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专家表示,代表张裕管理层及内部员工实施MBO的烟台裕华、裕盛两家投资公司,在此过程中对外投资都超过了公司净资产的50%,违反了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投资额度的限制性规定。
现行《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根据去年11月2日张裕A的公告,2004年10月29日,烟台市国资局与烟台裕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牗裕华公司牘签订了《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将张裕集团45%的国有产权转让给裕华公司,转让金额为38799.51万元。而裕华公司恰恰成立于受让上述股份前一天,即2004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正好是38799.51万元。这显然超过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规定。
裕华公司的出资人为46个自然人烟台裕盛公司和中诚信托两家企业法人,二者分别占裕华公司注册资本的17.2%和45%。
裕盛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7日,注册资本6733.3万元。按照上述持股比例,裕盛对裕华的投资额为:38799.51万元×17.2%=6673.51572万元,约等于裕盛公司的注册资本6733.3万元。因此裕盛对裕华的投资显然也不符合《公司法》第十二条。
在备受关注的张裕改制中,管理层和内部职工以38799.51万元获得了张裕集团45%的股权;3个多月后,意大利意利瓦公司买了33%的股权却付出48142.43万元。
这一巨额价差使得张裕的MBO被市场人士怀疑是在贱卖国有股。上周,张裕及烟台国资局都表示,张裕国有股并未“贱卖”,而造成最后交易价差异,原因有三:一是两次转让所适用的政策不同,前者为了保护职工利益,享受了部分优惠政策;二是两次评估资产的时点不同,对内转让时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03年8月31日,对外的基准日则是2004年10月31日;三是产权转让方式不同,前者是协议转让,后者则采取了市场化的招标方式,使国有出资人获得了20%的溢价。
分析人士指出上述MBO的过程违背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却仍能完成股权转让过户,是非常值得深思和引起关注的。 来 源: 华夏时报 岳敬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