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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宇通客车管理层收购           ★★★ 【字体:
解析宇通客车管理层收购

作者:佚名     人气:420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MBO)按照实现途径可以分为存量实现和增量实现两种。所谓存量实现,就是在目前的企业资产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跨越式的股权结构调整快速实现管理层收购;增量实现,指在与管理层贡献相关联的企业资产增加的基础上,通过渐进式的股权结构调整实现管理层收购。由于实现途径不同,其结果也迥然不同。在已经发生的管理层收购案例中,除了TCL集团,几乎所有的管理层收购都是在存量基础上进行的。通过这种途径实现的管理层收购,存在种种弊端,目前还面临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宇通客车MBO案例来说明存量基础上进行管理层收购的缺陷,从而证明在目前情况下,搁浅这种方式实现管理层收购的必要性;凸现出增量基础上进行MBO的意义。
   一、宇通客车在存量基础上进行管理层收购的缺陷
  宇通客车(600066)被业内称为以上市公司国有股为对象来实现的第一例管理层收购。宇通集团为了实现管理层收购,在2001年3月成立上海宇通投资公司;并作为发起人之一,出资2000万元。2001年6月20日宇通客车公告称,上海宇通与郑州市国资局签署了《股权委托协议》,约定由上海宇通受让郑州市财政局持有的宇通集团89.8%股权,该宇通股权转让方案报送财政部时,由于“资金来源没有解释清楚”没获批准。但是2001年,郑州市财政局已经收取了上海宇通支付的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并且没有退还。2003年12月3日,郑州市财政局被上海宇通起诉至郑州市二七法院,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利息。2003年12月29日,郑州市拍卖总行对郑州市财政局所持有的宇通集团100%股权进行了公开拍卖,上海宇通以人民币1.485亿元拍得宇通集团的90%的股权,宇通发展以人民币1650万元拍得剩下股权。在这27天的司法部门的介入下,上海宇通两年半的漫长等待在“非常速度下”
  有了“正常”的结果。宇通集团持有宇通客车17.19%的股份,此次宇通集团股东的变更,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上海宇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存量基础上进行管理层收购,在事前、事中、事后都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1、存量实现管理层收购的事前准备——收购主体问题。在实施管理层收购前,国内绝大多数公司管理层,由于受制于目前的法律,都实行类似宇通客车的做法,即先设立一个壳公司(或称“纸上公司”),该壳公司主要由管理层出资成立,或联合企业职工成立。如上述宇通客车管理层收购的案例中,上海宇通中的股东中“21名自然人股东的背后是宇通客车838名员工”(上海宇通董事长汤玉祥语)。由于《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为避免与该法律条款相冲突,有些管理层采取了职工持股会的做法,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职工持股会的性质是社团法人,不能从事投资等赢利性活动。有些公司采取的变通的做法是通过员工与名义出资人签定委托持股协议来界定权利和义务从而达到收购的目的。根据《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对外投资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但在已经发生管理层收购的案例中,很多公司对外投资额都远远超过这个比例,比如宇通客车管理层收购中,从“上海宇通注册资金来源说明”的文件中,上海宇通的注册资本为1.2亿元,它以人民币1.485亿元拍得宇通客车90%的股权,其投资额的比例,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同时通过设立壳公司形式还将面临着双重征税的问题,虽然目前发生的管理层收购的并购方对此隐晦不公开,但随着此项税收制度的健全,必然会遭到税收法律的制裁。而在国外,管理者作为自然人可以直接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收购目标企业,不存在收购主体问题。

  2、存量实现管理层收购的事中运作——操作程序、定价机制、信息披露问题。在管理层收购的事中运作过程中,大部分目标企业都是国有企业,而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法律法规都很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国有资产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处理方案还需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和批准,而在宇通客车管理层收购中,凭借司法拍卖执行结果作股权性质变更登记,就绕开了国资委这道门槛。
  在操作中,如何对目标企业定价也是存量实现管理层收购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虽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要约收购国有股、法人股,收购价格不得低于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但以每股净资产标准作为定价参考标准值得商榷。管理者收购的不是企业的净资产,而是支配这些资产并使其盈利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定价应该由权利的支配客体——企业可能获得的未来收益现值即企业价值决定。但企业价值是人力资本运用金融资本创造的,体现的是未来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在不确定企业未来管理层的管理对企业的贡献时,企业的价值很难量化,公平、公正的定价机制很难形成。如在宇通客车管理层收购一例中,上海宇通和宇通发展竞拍价之和虽然略大于经过评估的宇通集团账面净资产,但笔者认为价格明显不合理。从宇通客车(宇通集团的子公司)历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来看,2001年为11.53%,2002年为10.86%,2003年为11.63%,这些都说明宇通客车发展前景很好,如果按照未来净现金流量法测算母公司价值来确定拍卖价格的话,拍卖价格将远远大于经评估的只略高于宇通集团净资产的价格。从该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存量实现管理层收购,产权定价机制还很不完善,资产评估缺乏统一的机构和准则,还不能对交易价格进行市场化的定价,转让价格偏低。
  另外,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严重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以及管理层企图借用“内幕信息”获得“准租金”收入,在管理层收购的交易机制尤其是收购资金方面的披露含糊不清,甚至避而不谈。在交易机制方面,管理层并不详细披露交易双方价格如何形成以及形成基础,其交易本身偷偷摸摸,没有充分进行事前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当收购人可能因持股变动导致其获得或可能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应该向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而目前我国实行的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很多与上述规定相悖。在宇通客车管理层收购中,上海宇通通过司法途径仅7天就获得宇通集团90%的股权,进而控制宇通客车17.19%的股份。其股权变更如此之大,事前并没有通知有关各方,拍卖更是草草了事,没有进行充分的有效的公告,而是以“非常速度”进行,其信息的透明度无从谈起。在融资资金的来源问题上更是隐晦得很。由于我国管理层收购股权对外融资面临法律和金融体制的巨大障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同时《公司法》规定,个人不得以股权抵押贷款,管理层只能借助于民间贷款,而这又受限于《贷款通则》的规定,因此,管理层收购资金来源一般都存在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从20多家上市公司发生的管理层收购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对收购资金的来源含糊其词。
  在宇通客车一例中,可以看到汤玉祥一个人投资4000万元控股上海宇通24.36%股份,用他本人的说法,个人出资200万,借了800万,机构投资者支持了2000万,还有1000万的期权,而对资金的详细来源却避而不谈。


