨头大通曼哈顿银行就开始了它的系列收购行动的第一步——以当时正在高速成长的高科技企业融资市场为目标,于1999年12月收购了美国西部在科技企业相关的投资银行业务领域颇有影响的翰布里奎斯特公司(H&Q);2000年4月又收购了英国的尚存的几家商人银行 之一罗博特富莱明公司,大大加强了其在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方面的能力;而2000年9月以高达330美元的金额收购了华尔街上著名蓝筹股公司JP摩根,这为大通向投资银行领域的扩张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在此期间,大通的竞争对手花旗集团并没有停止它的扩张。为促进或巩固它要在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领域的领先地位,它仍在全球范围内继续扩张着。1999年收购了日本四大证券公司之一的日兴证券的部分股权而建立了所罗门日兴证券公司,从而加强它在全世界第二大经济中市场份额;2000年它透过旗下的所罗门斯密斯巴尼收购了英国最大的商人银行施罗德公司,从而强化其在欧洲投资银行市场的地位。
    如同金融机构的全球化一样,金融机构的跨行业(产品)合并和多元化经营也同样给这个行业带来了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分散风险的益处。通过整合管理总部、统一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系统、扩大客户基础和交叉销售(cross-selling),无疑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扩大营业收入。合并后的花旗集团将花旗银行的强大的国际客户网络与旅行者集团广大的美国客户群结合起来共享有一亿的客户(分散在100个国家,包括个人、公司、政府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将旅行者集团的多样化产品与花旗集团的声誉卓著的商业银行服务结合起来,为其广大的客户群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合并后第一年的财务成果就证明了其多元化经营的优势。1999年其净利润达到近100亿美元,比上年高出70%(CITI Group Annual Report 1999)。金融机构通过跨行业的多元化经营,不仅使机构自身受益,而且也使消费者受益。消费者除了享受了一站式服务(即通过一家机构就可以存取款、交易证券、购买保险和基金等等)的便利,而且还可以降低交易成本。GLB法案的推动者之一、美国国会银行与金融委员会主席吉鉧.里奇(Leach,2000)认为,新的法案下由于服务费用的降低可以使消费者每年节省150亿美元的开支。

    金融机构通过跨行业(产品)合并而实现多元化经营或强化它在某些领域的地位有时也会有负面的作用。比如文化冲突以及经营管理模式上的差异所带来的效率损失。由于投资银行往往更注重于个人作用的发挥(有时被称为“明星”制),更鼓励创新、进取和产品推销和客户关系,而商业银行则更倾向于程序性和稳健性。因而,合并的结果有时并不能创造出整体优势,反而可能造成效率损失、士气低落和专业人员流失。近来的事例如瑞士信贷银行在收购美国投资银行DLJ公司(并与早先收购的第一波士顿公司合并)以及大通银行在收购JP摩根公司的过程中流失了大量的专业人员给它们的竞争对手如瑞士联银华宝、高盛、雷曼等(Economist, 28/02/2001)。而一旦主要专业人员流失,金融机构特别是投资银行的价值将会大打折扣(因为其产品的设计开发和销售中,更多依靠人员而不是资本)。此外,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也可能会使自己处于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如投资银行中通常最大的成本是人工费,例如2001年度高盛公司营运成本中的64%为人工相关的费用,其工资性支出占净收入的比例(compensation and benefit/net revenues)为49%,摩根斯坦利和美林的这一比例为43%和50% , 而第一波士顿的这一比例则更是高达58%(GS, MSDW & CSFB Annual Report 2001; ML Annual Report2000)。一个第二档的投资银行要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员通常要付出与第一档的大型机构(Bulge bracket) 同样的工资和奖金,而且有时还要作出若干年份固定的薪酬保证。这样,当市场增长速度放慢或经济不景气时(如2001年)往往还要付出当初市场高涨时(如1999年或2000年)所作出的承诺。而无论是在景气或不景气时此类机构的营业收入往往要远远低于巨头们,而在业务量骤减时还要面临亏损。因此,并非所有的跨行业合并都能创造出规模和范围经济。虽然许多机构都开始致力于多元化经营,特别是发展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等业务,但有的机构则在经历了若干年的尝试后开始重新考虑更集中或更专业化经营的道路。如ING最近出售了其属下的部分投资银行业务,霸菱(美国)公司,德累斯顿银行也被德国商业保险公司收购以后,已经出售其在部分地区的投资银行业务并考虑在市场和产品的选择上采取更集中更专业化的服务方式。
