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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功过是非任评说 | |||||
作者:佚名 人气:276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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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国企产权改革的各种形式中,最受争议的当属管理层收购,即MBO.继去年财政部发布“关于暂停MBO审批的建议”后,不久前由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先生一句“MBO是掠夺国有资产最好的办法”的断言,引发了关于国企产权改革的激烈争论,MBO再次被推至风口浪尖。究竟实行MBO会不会导致国资流失,MBO适不适用于我国的产权改革,推行MBO需具备怎样的环境和条件?我们特邀有关专家发表看法,供读者参考。 尽快提供具有更高法律效率的“元规则” 解决国企改制中MBO面临的问题,还要为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股权转让和MBO实施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针对MBO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如2003年底实施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意见》、今年2月起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此前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这些政策的出台为MBO操作的透明化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指导。但是,这些都属于部门指导意见,法律效力偏弱,不可能规范国有股流通等重大问题,也没有对MBO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在执行过程中极易被地方政府和企业管理层规避,使MBO成为法律缺失下将国有财产转化为私人财产的“合法”通道。因此,应尽快制定规范国有企业改革方式和程序的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从而为实现国有产权的转让和保护国有资产提供具有更高法律效率的“元规则”。在这一“元规则”框架下,制定专门的MBO实施规范细则,对收购主体的资格、资金来源的合法渠道,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管理层的市场选择机制等MBO关键环节给予明确规定,并通过加大管理层的责任和风险来约束和制衡他们的投机行为。 MBO作为国企改制的一种形式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绩效的,人们对MBO持否定意见主要着眼于它的非公平性 国企产权改革的有效形式 暨南大学工业经济研究所教授 朱卫平 MBO是指由公司的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负债融资及股权交换等其他一些经济手段,获得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20世纪80年代,MBO在欧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开始流行起来,主要适应于企业价值被市场低估或企业合理的业务调整受到控股方制约的情况。90年代以来,MBO作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重组的一种形式被引入到我国经济生活中来。尽管我国国企改制过程中出现的MBO与西方的MBO在主体、动因、形式和方法上均有很大差异,但其最终结果——管理层取代现企业所有者成为控股股东这一点上是相同的。 自从MBO登陆我国以来,与之有关的争论和质疑从来没有停止过,其焦点主要集中在MBO到底是不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有效形式。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效率和公平两个维度来作出判断。 判断标准一:是否有利于提高效率 国有企业MBO的实质性内容无非是国家将其拥有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给原企业的经营者群体,因此,其效率性可以从两个层次来分析:一是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改制与不改相比是否有利于提高效率;二是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给原企业经营者与转让给其他主体相比是否有利于提高效率。首先,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国有企业在效率上是没有“竞争优势”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国有企业的最终委托人虚化导致难以形成完整的委托——代理链;割不断的政企政资关系必然形成的过度行政干预和严重内部人控制并存的局面;事实上存在软预算约束。这些原因都内生于国有产权制度。因此,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抓大放小”和国有股减持的方向是正确的,毋庸置疑。其次,MBO作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形式,与其他形式相比应该更有效率。因为通过MBO,形成了经营者持大股的产权结构,实现了“贴身经营”,有利于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有利于提高经营决策的效率。从上述两个方面都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即MBO作为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种形式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绩效的。事实上,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过程中,大部分被卖掉的企业都是将部分、大部分或全部资产直接卖给了企业的原管理者(层),或者先卖给职工然后再卖给管理者(层),可以理解为一种管理层收购或类管理层收购。 判断标准二:是否具有公平性 目前人们对MBO持否定意见主要着眼点在于它的非公平性。