  3、存量实现管理层收购的事后套现——中小投资者利益损害问题。管理层收购在一定范围内的确可以改善公司治理,实现“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相对应”(张维迎,2000),极大地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换句话说,有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这样自然也就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当管理者持股比例超过一定程度,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时,边际利益侵占效用大于边际利益趋同效用,“内部人控制”问题又将凸现出来,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又存在被侵害的威胁。公司完成存量实现后,管理层个人的高负债诱使其要做出巨额套现有损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宇通客车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年都采用高额派现股利政策,每10股派现6元(含税),管理层员工从两次高额派现中获得2820万元,2004年4月在企业每股现金含量-0.48元的情况下,还实行每10股派现4元的现金股利政策。这种政策,必然缩减了基于未来成长机会的投资,损害了企业的利益,高比例现金派现的动机值得怀疑;同时流通股股东投资于未来的流通股价也不会有大的上涨空间,高比例的现金分红政策使两部分股权的收益率也呈现非常大的反差,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利益冲突将更加凸现出来;而且通过这种高比例的分红派现,大股东迅速地收回了初始投资,但大股东在上市公司的股份份额仍然不变,其控制权不变,这对于已实现了财富增值,已经提前收回了初始投资的非流通大股东而言,其切身利益还有多少是与其持有不变股份份额的上市公司联系在一起呢(苏武康,2003)?正如有人提出的“管理层收购概念股”说法,一旦公司公告实施管理屋收购,其股价就出现下跌,说明流通股股东担心由于管理层的债务压力所带来的高比例的现金分红和可能的“掏空”公司行为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二、跳出存量实现管理层收购的思维——增量实现管理层收购
  从宇通客车管理层收购案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存量基础上的管理层收购在目前我国外部环境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宜推广实行,但不能由此而同时否定增量基础上进行管理层收购的可行性和重要性。笔者认为,在增量基础上实行管理层收购对理清企业产权关系,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效益,甚至在“国有股减持”上都大有文章可做。可由国有股股东和管理层签订协议,在一定期间,确定一个合理的年度业绩目标(如净资产收益率达到多少),如果管理层实现了该年度业绩目标,国有股股东根据协议只能享有某固定比例的收益;超出固定比例的增量部分,根据实现增量的多少,国有股股东把自身持有的部分非流通股股权奖励给管理层,该奖励的股权一部分直接转让给管理层,另一部分则作为风险抵押暂不转让,而是待一定期限后再转让给管理层。如果第二年管理层未通过考核,不但该年度的奖励股权没有,而且根据其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情况,风险抵押部分可能减少,甚至为负。在实行过程中,始终强调管理层收购的渐进性,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其实施的流程图如下:
  (图略)
  这种增量实现管理层收购的方式由于是在增量资产基础上的存量股权调整,因此不存在法律、法规上的障碍,操作也比较简单。
  这种方式不存在存量实现管理层收购的收购主体问题,而且,只要协议定得合法、合理,也就不会存在严重的操作程序、定价机制和信息披露问题,因为主动权并不在管理层手中。同时这种实现管理层收购的方式兼具激励的约束之功效,由于管理层的收益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其利益没有被“锁定”(lock—up)而是和企业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不会出现存量基础实现管理层收购后管理层高额套现的问题。如果管理层具有优秀企业家精神,管理者实行长期股权激励必然会带动企业效益的逐步提高。这样,随着管理者的持股比重上升,国有股的比重必然下降,恰好实现了国有股减持,最终形成相对控股的股权结构模式,这也有利于企业绩效的提高(苏武康,2003)。因此增量实现管理层收购具有很大的实践价值,可以实现国家、企业、管理层、投资者多方共赢的局面。

来源:财会通讯     左廷江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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