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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基本要求 | |||||
作者:佚名 人气:501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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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 ISO/IEC导则66引言 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是一种提供保证的方式,即保证被认证组织已根据自己的环境方针对其活动、产品或服务的环境因素建立了管理体系。 本文件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其目的是让认证机构能一致而可靠地运作第三方认证体系,从而推动它们得到国内国际的承认。为了促进国际贸易,本文件应作为相关国家体系相互承认的基础。 本文件的使用对象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的机构。为方便起见,这些机构在文中统称为“认证/注册机构”。对于从事该活动但使用其他名称的机构,这种用法不应成为它们使用本文件的障碍。任何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机构应该都可以使用本文件。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涉及对组织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并不暗示该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环境绩效达到了什么具体的程度。符合相关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任何补充文件要求的证据应该是一份认证/注册文件或环境管理体系证书。 认可机构也可使用本文件,本文件中包含的许多条款也可用于第二方审核程序。 目 录 1. 范围 4 2. 引用文件 4 3. 定义 4 4.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5 4.1. 认证机构 5 4.1.1. 总则 5 4.1.2. 组织结构 5 4.1.3. 分包 7 4.1.4. 质量体系 7 4.1.5.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认证的条件 8 4.1.6. 内审与管理评审 9 4.1.7. 文件 9 4.1.8. 记录 10 4.1.9. 保密 10 4.2. 认证机构人员 10 4.2.1. 总则 10 4.2.2. 对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要求 1 4.2.3. 选择程序 11 4.2.4. 审核人员的聘用 11 4.2.5. 认证人员的记录 12 4.2.6. 审核组所用的程序 12 4.3. 认证要求的变更 12 4.4. 申诉、投诉与争议 12 5. 认证要求 13 5.1. 认证申请 13 5.1.1. 申请信息 13 5.1.2. 申请 13 5.2. 审核准备 14 5.3. 审核 14 5.4. 审核报告 15 5.5. 认证决定 16 5.6. 监督审核与复评程序 16 5.7. 认证证书与标徽的使用 17 5.8. 调阅外部相关方与组织的交流记录 17 认证机构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行第三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以提供对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能力的信任。 本文件中的所有要求均应作为对认证机构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基本要求。 2. 引用文件 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文的引用,构成本文件的条款。引用文件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 ISO/IEC导则2:1996《标准化及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与定义》 GB/T6583-1994(ISO8402: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术语 GB/T19021.1-93(ISO10011-1:1990)《质量体系审核指南 审核》 GB/T24010-1996(ISO14010:1996)《环境审核指南 通用原则》 GB/T24010-1996(ISO 14011:1996)《环境审核指南 审核程序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GB/T24010-1996(ISO 14012:1996)《环境审核指南 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GB/T24050-2000(ISO 14050:1998)《环境管理 术语》 3. 定义 ISO/IEC导则2、GB/T6583-1994(ISO8402:1994)、GB/T24050-2000(ISO 14050:1998)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此外还包括以下定义。 3.1 组织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业、政府机构或研究机构,或是上述单位的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法人团体、公营或私营。 注:对于由一个以上运行单元组成的组织,可以把一个运行单元视为一个组织。 3.2 认证机构 根据已颁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体系所要求的其它辅助文件,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认证的第三方机构。 3.3 认证文件 表明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特定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该体系所要求的其它补充性文件要求的文件。 3.4 认证制度 具备自身程序规则和管理的制度,依据该制度来开展审核、发布认证文件和随后资格的保持。 4.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4.1. 认证机构 4.1.1. 总则 4.1.1.1 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方针和程序应具有公正性和非歧视性,并应得以公正地实施。不应使用违反本文件的程序来阻碍或阻止申请者的申请。 4.1.1.2 认证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申请者开放,不应附加过分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应以组织的规模或其是否为某一协会(社团)的成员作为受理申请的条件,也不应把获证组织的数量作为是否受理申请的条件。 