确实,在已经发生的MBO案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非公平性问题,导致了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具体表现在:收购程序的非规范性,许多按规定要走的程序实际上是在走过场,对最终结果几乎没有影响;价格确定的非合理性,在MBO过程中,资产转让价格一般是采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的,且大多数情况下协议价格都较大幅度地低于市场竞争价格;收购资金来源的非透明性,许多的收购案例都不知道收购者资金的来龙去脉;操作过程的“暗箱”性,甚至可能存在原企业的管理者利用自己内部人的地位,在交易前隐藏资产的行为;对交易双方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可能存在一些损害,特别是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利益有时难以得到保障。 决不能因噎废食 一方面,MBO是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效率的产权制度改革形式之一,另一方面,它又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对待这一“新生事物”呢?我认为:首先,MBO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非公平性产生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国有产权制度本身,正是这一产权制度导致了所有者缺位,导致了企业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约束不对称,由于这两个“不对称”所导致的非公平性并非只存在于MBO过程之中,而是存在于国有企业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其次,任何交易过程都有可能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公平是相对的,不公平是绝对的,更何况是要回过头来对产权模糊的资产重新进行产权界定和交易。因此,要辩证地看待MBO过程中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要认识到国有资产流失并非只发生于资产交易过程,不交易照样可能流失;第三,对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向后看,但更要向前看,首要的是把握住大方向,通过改制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就是大方向;第四,针对在MBO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必须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建立和完善,就像有一位学者所说的,相关法规建设要“跑步前进”,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但决不能因噎废食。 只要我们能够从有效制度供给入手,创新并完善各种内外部制度,有理由相信MBO在我国可以得到良性发展 国企MBO有望走好 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赵玲玲 张微 与外国比我国国企产权改革是成功的 无论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或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国企改革均是一个非常痛苦的过程。姑且不论在改革当中因操作不当引致的国有资产流失,更有甚者还带来了社会动荡。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英国由撒切尔夫人主导的国企改革引来了巨大的社会震荡,工会与政府对峙多年,罢工浪潮此起彼伏;90年代两德合并,在对原东德的国企改革中,更是引致诸如严重失业、贫富悬殊、犯罪率激增等社会问题;俄罗斯的国企改革则被视为典型的反面教材。 相比之下,我国国企产权改革是成功的,改制成功的国企达85%.据国资委提供的数据显示,自1998年至2002年底,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从6.5万户减至4.3万户,减少34%,实现利润从74.3亿元升至2636亿元,增长2.5倍。自1999年国企实行股份制改造后,之前连续6年亏损的国有中小企业的状况已开始逐渐好转,2000年、2001年、2002年全国国有中小企业实现的利润分别达到73亿元、109.8亿元和286.9亿元。确实,在MBO的操作过程中,有部分国企钻了法律法规滞后、信息不对称、交易不公开等空子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但是如果因为一些不规范行为引发一些不良后果而全盘否定MBO,是不是太武断了? 事实上,由于各国国情、体制不同,具体到MBO的操作细节上,必然会引发不同的问题。相对于西方国家中MBO仅作为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管理层所进行的杠杆收购、反收购,我国MBO肩负的重任是其不可比拟的。我国实施MBO的意义在于实现转轨经济国家的制度变革,是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有进有退的前提下进行的产权转让,是中国特色的MBO. MBO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对于在实施MBO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这一不争的事实,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几大问题所造成:首先,缺乏比较系统的关于MBO操作方面的法律法规,确定收购主体合法性困难;其次,在MBO收购价格方面,政府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企业也没有引进市场化、专业化的做法,公正、透明规章制度的缺失,使得信息高度不对称,结果必然增加监管难度;第三,MBO中80%的资金来自于负债,目前国内银行面临不良资产过多的局面,从银行融资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机构投资者的缺乏以及金融工具的有限性,使得融资相当困难,为了解决融资问题,出现了用“个人信用挪用企业信用”,收购者虚拟出资的情况,收购者的责、权极度不对称等;第四,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最后,由于寻租、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的客观存在,使得各种腐败问题和道德风险盛行,侵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几个必备的前提条件 为了应对以上问题,首先必须对于施行MBO的企业范畴严格界定。根据我国目前的状况,笔者认为,在国资委的监管下,非垄断性行业的中小型国企进行MBO还是可行的,但是前提是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1.