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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厂管理制度 | |||||
作者:佚名 人气:1433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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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员工进入厂内需佩带识别证才能进入。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 (一)车辆进入时,需接受检查及办理入厂手续后,才获准进入,并应停靠在指定位置。 (二)车辆出厂时,不论厂商或员工车辆均需停车接受检查,若载有物品时,需凭“物品放行单”始准放行。没有“物品放行单”则不准载运任何物品出厂(含私人物品)(详如物品出入规定)。 (三)本厂车辆出厂时,需凭“派车单”才准放行。 (四)守卫人员每天需将“派车单”送厂务科备查。 物品出入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物品(包含成品、材料、废料、员工私人物品、工具等)出厂时均需办理“物品放行单”后,才准凭单放行。 第二十一条 警卫人员需仔细核对“物品出门证”记载的物品,是否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物品出门证由有关单位填写后送厂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包商、协作厂商及其他业务上往来的厂商或个人携带的工具、机器、物品等,应于进厂时先行登记,出厂时凭登记单核对无误后出厂。 第二十四条 物品进厂时,警卫人员需详细检查,如有危险品、易燃品、凶器等;禁止进厂并需报告上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警卫人员每天需将“物品出门证”送厂务科备查。 识别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识别证分为三种: (一)员工别证(黄色)。 (二)来宾识别证(红色)。 (三)协作厂商识别证(蓝色)。 第二十七条 协作厂商识别证每年换证一次,且颜色不同。 第二十八条 员工进出厂区应佩带识别证,未带者由守卫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年终(年中)考核扣分。 第二十九条 识别证应贴妥照片,由厂务科验印后发给才生效。 第三十条 识别证若遗失或破损时,应再办理补发。 第三十一条 识别证背面记载个人服务单位及职称。 第三十二条 识别证应妥善保存,调离职时并应交回。 第三十三条 协作厂商识别证应由有关单位(采购或总务)办理申请,并应记载厂商名称、出入者姓名、照片、年龄、性别、身份证统一编号、住址、及电话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协作厂商识别证有效期间一年,每年元月份全部换新,未换者自动作废。 员工车辆(汽机车、脚踏车)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厂员工上班时,若以自用汽机车、脚踏车为交通工具时,均应事先向厂务科登记,以便安排车辆停放位置,批准后再到车棚找停车场管理员安排停车号码。 第三十六条 各种车辆入厂时,应将车辆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任意停靠。 第三十七条 停车场门禁开放时间如下: (一)平时上班日上午7:OO一下午18:0O; (二)晚上加班时20:00—22:00; (三)例假日加班时,开放时间同(一)、(二)项。 第三十八条 停车场非开放时间时,禁止进出,以确保车辆安全。 第三十九条 停车时,需将编号的停车牌放置在车上,以便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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