4.1.1.3 认证机构用于评价申请者环境管理体系的准则应是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或与申请者职能有关的其它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如果某一特定的认证项目需要对这些准则的应用做出解释,应由具有相应职能且公正的技术机构或具有必要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规范化解释,并由认证机构公布。 4.1.1.4 认证机构应仅在拟认证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适用的认证要求、实施认证和做出认证决定。 4.1.1.5 组织有责任保持并评价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认证机构应对此做必要的检查和抽样,以确认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在此方面运行的有效性,认证机构应确认组织已对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了评价并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采取了纠正措施。 4.1.2. 组织结 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保证其认证的可信度。认证机构应做到: a) 保持公正; b) 对其做出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等的决定负责; c) 指定一个管理层(委员会、小组或个人)对以下工作全面负责: 1)实施本文件中规定的审核和认证活动, 2)制定关于认证机构运行的方针, 3)做出认证决定, 4)监督方针的实施, 5)监督认证机构的财务, 6)需要时授权委员会或个人代表其开展规定的活动。 d) 有文件证明其是一个法律实体; e) 设置一文件化的组织结构以确保公正性,包括确保认证机构运作公正的条款;这一组织结构应保证各相关方参与制定有关认证制度的内容及运作的方针和原则; f) 确保认证决定不是由实施审核的人员做出; g) 有实施认证活动的权利和职责; h) 做出充分的安排,以解决其运作和/或活动所引发的责任; I) 财务状况稳定,具有认证制度运作所需的资源; j) 在负有执行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下,根据认证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配备充足的人员,他们应具有与所实施的工作相适应的必要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历; k) 具备4.1.4条款所描述的质量体系,确保本机构有能力运行对组织进行认证的制度; l) 有用以区分对组织的认证活动和该机构从事的其它活动的方针和程序; m) 认证机构、高级管理者和全体人员均不应受任何可能影响认证最终结果的商业、经济和其它压力; n) 具有正式的规则和组织结构,对所有参与认证过程的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加以规定。该委员会不应受到任何有可能影响认证结论的商业、经济和其它压力;(见注1) o) 确保与本机构有密切关系的机构的活动不会影响其认证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并且不应直接或间接提供: 1) 其认证对象所提供的服务, 2) 获取或保持认证的咨询服务, 3) 设计、实施或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或其它相关管理体系的服务(见注2); p) 具有公正,独立地处理来自组织或其它方面的关于认证或其它相关活动的投诉、申诉和争议的方针和程序。 注1 :各方利益均衡、任何一方不处于支配地位的组织结构视为满足条款n)的要求。 注2 :在不影响认证过程和决定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前提下,机构可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其它产品、过程或服务。 4.1.3. 分包 当认证机构决定将认证工作(如审核)分包给某一外部机构或人员时,应就有关事宜签定书面协议,包括保密规定和避免利益冲突的条款.认证机构应: a) 对分包的工作全面负责,并且保留其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职责; b) 确保分包的机构或个人具备必要的能力并且满足本文件的有关要求,保证分包方不直接或不通过他们所在的组织参与环境管理体系或其它相关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或保持的活动,以确保公正性; c)得到申请人或获证组织的同意 注: 当认证机构使用与其有协议的其它认证机构的服务并据此颁发认证证书时,应满足a)和b)的要求。 4.1.4. 质量体系 4.1.4.1 认证机构对质量负责的管理者应制定质量方针,包括质量目标和对质量的承诺并形成文件。管理者应保证质量方针在各个层次中得到理解、实施和保持。 4.1.4.2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本机构的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建立并运行质量体系。质量体系应形成文件并提供给认证机构的人员使用。认证机构应确保文件化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认证机构应指定一名可向最高执行管理者直接汇报的人员(可以是负有其它职责的人员)行使以下权力: a) 确保本机构依据本文件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 b) 向认证机构的管理层汇报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以便进行管理评审并将上述结论作为质量体系改进的依据。 4.1.4.3 质量体系应通过质量手册和相关的质量程序予以文件化,其中质量手册至少应包含或涉及以下内容: a) 质量方针; b) 对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的简要说明,包括所有者的名称,如果另有控制者,也应包括控制者的姓名; c) 影响认证质量的最高管理者及其它认证人员的姓名、资格、经历和权限; d) 表明本机构所有管理层次和部门的权限、职责、职能及其相互关系的组织机构图,特别应表明参与审核过程和认证决定的人员之间的关系; e) 对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的描述,包括4.1.2 c)所确定的管理层(委员会、工作组或人员)的详细情况及其章程、权限和程序规则; f) 管理评审的方针和程序; g) 包括文件控制在内的管理程序; h) 与质量有关的运行职责及工作内容,以便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让所有相关人员了解; i) 认证机构人员的录用、培训和考核的方针和程序; j) 分包方的清单和对分包方能力的评价、记录和监控程序; k) 处理不符合项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程序; l) 认证实施过程的方针和程序,包括: 1)发放、保持和撤销认证文件的条件, 2)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所用文件的使用和适用情况的验证, 3)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及认证评定的程序, 4)对获证组织的监督与复评程序; m) 处理申诉、投诉、争议的方针和程序; n) 按照ISO 10011-1的条款实施内部审核的程序。 