政府应提供更为明确的MBO产业指导意见和优惠政策,目的在于确定MBO的产业范畴(重点在于制定合理的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政策,界定需要保留和退出的产业领域及退出规则等)以及为国企MBO提供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支持。 2.在MBO的具体操作环节上,特别是针对目前众矢之的的定价与融资问题,政府应该给予指导与监控。在一般收购中,收购价格大多采用平均收盘价、净资产适当溢价、IPO价格和市盈率定价四种方式,对于没有上市的公司也可采用现金流量贴现法(DCF),通过评价周期和风险校正贴现率来确定收购价格。融资方面,鼓励投资银行开发金融工具、允许MBO收购主体企业重新上市等也不失为解决问题的好方法。 3.完善MBO的监管法规,特别是针对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制度的确定,使得管理层将仔细权衡违法成本,有利于防范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4.对于MBO后的企业运作,政府必须加强监管。MBO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企业的后续发展以提高经营绩效。国资委应该加强对MBO后目标公司的运作监管,帮助完善MBO目标公司的治理机制,对于上市公司要帮助建立独立董事会制度。 5.重视建立MBO的外围监督体系。由于MBO收购者的股东、管理层的角色重叠,有可能发生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内外部监管体系。 来自于市场投资者的监督,重点关注MBO收购资金来源信息和还款方式信息的披露。中介机构的监督,主要对MBO操作过程中所聘请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6.尽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制度,培养一批无私、忠诚的经理人是MBO成功的重中之重。 我们必须客观地看到,目前在国企实施MBO的确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风险,但它仍然不失为资产重组的通行形式和国企产权改革的有效途径。只要我们能够从有效制度供给入手,创新并完善各种内外部制度,完全有理由相信MBO在我国可以得到良性发展。 资料 MBO在国外的发展 从本质上看,MBO是企业内部现有的经管人员对公司业务的购买,由于资金不足,通常要与外部金融家合作,融入外部资金,所以说,MBO是一种杠杆收购,具有高风险性。MBO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况下:第一,组织的某些部分不再被母公司看作核心能力或关键活动;第二,公司陷入财务困境需要现金;第三,被收购部分是公司不想要了的。对于家族企业来说,还有两个特殊原因:一个是所有者引退产生继任问题;另一个是管理团队坚持要求获得独立性和自主权,以获得影响公司战略、未来发展方向和资本收益前景的机会。可见,西方国家的MBO不过是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管理层进行杠杆收购、反收购的一种方式,它是两个完全同等的出资人之间的产权变更,并不存在制度变革的意义。 MBO作为杠杆收购的一种方式,自上世纪80年代诞生以来,在国外曾经一度辉煌,但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期,MBO市场发育的程度和交易的规模有很大的差别。 据统计,欧洲大陆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不包括英国)的MBO交易,1984年仅有50余起,到1990年达到400余起。此后一直保持在每年500起左右。最近的数字是2002年542起,2003年563起。从交易额来看,1984年在1亿欧元左右,1996年超过10亿欧元,2002年是439亿欧元,2003年则比2002年下降10个百分点,不到400亿欧元。 其中,德国作为MBO市场最发达的国家之一,2000年交易额达到历史最高峰:150亿欧元,2001年降为74亿欧元,2002年为79亿欧元,2003年反弹到100亿欧元,交易量近几年一直稳定在每年100起左右。 法国作为欧洲大陆另一巨头,一直在和德国争夺MBO市场老大的位置,不过在达到2002年创纪录的164亿欧元的战绩之后,2003年陡然滑落到90亿欧元,屈居第二。 意大利2003年则创出了77亿欧元和43起交易的纪录,稳坐老三的位置。 而欧洲大陆其他国家,如奥地利、葡萄牙与北欧各国则几乎没有什么MBO可言。 英国作为世界上较早引进MBO的国家,和其他国家一样,发展的道路也不平坦。在经过了最初几年的快速发展以后,1989年的交易达到200起,金额超过200亿英镑。此后连续多年在这一水平上徘徊,1995年起略有好转,1 997年交易量达到高峰,超过700起,此后又开始下滑,2003年反弹到686起。 交易额则在2000年达到历史最高峰230亿英镑后,出现连续两年的下滑,200 2年滑落到153亿英镑,2003年又反弹到162亿英镑。(刘汉民) 我国国企改制半数MBO 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数字,在目前已经完成改制的国有企业当中,约有半数企业都最终以经营者持股的方式实现改制,另外半数则以外资、民资或其他社会法人进入的方式实现改制。国资委副主任兼党组书记李毅中在去年11月份的一次讲话中透露,国资委刚刚结束对全国23个省、包括16个中心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改制成功的国企达85%。(石子) 链接 国资委:国有大企业不宜MBO 国资委研究室9月29日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推进国有大企业的改革,必须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方向,重要的企业由国有资本控股。 实施管理层收购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建立市场化配置经营管理者的机制,不利于维护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 文章对国企改革中目前争论较大的管理层收购问题进行了明确的阐述:由于国有大企业资产总量较大,管理层自有的和可以规范筹集的资金难以或无法达到控股所需资金的数额,脱离实际情况推行管理层收购,难以避免不规范的融资行为发生,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企业不宜实施管理层收购并控股。 而对国有中小企业,可以探索试行管理层收购或控股,但要切实做到规范推进,公开公正,有效维护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南方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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