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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与治理结构的理论探讨 | |||||
作者:佚名 人气:253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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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资本结构理论表明,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在企业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合适的资本结构对于提高权益回报率和改善公司治理都是有益的。但如果资本结构偏离了合理的范围,负债率过高,则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当企业出现偿债危机时,进行债务重组往往比破产清算更容易为当事各方所接受。 股权结构的变化对治理结构的影响比较易于理解,而资本结构的变化对治理结构的影响则难于把握一些。从理论上来说,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行为倾向是不一样的,他们对代理人的要求和监控方式也不尽相同。代理成本等理论对资本结构与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做了解释。詹森和麦克林(M.Jensen and W.Meckling,1976)的经典论文认为适度的负债率可以使总代理费用最低,从而使委托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证。阿洪和伯尔顿(P.Aghion and P.Bolton,1992)从剩余控制权配置的角度阐述了适度负债对降低代理成本和改善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法马(E.Fama,1985)也认为,债权人专家式的监督可以减少股权人的监督工作,并使监督更有效,这便是治理结构中所谓的“拜托债权人(Enlist the bondholders)”。在一篇关于债务合约的奠基性论文中,史密斯和华纳(C.Smith and J.Warner,1979)认为,债务合约中的保护性条款(Covenants)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在投资、融资、股利分配、经理收入等方面的限制也会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和改善治理结构。 这只不过是对资本结构与治理结构之间关系的一般性描述。在实际当中,不同类型的债务对企业治理结构影响的强度不一样。如流动性强的债务和流动性弱的债务、大宗债务和分散的债务、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可转换性债务工具和不可转换性债务工具、可赎回与不可赎回债务工具等对企业治理结构的影响有所不同。霍根和森贝特(R.Haugen and L.Senbet,1979,1981)就认为,在债务中引入赎回和转换等选择权将对企业的利益机制产生重大影响。巴尼亚和霍根、森贝特(A.Barnea,R.Haugen and L.Senbet,1980)进一步分析道,债务的赎回实际上相当于缩短了债务期限,这对于债权保护是有益的。总体而言,流动性弱、可转换性弱、没有赎回条款、期限长的大宗债务将会要求企业治理结构作出更多的适应性调整。这里特别要提到的是提供长期贷款的债权人对企业治理结构的介入。长期贷款往往数额大、一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风险较大,而且长期贷款缺乏流动性和可转换性,难以通过抵押和担保来获得偿债保障,所以贷款人可以更多地通过保护性条款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行为进行限制,如对运营资本比例、现金股利、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经理层收入等进行限制。除此之外,贷款人还可能会从保持距离型的债权人变成控制导向型的债权人,从而直接影响负债企业的治理结构。(《债转股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研究》课题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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