    3.创新化——服务方式的革命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常常被描述为类似于猫与鼠的游戏。即严格的管制会促使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来规避监管,而金融创新又进一步促使监管部门通过制定新的法规来将新产品纳入监管范围,于是又有新一轮的创新。
    图1 金融创新的回避管制说
管 制 创 新 管 制 创 新
    这种模型是由凯恩(Kane)创造的,通常被称作回避管制理论。
    据此似乎也可以认为严格的金融管制实际上是金融创新的一种动力。此外,解释金融创新的理论还有希克斯(Hicks)和涅汉斯(Niehans)交易成本说或技术进步说,格利(Gurley)和肖(Shaw)的实际部门需要说,西尔柏(Silber)逆境创新理论,以及戴维斯(Davis)、韦斯特(West)、诺斯(North)等人的制度学派解说等等(贝多广等,1990;米什金,1998)。
    在不断的金融创新的下,金融业的面貌已不似以往。许多原有的界限已被打破。比如说,在为公司融资时,很难明确划分是要通过商业票据或通过发行股票来进行,通过长期或短期的金融工具来进行;相反,债务已经可以交易,一个永不停止的资金流将可以毫无阻拦地从一种形式的证券或票据转换成另一种、从一个币种转换为另一种(Hamilton,1986)。自1987年花旗银行和JP摩根银行经历了在新兴市场上债务危机的困扰之后,资产证券化开始迅速发展而成为金融市场上一种全球性的趋势(Eng et al, 1998)。与此同时,消费者对多样化的金融资产如单位化的保险合同、共同投资基金等等的需求也逐步提高,从而进一步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加强。
    然而,进入199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的环境与以前已发生很大不同。首先是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全球范围内加速进行的金融管制放松,一方面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加剧,从而激励了金融机构通过产品创新来增强竞争力和保持原有的市场地位或占有新的市场;另一方面,管制放松的环境使得金融创新的空间被巨幅放大。
    第二个大的不同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革命性发展。这使得金融服务业的不仅在创新手段上包括产品设计和交易的能力大大提高、成本大大降低,而且更重要的是,金融服务的方式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电子金融。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增强和电子金融的发展与放松管制的环境,使得市场的参与者大大增加(金融机构相互进入对方领域或非金融机构进入金融服务业),从而进一步加剧了竞争,竞争进而又促进金融创新。而不断的金融创新则又向放松管制和技术进步提出了新的要求或市场需求。这里尝试通过下图来简单描述他们之间的关系。
    图2 新放松管制下的金融创新
    放松管制
竞 争
创新能力 创新
技术进步
    技术进步和放松管制所带来的金融创新从九十年代后期开始进入了一个以服务方式的创新为主(虽然产品的创新从未停止过)的飞速发展的阶段。 正如电子商务(e-business 或e-commerce)对现代经济生活所发生的巨大影响一样,电子金融的发展对金融业的影响更明显、更迅速。电子金融不同于我们以往所说的金融电子化。前者通常指利用网络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手段来开展金融服务,是近年来刚刚兴起的一种新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实现方式或销售渠道(distribution channel)。它不仅可以大幅度地提高交易量和交易速度、降低交易成本,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得交易各方更有效地获取有关产品信息,特别是客户(金融产品的消费者)能够更为主动地参与交易;而后者则是通常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对金融业务进行计算机化的经营管理,是一种较早时期的(1970和1980年代)、较内部化的(或较为孤立的)技术手段,着眼于自动化簿记、文字处理、文件管理、成本控制等。