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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法规亟待完善--访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彭真明 | |||||
作者:佚名 人气:1490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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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MBO)的实施需要相应的法律政策环境。我国规范管理层收购的法规亟待完善。那么,具体而言,我国应从哪些方面,对法律政策进行建设、改进和完善?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法学博士彭真明。 (3)内幕交易问题。管理层是被收购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又是壳公司的控制者,其对被收购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非常熟悉,属于典型的内幕人员,为了获取暴利,他们有可能利用壳公司进行内幕交易。 另外,为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应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虽然《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但在管理层严密封锁消息的情况下,股东难以掌握真实的证据,因而在诉讼中就可能因为举证困难而导致败诉。为改变这种被动情况,对于这类诉讼,法律应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负责举证。 记者:国资委研究室文章指出,在实施管理层收购的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应如何规避此类问题的发生? 彭真明:要消除管理层收购过程中的暗箱操作,需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造假的惩罚力度。为防止收购前管理层隐藏利润扩大账面亏损逼迫地方政府低价转让股权,防止在收购中管理层贿赂地方政府暗箱操作,防止收购后管理层通过关联交易隐瞒企业真实财务状况,侵犯国家和中小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应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具体立法上,建议不仅要扩大披露信息的范围,如要求管理层提供收购原因、收购价格、收购价格的确定依据及收购资金的来源等信息,还要加大惩罚力度。 记者:管理层收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除了要加强上述法规建设和完善外,还需在法律和政策上进行哪些方面的改进? 彭真明:由于我国管理层收购的特殊性,除《国有资产法》、《管理层收购管理条例》、《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之外,尚需诸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例如,目前在不动产评估准则方面,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等现存的相关规范仍发挥着主导作用。但由于这些规范令出多门,各规范之间缺乏协调,重复规定和相互矛盾等情况比比皆是。此种法制状况对管理层收购中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显然不利,因此有必要由相关部门制定一套统一的、切实可行的《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师法》和相关准则。此外,有必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更好发挥中介机构和人员在管理层收购中的作用。例如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其中不仅要强调中介人员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也要针对其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以完备的法律责任客观地促使中介人员责任心的增强。 海证券报网络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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