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的六要素法 期權的要素共有七項: .
一.期權的性?#124;:
1.購入期貨的權利,稱作期貨買權(CALL)。
2.售出期貨的權利,稱作期貨賣權(PUT)。
二.享受權利者和負擔或有義務者:
1.享受權利者即為期權之買方,或稱作持有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履約,所以必在履約可獲利時執行權利。
2.負擔或有義務者即為賣方,先收取買方所支付的權利金,當買方要求履約時,有義務依約履行,為防止有違約之虞,故賣方須繳交保證金。
(選擇權的一大特色即是權利義務的不對稱性)
三.期權的權利期間:
買方權利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稱作為到期日或失效日,而到期日距今的時間即為權利期間。
四.期權的標的物:
期貨大不同的交割月份,以S&P500股價指數期貨而言,有三、六、九和十二月份到期合約,但期權的到期日每月都有,因此中間月份到期的期權皆以近月份期貨為標的物。
五.履約價格(Exercise price 或 Strike Price):
買賣方可自行挑選買權或賣權的執行價格,若買方要求履約,則以此特定價格形成期貨的買進或賣出部位,因此不同的履約價形成各別的期權契約。
六.權利金(Premium):
即期權的價格。買方在進埸時即支付權利金予賣方取得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