电子金融对金融业的影响首先来自于非金融机构的进入。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可能以较低的成本,更快的速度进入金融服务领域。这些机构可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专业的电子金融机构(e-banks 或online banks)如E*Trade、E*Loan,他们的优势是通过提供低成本的服务来获得竞争上的价格优势。第二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网络服务机构,如YaHoo!, AOL, MSN等,他们利用庞大的用户基础和技术上的优势来提供金融服务并参与市场竞争。有人将这两类电子金融机构分别归纳为价格型(price-based)和关系型(relationship-based)竞争优势(Kerner, 2001)。第三类非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是一般工商企业,包括大型的商业零售企业如War-Mart, Marks & Spencer, Tesco 等等利用他们广大的销售网络和客户基础,开展网上和地面的金融服务。以上这些大都面向消费者提供零售型金融业务,如证券买卖、保险销售、存贷款等等,因而基本属于B2C型电子金融。此外,还有些机构包括专业性交易服务机构(如Tradesafe.com, I-Escrow)和一些工业制造业企业如通用汽车,福特汽车,通用电气等也在建立或支持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批发性电子交易市场,或可称B2B金融业务。

    电子金融给传统的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虽然近来各类“.com”公司都经历着一场严重的挫折,但由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所引发的这场革命对各个行业所产生的影响却并未减弱。而在各个行业中,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尤为突出 。在技术进步和放松管制的条件下,新兴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提供者如以上所列出的各类“.com”和多元化经营的工商企业将可以很容易地就进入壁垒不再森严的金融市场。而且,互联网技术使得一些新的金融机构生来就是全球化机构。例如E*Trade只花了三年的时间就建立了一个世界性的品牌并在全球33个国家开展业务。而美林公司为实现在大致相同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则用了30多年的时间(Gruzine & Davidow, 2000)。同时,互联网技术也使得交易成本大幅度下降。如E*Trade公司和成功地将自己由传统型机构转化为网上经纪商的嘉信公司 (Charles Schwab)对证券经纪业务的革命性改造,使得他们的交易成本在三年内就下降了90%(Arthur Anderson, 2000a)。因而,有人认为,传统的砖石结构式(bricks and mortar)的金融机构将会被新兴的鼠标点击式(clicks)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所替代。在此形势下,传统的金融机构奋起直追,纷纷投入巨资于电子金融方面,以不同形式,迅速建立起了一支实力雄厚的“砖头加鼠标”(bricks and clicks)的金融力量。金融机构建设电子金融的一种形式是通过另设新机构的方式来拓展其客户基础同时也扩大其服务范围,这方面突出的如英国宝诚保险公司。它投资了5千万英镑建立了一个提供多种产品(包括存贷款、保险销售、证券买卖、信用卡等)的网上银行服务机构,“鸡蛋”公司(Egg)。这个公司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就发展了90万客户和120亿英镑的存款。金融机构发展电子金融的第二种形式是多数银行都在做的,即通过提供网上服务为现有的客户群体提供方便从而保持既有市场并吸引新的客户。如美洲银行在开设了互联网服务后,每个月都有月12万客户在网上登记,其中多数都是银行现有的客户(Global Finance, August 2000)。第三种形式是通过建立联盟的方式来共同发展网上服务。有的联盟是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用各自在所提供产品和所服务的市场上的优势互补。