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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与ABS项目融资方式差异比较 | |||||
作者:佚名 人气:456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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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BOT与ABS两种项目融资方式,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比较,提出了两者的差异,作者判断它们在基础设施领域融资中各有所长,应灵活运用,可区分具体情况加以选择。 ABS项目的投资者是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购买者,其数量是众多的,这就极大地分散了投资的风险,使每个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这种债券还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变现能力强,使投资风险减少。再者,ABS债券经过“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使投资者省去了分析研究该证券风险收益的成本,提高了其自身的资产总体质量,降低了自身的经营风险。这对于投资者,特别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尤其具有吸引力。 4.项目所有权、运营权的差异 BOT项目的所有权、运营权在特许期限内是属于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再把项目的运营权分包给运营维护承包商,政府在此期间则拥有对项目的监督权。当特许期限届满,所有权将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机构。 ABS方式中,项目资产的所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而由原始权益人即项目公司转至特殊目的公司SPC,SPC通过证券承销商销售资产支撑证券,取得发行权后,再按资产买卖合同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权的大部分(编者注:以资金形式)作为出售资产的交换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使原始权益人达到筹资的目的。在债券的发行期内,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SPC,而项目的运营、决策权属于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的义务是把项目的现金收入支付给SPC。待债券到期,由资产产生的收入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资产的所有权又复归原始权益人。 5.项目资金来源方面的差异 BOT方式既可利用外资,也可利用国内资本金,有“外资”BOT和“内资”BOT之分,“外资”BOT是指项目的资金来自于国外的非国有部门。从我国采用BOT方式的实践来看,大多数BOT项目是以利用外资为主,是“外资”BOT。随着外资的介入,国外的建筑承包商,运营维护商也随之参与企业的建筑和运营、维护等工作,自然也带来了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内资”BOT项目以1994年福建泉州的刺桐大桥为典型。该项目是一个由多个民营企业通过股份制的形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授权机构以60:40的比例共同出资,以BOT方式兴建的。该股份公司总股本6800万元,来自55家企业,其中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这种方式既以少量的国家投资,带动了大量的私有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对引导私有经济投资于基础设施领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又能引导民营企业走股份制联合的道路,实现企业的集团化、规模化和现代化。ABS方式即可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也可以在国内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目前,国际债券市场有高达8000亿美元的市场容量。我国在国际债券市场发行ABS债券可以吸引更多的外资来进行国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但这只是对外资的利用,不能象BOT方式一样带来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而如果在国内债券市场上发行,则因ABS债券的投资风险较小,将会对我国日益强大的机构投资者,如退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互助基金等产生较大的吸引力,同时,也有利于各种基金的高效运作 6.适用范围的差异 从理论上讲,凡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基础设施领域内能通过收费获得收入的设施或服务项目都是BOT方式的适用对象。但就我国特殊的经济及法律环境的要求而言,不是所有基础设施项目都可以采用BOT方式,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BOT方式是非政府资本介入基础设施领域,其实质是BOT项目的特许期内的民营化。因此,对于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虽然它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入,也是不宜采用BOT方式的。 ABS方式则不然,在债券的发行期内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虽然归SPC所有,但项目资产的运营和决策权依然归原始权益人所有。SPC拥有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只是为了实现“资产隔离”,实质上在这里ABS项目资产只是以出售为名,而行担保之实,目的就是为了在原始权益人一旦发生破产时,能带来预期收入的资产不被列入清算范围,避免投资者受到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影响,SPC并不参与企业的经营与决策。因此,在运用ABS方式时,不必担心项目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而被外商所控制。凡有可预见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过一定的结构重组都可以证券化。比如,不宜采用BOT方式的重要的铁路干线,大规模的电厂等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都可以考虑采用,ABS方式的适用范围要比BOT方式广泛。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BOT方式和ABS方式在基础设施领域应用中各有所长。前几年,理论界和各地政府部门都很看好BOT方式,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尝试、探索,在实践中遇到了不少来自于法律、政策和人才方面的障碍,在操作上比较复杂,谈判中也问题重重。而国际金融界近年出现的ABS方式,在国外正处于蓬勃发展之势,在国内也正被日益重视起来。因此,学者们普遍认为,ABS作为一种证券化融资方式,代表着项目融资的未来发展方向,应当大力发展ABS方式。至于BOT方式,一些学者认为,在这种潮流之下已该退出历史舞台。本文不赞同这种观点。BOT方式的操作难度比较大,障碍多,不易实施是事实,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框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经济大环境还不完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环境的日趋完善,BOT方式专门人才的日益成熟,BOT方式的运作将不会是什么复杂的事情。比如在美国,其BOT方式的运作已形成一套成熟的机制,政府只需公布准备采用BOT方式的项目,余下的各项工作就只是按照既定的程序运作,各部门、各环节的运作都比较协调,操作比较简便。本文认为,BOT和ABS作为项目融资的两种不同方式,其在基础设施领域融资中各有所长,应灵活运用,不应片面强调哪一种方式,而应区分阶段具体的情况,选择运用其中一种方式。既要继续大力发展BOT方式,也要积极探索运用ABS方式,不能错过当前国际上ABS迅速发展的良好势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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