4.1.5.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认证的条件 4.1.5.1 认证机构应规定批准、保持、扩大和缩小认证的条件,以及对获证组织认证范围部分或全部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条件;尤其应要求组织及时汇报对环境管理体系拟进行的变动或其它可能影响其体系符合性的变动。 4.1.5.2 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建立符合相应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环境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 4.1.5.3 认证机构应有程序控制以下活动: a) 批准、保持、暂停和撤销认证; b) 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c) 当组织的活动和运行(如所有权、人员或设备)出现重大变动,对体系运行构成重大影响;或者通过对投诉的分析或其它信息表明获证组织不再满足认证机构要求的时候,应对其进行复评 4.1.5.4 认证机构应针对以下活动制定文件化程序,并在有要求时提供: a) 依据ISO 14010、ISO 14011和其它相关文件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初次审核; b) 依据ISO 14010和ISO 14011等标准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定期监督、复评,以确认其是否持续符合有关要求,并验证和记录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对所有不合格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c) 确认并记录组织由于不正确宣传认证资格或误导而产生的不符合项,判断组织是否需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4.1.6. 内审与管理评审 4.1.6.1 认证机构应有计划并系统地定期进行覆盖所有程序的内部审核,以验证质量体系的实施及有效性。认证机构应确保: a) 将审核结果通知给被审核区域内的责任人员; b) 及时采取适宜的纠正措施; c) 记录审核结果。 4.1.6.2 认证机构中负有执行职责的管理者应按适当的时间间隔对其质量体系进行管理评审,以确保认证机构能够持续适宜和有效的满足本文件的要求及规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评审记录应予以保存。 4.1.7. 文件 4.1.7.1 认证机构应记录并定期更新以下内容,并在有要求时(通过出版物、电子媒介或其它途径)提供: a) 有关上级单位对认证机构的运行进行授权的信息; b) 对认证制度的书面陈述,包括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则和程序; c) 审核、认证过程的有关信息; d) 认证机构对获取财务支持的方式与途径的说明,以及对申请方和获证组织收取费用的基本说明; e) 对申请方和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说明,包括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及对认证资格宣传方式的要求和限制; f) 处理投诉、申诉和争议的程序; g) 获证组织名录,包括组织的地点、获证日期、证书编号或代码,以及对每一获证组织认证范围的描述。 4.1.7.2 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相应的程序,对所有与认证职能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控制。无论是初次起草、补充修订还是更改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由经授权的、具备能力的人员评审并批准。应保存一份表明所有文件发布和更改状态的清单。应对这些文件的分发加以控制,以确保认证机构或组织的人员在开展涉及申请方或获证组织活动的工作时,可以获取相关的有效文件。 4.1.8. 记录 4.1.8.1 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记录制度,以适应其特定的工作性质并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这些记录,特别是申请书、审核报告及有关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文件,应能证实认证程序得到了有效实施。记录的标识、管理和处置应能确保过程的完整性和信息的保密性。记录应保存一段时间,以确保至少在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内或在法律有要求时能够持续证明其可信度。 4.1.8.2 认证机构应具有按合同、法律或其它义务的要求在一段时间内保持记录的方针和程序。认证机构还应有符合4.1.9规定的获取这些记录的方针和程序
4.1.9. 保密 4.1.9.1 认证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做出适当的安排,以确保机构内的各级人员(包括各个委员会、外部机构或代表其工作的个人)对认证活动中获取的信息保密。 4.1.9.2 除本文件规定外,未经组织的书面许可不应将该组织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当按法律要求需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认证机构应事先将此情况通知该组织。 4.2. 认证机构人员 4.2.1. 总则 4.2.1.1 认证机构中从事认证工作的人员应能胜任本职工作。 4.2.1.2 认证机构应保存本机构从事认证的所有人员的资格、培训和经历记录。其中培训和经历的记录应及时更新。 4.2.1.3 认证机构应将明确规定其职责和任务的作业文件发给相应人员。该作业文件应为最新版本。 4.2.2. 对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要求 4.2.2.1 为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认证机构应确定审核人员的基本能力准则。 4.2.2.2 对于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ISO14010和ISO14011规定了有关审核的指南,ISO14012是对审核员的相关要求。审核员应满足上述有关国际标准的要求。 4.2.2.3 不要求技术专家满足ISO 14012中的所有要求。对其个人素质的要求见ISO14012:1996第7条的规定。 4.2.3. 选择程序 4.2.3.1. 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选择 认证机构应有如下程序: a) 根据能力、培训、资格及经历选择审核员和技术专家(需要时); b) 在评审中对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表现做出初步评价,并随后对其业绩进行监督。 