如著名投资银行美林公司与全球性商业银行汇丰银行于2000年达成协议,共同投资10亿美元建立合资公司提供全面的网上金融服务(FT, April 2000);更多的联盟则是在金融机构与著名网络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用各自的技术和客户上的特点共享市场。如花旗集团与美国再线(AOL)于2000年7月宣布共建一个网上货币支付系统;德意志银行在1999年底和2000年初分别与Yahoo!和美国在线(欧洲)公司建立战略联盟;巴克莱银行与英国电讯(BT)之间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并为客户提供免费的互联网服务。与“.com”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的电子金融不同(他们大都侧重于零售服务方面或B2C),金融机构在发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往往更注重于机构投资者。如大通银行、美洲银行、JP摩根、花旗银行、荷银集团、BNP巴黎巴、高盛等大型金融机构都投入巨资建立了为公司客户、机构投资者或特定客户群(如美洲银行的Farms.com、Restaurantpro.com;BNP巴黎巴等法国银行的eMarketplace等)服务的网络交易或信息资讯系统(Global Finance, April & August 2000;Arthur Anderson, 2000)。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它在金融机构中的广泛应用,电子金融已经在逐步打破B2B和B2C的界限。如花旗银行的bizzed.com不仅为企业服务,也为个人服务(Kerner, 2001)。其他如JP摩根大通、摩根斯坦利、荷银集团等所开展的电子金融也是如此。

    电子金融和其他类型的电子商务在2000年的暴涨暴落,使得大家都开始重新审视电子金融经营的模式。虽然有人至今仍然对比尔.盖茨关于“银行业务很关键,但银行并不一定关键” 的论断深信不移(Kerner, 2001);但许多人更认为,如同电子商务是商务的一个部分,电子金融也是金融的一个部分。因而植根于金融机构当中并与传统的业务形式紧密衔接的电子金融往往更具竞争优势、更容易成功(Villa, 2001; Ramamuthy, 2001 和 Brandman, 2000等)。由于金融机构在资金、客户、信誉和品牌等方面的优势,他们在传统的业务基础上建立的电子金融,往往具有更加稳定的客户基础和竞争能力,同时也具有更高的风险承受能力。特别是在2000年下半年以来市场下行、交易也逐步萎缩的情况下,对于纯粹的电子金融机构来说,生存的压力将非常大。如嘉信公司从2000年2月到2001年2月的一年之内,客户总资产就下降了5%,而交易量下降的幅度更大。其他的主要电子金融机构如Ameritrade.com、TD Waterhouse.com、Comdirect.com等也都遇到同样的问题,其中许多已经或开始考虑大幅度裁员(Knight et al, 2001)。在此情况下,背靠资本实力雄厚和信誉卓著的大型金融机构的电子金融机构就显示出其与众不同之处了。如面对市场表现不良、股票价格持续下降的电子金融机构CSFBdirect.com ,其母公司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公司(CSFB)于2001年3月26日宣布斥资7千万美元,以高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60%的价格收购了发行在外的股票,以便重组该电子金融机构。此前,为重新创立品牌、吸引客户,CSFB在2000年第四季度就为此花费了近4百万美元(FT, 27March 2001)。不管其发展前景如何,这类举动本身就是其他独立的电子金融机构所难以奢望的。事实上,早在电子商务如日中天的2000年初,安达信公司的一项调查就显示,多数人(53%)还是相信五年后的金融主力军仍为全球性金融机构或较早运用了电子商务的地方金融机构;而只有很少人支持纯粹的独立电子金融机构或来自其他行业的新来者能够成为主力(见表2)。

    表2 金融市场未来的主力
机构类型 支持率
全球性金融机构 33%
较早运用了电子商务的地方金融机构 21%
同时提供金融服务的电子商务或网络公司 13%
纯粹的独立电子金融机构 11%
较晚开展电子商务的地方金融机构 9%
来自其他行业的新来者 8%
资料来源:Arthur Anderson, Research papers Issue No2/Janurary 2000
    如果这一调查放在今天,经历了2000年的泡沫破灭和金融机构的整合集中之后,有理由相信第一类(全球性金融机构)的得分将会进一步大幅度提高。因而,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砖头加鼠标(bricks and clicks)”的模式将会是金融机构经营的主流模式。
