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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持股”不等同于“MBO” | |||||
作者:佚名 人气:268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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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李兆熙 收购的结果不同。发达国家是上市公司实现MBO以后,改变了原来公众公司的性质,变成了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因而从股票市场退出。待创造出足够的业绩后,可以重新申请上市。我国企业改制中,无论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有管理人员收购国有股权的案例。非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许多是在国有股东没有到位,也就是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下,由上级机构,如财政、国资部门或上级国有母公司批准的方式进行的。尤其上市公司更为复杂,由于我国目前处于股权分置状态,管理层收购的价格计算尚未解决,涉及到众多社会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利益。况且,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多数不是敌意收购威胁的原因。管理层一般没有能力收购控股权,收购一部分股权后也没有变成有限责任公司从而退出股票市场。如果没有按照股票的市场价格收购,这对广大社会股东是不公平的,甚至是一种掠夺。 所以,我国企业改革中的管理人员持股与发达国家上个世纪80年代的MBO在市场条件、融资来源、收购目标、收购结果等方面都是不相同的,不宜把我国企业改革中的管理人员持股等同于发达国家的MBO。社会上把这两者混为一谈的原因,有些是没有弄清楚这两者不同的阶段、情景和特定内涵,有些是在多种企业改革方式中只突出管理层收购和关切管理层的即得利益,有些是媒体炒作。 区别的细微之处 中国经济时报:那么MBO的操作有哪些特点?其标准和步骤是怎样的呢? 李兆熙:MBO的操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原来的管理人员收购企业的主要原因:企业中的一部分不再被看作具有核心能力;企业处于财务困境,需要现金;没人愿意购买其中的部分;对于家族公司来讲,通过所有者退休实现继承;管理人员团队要求获得独立性和自治权,希望有机会去影响公司的战略和未来方向,并期望能获得资金。 管理人员收购对所有者有吸引力:快速,MBO可以比交易销售来得快;战略考虑,如原所有者不希望竞争者获得控制权;保密性,原所有者不希望让竞争者在交易销售过程中接触到披露的敏感信息;熟悉,由于已经建立的关系,所有者通过MBO可以继续与管理层团队打交道。 MBO的可行性和标准是:管理层团队有声誉和有平衡能力;在商业上企业必须是可见的标准独立实体;所有者愿意卖;现实的价格,应该对现金流折算、净资产估值、价格收益比率等进行估值;收购必须要有适当的资金结构。 MBO的典型步骤是:在管理层团队中对由谁来担任未来的常务董事取得一致;任命财务顾问;评估适当的收购方式;批准继续进行MBO;评估出售者的报价;制定新的经营计划;选择股权顾问和获得书面报价;选择法律顾问;选择带头的投资者;进行取得最佳股权处置的谈判;进行收购企业的谈判;选择审计师;实施尽职调查亦就是清产核资;获得融资和其他股权投资;准备法律文书;实现合法的所有权。 中国经济时报 范思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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