4.2.3.2. 审核任务的分配 当针对某一具体审核任务挑选审核组时,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组具有相应的技能。审核组应: a) 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证程序及要求; b) 全面了解审核方法和审核文件; c) 了解拟认证的具体范围涉及到的专业技术知识、相关作业程序以及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可以通过配备技术专家来满足此要求); d) 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力,以便对组织管理其认证范围内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环境因素的能力做出可靠的评价; e) 能够有效地运用所要求的语言进行书面及口头交流; f) 避免任何使审核组成员产生不公正行为或歧视的利益关系。审核组成员在审核前应将其或其所在组织与拟审核的组织现在、过去或将来可能的联系通知认证机构。 4.2.4. 审核人员的聘 认证机构应要求参与审核的人员签署一份合同或其它类似文件,承诺遵守认证机构的规章制度(包括保密规定、不受商业及其它利益的影响以及对与认证申请人以前或现在的关系的说明)。认证机构应保证所有承担认证分包任务的审核人员满足本文件对审核人员的要求,并记录如何达到要求。 4.2.5. 认证人员的记录 4.2.5.1 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存认证人员的最新记录,该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a) 姓名和地址; b) 所属机构和在认证机构的职位; c) 教育程度和专业状况; d) 在认证机构每一业务范围内的经历和培训; e) 最后一次更新记录的日期; f) 工作评价。 4.2.5.2 认证机构应确保并验证分包机构按照本文件的要求保存了承担分包任务的审核人员记录。 4.2.6. 审核组所用的程序 应向审核组提供最新的审核指导文件及与认证安排和认证程序有关的所有信息。 4.3. 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及时将拟变更的认证要求通知各有关方面。在确定变更方式和生效日期之前应充分考虑相关方的观点。变更决定发布之后,认证机构应验证获证组织是否在认证机构认为合理的期限内对其相关程序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4.4. 申诉、投诉与争议 4.4.1 组织或其它相关方向认证机构提出的申诉与投诉,应根据认证机构的程序进行处理。 4.4.2 认证机构应: a) 保存与认证有关的申诉、投诉、争议以及补救措施的记录; b) 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c) 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形成文件并评定其有效性。 5. 认证要求 5.1. 认证申请 5.1.1. 申请信息 5.1.1.1 认证机构应保存对审核及认证程序的详细说明、认证要求和有关获证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这些文件应按4.1.7.1的要求及时更新,并提供给申请者及获证组织。 5.1.1.2 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 a) 始终遵守认证制度的有关规定; b) 对实施审核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文件审查以及为实施审核、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进入所有现场、调阅所有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访问人员; c) 仅在其获准认证的范围内说明获证资格; d) 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不应以认证机构认为是误导或是未经授权的方式说明其获证资格; e) 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后,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认证机构要求交回所有的认证文件; f) 认证只能用来证明其环境管理体系符合特定的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不能用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得到了认证机构的承认; g) 保证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h)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例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进行认证宣传时,应遵守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 5.1.1.3 当拟认证的范围涉及某一特定的认证要求时,应向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解释。 5.1.1.4 当有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向申请者提供其它补充信息。 5.1.2. 申请 5.1.2.1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方填写正式的、由申请方授权代表签字的申请书。申请书或附件应包括: a) 申请认证的范围; b) 申请组织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审核所需的必要信息。 5.1.2.2 在现场审核前,申请者至少应提供下列信息: a) 申请方简况,如组织的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必要时提供人力和技术资源的信息; b) 环境管理体系及其所覆盖活动的一般信息; c) 对拟认证的体系及其适用的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d) 有关环境管理体系核心要素的文件。 从申请文件和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评审中收集到的信息可用于现场审核的准备,认证机构应予以保密。 5.2. 审核准备 5.2.1 在审核前,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申请进行评审并保存记录,以确保: a) 认证的各项要求已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申请方理解; b) 认证机构和申请方在理解上的差异已得到解决; c) 认证机构应有能力在拟认证的范围、运作场所实施认证并能满足申请者的其它特殊要求(如申请者使用的语言等)。 5.2.2 认证机构应拟定审核活动的计划以做出必要的安排。 5.2.3 认证机构应任命一个有能力的审核组,代表认证机构实施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技术专家可作为顾问参加审核组。 5.2.4 认证机构应提前将审核组成员的姓名通知受审核方,并提醒受审核方可对认证机构任命的任一审核员或技术专家提出异议。 