    当技术创新在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商机(包括电子金融本身和电子商务所要求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当大的挑战。除了前面所提到的来自独立的电子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电子商务或网络公司的竞争和来自其他行业的竞争以外,电子金融这一服务方式的特点决定了,市场上的金融产品信息(包括价格、品质、供求等)将更加充分,消费者的主动性和消费的自助性将会增强。因而,他们对金融中介的依赖将会大大减弱,因而将会出现“金融脱媒”(disintermediation)倾向(Arthur Anderson, 2000;Global Finance, April & August 2000)。这种脱媒除了原先关于资金的融通更多地通过证券市场上而不是银行的含义之外,证券的交易本身对经纪商的依赖也将大大减少。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方便地获取市场信息也可以方便地进行交易和查询。有研究认为,技术创新和管制放松条件下未来的金融机构可以新的标准区分为金融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前者的数量将会在未来几年里大幅度下降(如美国的金融机构在5-10年内将下降25%),而销售者将会大量增加(将不仅仅限于现有的金融机构)(PWC,2000)。可以预见,虽然金融机构将会继续发挥其信用中介、风险的承担与分散、投资与融资咨询等方面的功能,但其经营的环境和方式将发生相当大的变化,不能及时和持续创新的机构势必被时代所淘汰。
    4.美国化——竞争加剧与产业集中
    金融管制的放松和技术进步所带来的金融机构的跨国境扩张(全球化)、跨产品线的多元经营(一体化或综合化)以及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方式的革命(创新化),使得市场的边界和壁垒逐步消失、竞争更加激烈。而竞争的结果已经并将继续呈现出一种金融产业内逐步集中,并以美国金融机构和美国模式为主导的一种局面。

    全球化的必然结果是来自国外的竞争者与当地机构在本土的竞争加剧,以及本国机构在国际竞争市场参与竞争的机会增强
    一体化使得原先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格局将被打破,从而带来来自金融产业的其他行业或产品部门的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市场上共同竞争。美国GLB法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墙对金融机构业务的分割,同时也创造了一种机构形式(FHC)为金融机构开展跨行业的多种产品经营服务。就在这一法案通过之后的短短数月之内,就有100多家银行向联邦储备委员会申请并获准由银行控股公司(BHC)转为金融控股公司(FHC)。这些机构既有大名鼎鼎的金融巨头花旗银行、大通银行、JP摩根、美洲银行和汇丰银行,也有名不见经传(甚至从未有中文名称)的小型银行如Acadiania BancShares of Lafayette, La, Yarville National Bancorp of Hamilton, NJ等(Fed, 2000)
    创新化则进一步增强了金融机构在不同地域、不同产品与行业上竞争的能力,同时也自然带来了更加广泛的各类不同的金融市场参与者。如前所述,随着放松管制和技术创新所带来的交易成本的急剧下降和市场壁垒的打破,不仅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可以较为自由地交经营不同类型的产品经营,而且各种类型的市场参与者将不断涌现,他们包括独立的电子金融机构(如E*Trade)、提供金融服务的电子商务或网络公司(如美国在线)和来自其他行业的从事多元化经营的大型工商企业所开办的网上或地面金融服务(如通用电气的GE Capital,通用汽车的GMAC, 维京集团的Virgin Money等等)。特别是最后一类机构,由于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卓越的品牌和广大的客户基础以及信息技术方面的实力,他们将会成为现有金融机构的强有力竞争对手。虽然未必所有的机构都会在同一市场层面(目标客户群)提供相同的产品;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在以客户(而不是产品)为中心的时代,如何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吸引新的和保留既有的客户从而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将会是所有金融产品提供者面临的严峻课题。
