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该办法积极鼓励省内外私营企业、自然人、外资企业及外商参与云南省工业、商贸以及流通领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革。办法提出,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可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租赁、承包、托管和联合经营等多种形式。 根据该实施方法,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一次性买断产权的,对于资产大于负债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可根据评估的价值,以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购买价格,对企业进行重组;承担债务式收购的,对资产与债务相等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可以用承担债务形式整体接收国有企业,改为私营企业;投资控股式的,可通过购买股权达到控股,并按照《公司法》规范组建新公司,并按新公司的组织形式依法规范运作,对承接的原国有企业的债务不负无限责任,以承接的国有企业的资产为限清偿债务;私营企业以承包、租赁、托管、委托经营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与该私营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妥善处理好各项资产和债务。 实施办法规定,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原企业的债务清偿确有困难的,原企业借用的各项财政借款,可报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债转股或转增资本金,或者给予50%-70%比例的冲销。私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竞价收购,也可实行协议收购。原国有企业的资产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成交价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在成交价格的基础上,对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的,可扣除职工安置费和债务等改制成本费用后,在20%内给予优惠;对分期付款收购的,首期应不低于收购款总额的20%,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凡属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经批准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即在2010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兼并或收购国有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以承担债务形式兼并或收购国有企业的,三年内允许先抵补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办法提出,私营企业参与涉及资质等级国有企业改革,只要改制后有关条件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保留原资质等级。变更证照涉及到的有关资产审计、评估、拍卖、产权交易等收费,省级以上财政、物价管理部门有规定的按其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没有专门规定的,以企业能承受为原则协商收取。变更证照的收费没有省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不许收费。私营企业收购国有企业后,与原企业职工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的,每签订1人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的12倍折抵收购价格,最低折抵到零。 中华工商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