5.2.5 认证机构应正式任命审核组并提供相关的工作文件,审核计划及日期应得到受审核方的同意。给审核组的指令应明确并通知受审核方,该指令应要求审核组检查组织的结构。方针和程序,确认其符合与认证范围有关的要求,并确认组织执行了有关程序,且这些程序能证明组织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5.3. 审核 5.3.1 审核组应依据所有适用的认证标准在确定的范围内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认证范围是指拟认证组织在特定场所和确定的管理控制下的具体活动。 5.3.2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应分两个阶段进行。 a) 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认证机构应从受审核方可能存在的重大环境因素及其对审核的准备情况来了解受审核方的环境管理体系,从而确定审核策划的重点。这一阶段应依据但不局限于文件审核的结果。认证机构可决定在受审核方的现场开展这一阶段的工作,以便根据可能存在的重大环境因素更好地对环境管理体系的适宜性进行评价。在这一阶段中,认证机构还应视需要为进一步的文件评审做准备并分配资源;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组织;收集组织的生产过程和地理位置方面的必要信息;以及就第二阶段审核的详细安排与组织取得共识。 b)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组织的现场进行,是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状况进行的审核
5.4. 审核报告 5.4.1 认证机构应制定适合自身需要的报告程序,这些程序至少应确保: a) 在审核组离开现场之前,与组织的管理者举行一次会议,在会上审核组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做出关于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说明,并使组织有机会对审核发现及其依据提出质疑; b) 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一份审核报告,包括其审核发现及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与所有认证要求的符合性说明; c) 认证机构应及时将审核结果的报告提供给组织,明确所需纠正的不符合项,以使其完全满足认证要求; d) 认证机构应请组织对报告提出意见,并阐明具体的纠正措施或在规定的限期内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同时通知组织是否需要进行全部或部分复审,或在监督中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e) 审核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审核日期; 2) 报告负责人姓名; 3) 受审核方的情况(如:现场的名称、地址及审核覆盖的部门); 4) 审核的范围及审核准则,包括适用的标准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5) 是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说明,包括对不符合的阐述,适当时可对照组织以往的审核结果; 6) 对与末次会议上所提供信息的差异做出解释; 5.4.2 认证机构最终提出的审核报告与5.4.1 c)和e)有差异时,应将报告交给受审核方并解释与前者的不同之处。 审核报告应考虑如下因素: a) 受审核人员的资历、经验和权限; b) 申请组织为满足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而建立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程序的充分性; c) 对已确认的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必要时还应考虑以往审核中不符合的纠正措施。 5.5. 认证决定 5.5.1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做出是否予以认证的决定。参与认证决定的人员不应是参加此次审核的人员。 批准认证的部门通常不应推翻审核组长做出的不予推荐认证的结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认证机构应说明并记录做出该决定的依据。 5.5.2 认证机构不应将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权力委托给外部机构或人员。 5.5.3 认证机构应向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提供认证文件,如一份由授权人士签署的文件或证书。对于组织和认证范围所覆盖的每个现场,认证文件都应明确: a) 组织的名称、地址; b) 批准的认证范围,包括: 1)认证所参照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与其它规范性文件及补充文件, 2)与产品、过程或服务类别相关的组织的活动; c) 认证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5.5.4获证组织对认证范围的更改应由认证机构处理。认证机构应明确采用何种审核程序以决定是否批准更改认证范围的申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6. 监督审核与复评程序 5.6.1 认证机构应按足够近的时间间隔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监督和复评,以验证该环境管理体系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注:多数情况下,监督审核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年,复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年 5.6.2 监督和复评程序应与本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程序一致。 5.7. 认证证书与标徽的使用 5.7.1 认证机构应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和标徽的所有权以及使用和展示情况进行适当的控制。 5.7.2 如果认证机构授权组织使用符号或标徽以表明其环境管理体系已获认证,组织只能按认证机构的书面授权使用规定的符号或标徽。这种符号或标徽不能用于产品上或作为产品的合格说明。 5.7.3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获证组织在广告、商品目录等材料中对认证的不正确宣传,及对证书和标志的误导性使用做出处理。 注:该处理措施可包括纠正措施、认证证书的撤销、违规行为的公布,以及其它必要的法律手段。 5.8. 调阅外部相关方与组织的交流记录 认证机构应要求每一个获证组织在有要求时提供与相关方信息沟通的记录,以及依据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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