    在当今激烈的全球金融市场竞争中,“越大越好”(bigger is better)(Haddock, 2000)已成为许多金融机构的哲学。通过扩大规模来降低单位成本和扩大市场份额,通过增加产品品种来满足客户需求、增加收入来源和降低销售成本,是许多金融机构的着眼点。近年来放松管制下出现的合并浪潮正是对此的反映。而这一浪潮的结果必然是金融产业的不断集中。在著名的《银行家》杂志列出的2000年全球最大的1000家银行中,前5名最大的银行(花旗银行、美洲银行、汇丰银行、东京三菱银行和大通银行)全部都在过去三年中由大银行间的收购或合并而形成(The Banker, July 2000)。国际清算银行的有关统计也表明,自1990年—1997年,无论是金融机构的数量还是它们的分支机构的数量都急剧地减少,而各国前5名大银行的市场份额(所占有的资产/本国所有银行的资产),除挪威、英国等少数业已高度集中的国家外,大都出现了明显的增强(见表1)。经过1998年以来新一轮购并浪潮后,这一产业集中化的趋势在美国、欧洲和日本将会更加明显。

    产业集中化的趋势不仅表现为金融机构数量的减少和少数大机构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而且还表现为在市场上表现最为活跃的大型金融机构往往是美国公司。这正如在许多其他行业一样(从A字打头的航天工业、航空公司到S打头的证券公司、特殊零售等),大多数的主要市场参与者大都是美国公司 。这种集中化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从《财富》杂志2000年全球500强中金融类机构来看:在商业银行类机构中,赢利水平最高的前10名商业银行中有4家是美国银行,它们分别居第1、2、7和9位(这里还不包括被列入多元化金融服务机构的花旗银行);在证券类机构中,所有进入500强的5家证券机构,销售收入最高的前4名均为美国公司;而进入500强的多元化经营的金融服务机构6家全部都是美国公司;只有保险类机构美国不占统治地位(Fortune, 24 July 2000)。如果从全球的各主要金融市场上的市场份额来看,最经常为各大金融机构在推销过程中所采用的汤姆森公司(Thomson)的排行榜表明,无论是在美洲、欧洲还是在亚洲,主导着各类产品市场(如股票、债券银团贷款或收购与兼并等)的主承销商、牵头银行或财务顾问大都被美国银行所占据。商业银行中的花旗、大通、美洲以及投资银行中的高盛、摩根斯坦利和美林永远都是站在排行榜的前列(IFR, 1999&2000)。这当然有美国国内市场规模极大因而美国机构自然会占据统治地位的因素。但即便是在除美国以外的国际金融市场上,主角依然是美国的金融机构,只有个别的非美国的机构如德意志银行和瑞士联合银行等能够挤入这个行列。即便是在日本这样一个巨大的金融市场上,虽然国内有众多资产和资本规模庞大、营业收入颇丰的金融机构,其证券发行和收购与兼并业务中仍然是以美国公司(如花旗集团、美林公司等)为主。在世界金融市场上唯一不是由美国机构独领风骚的是保险市场。在人寿和财产保险等方面,欧洲和日本的保险机构都占有了相当大的份额。这可能与保险这一产品的零售性质和地域色彩较浓以及传统有关。但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和金融机构服务的多元化以及金融创新和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交叉销售便利,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和集中化程度也将逐步提高。国际证券市场协会的一位分析人员曾经谈到,“大多数的主要保险公司是欧洲公司。然而,美国的大型投资银行将不可避免地在这个领域扮演重要的角色,因为他们具有强大的金融机器和营销能力”(The Banker, March 2000)。美联储的有关专家在对美国和欧洲部分国家跨国金融业务的一项实证研究表明,与欧洲国家的银行不同的是,美国的国内银行不仅在国内的经营上具有相对外国银行较高的“本地效益优势”(domestic profit efficiency advantage),而且当他们在国外(欧洲)经营时,这中效益优势并未消失。从而说明了国家优势假说(national advantage hypothesis)的成立(Berger et al, 2000)。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特别是GLB法案对美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限制的取消,美国金融机构在地域和产品上的扩张势将进一步加强。这也意味着,业已强大、拥有竞争优势的美国金融机构将更加强大、更有优势,从而进一步强化金融行业的集中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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