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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经济间谍,你准备好了吗? | |||||
作者:佚名 人气:249 全球最全的财富中文资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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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机构及其支持的企业和个人获取有价值商业秘密的手段灵活多变,可以通过似乎是合法的公开资源,也可能是暗中密谋采取的非法途径。 具有专业训练和指导的商业间谍则经常会结合多种合法与非法手段来收集信息,很少采用单一的冒险方式。从公开资源获得信息的传统方法包括:聊天打听或询问、哄骗、套取、勾引、通过学术会议、讲座或交流、公开发表的文章、对潜在信息资源的纪录与描述、报刊杂志、公司报告、网络站点、产品目录、说明书、价格表、广告、展览、营销资料等等公开来源。公开间谍活动的方法主要是采用互联网通过搜索引擎、网上公开讨论、文稿板、网页、询问和电子邮件,以及拦截手机、因特网电子邮件、电传、电报、电话等通讯信息和侵入计算机硬盘的方式。如果有必要国外的情报人员可以使用各种隐匿的身份和意图参加行业协会会议、贸易博览会、商务信息洽谈、合资或者供需谈判、招投标会议、人才洽谈会、学术会议,收集或者套取公司年度报告、网址、专利资料、具体技术及其进展、公司出版物、营销资料等商业信息。间谍还会通过接触进行讨论、询问套取商业秘密,通过接触进行面部表情观察可以估计或者结合采用“反向工程”的分析得出比较准确的商业信息。此外,还可以利用合资、兼并、利用外国学生、学术交流、互联网介入、参观设施、隐蔽索取信息、利用文化或民族凝聚力等都可以合法收集信息。期望保持竞争优势的企业需要时时审查和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同时还可以从以上各种渠道收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息以便为己所用。 从公开资源收集经济资料的间谍行为常常伴随着非法活动,细心观察这些所谓公开收集资料的人就可能发觉秘密间谍的意图就隐含在其中。在暗中获取信息使用的非法途径往往使人防不胜防,同时也难以防范,间谍方法千奇百怪,几乎无所不用。现在我们能看到的常用手段是高薪收买或雇用知情人员,此外还有威胁、贿赂、绑架、窃取计算机、搜查旅馆房间、拦截通讯、安装微型窃听电话等等。商业性间谍活动的目标主要有:政府公务人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在专业机构、科研院所、大学以及实验室、企业总部等敏感单位及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与通过与这些人有关的第三者联系以期间接地获取商业信息。这类人员有可能是无意间丧失商业秘密的。也有一些是有意出卖商业信息的,这部分人由此会中饱私囊、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甘愿为外国间谍利用,甚至被吸纳为共谋。此类案件近些年在中国大陆屡见不鲜。与此同时,为了躲避公开曝光的尴尬和司法调查对自身的不利,有些遭到间谍攻击的公司和个人不敢承认或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不愿意报告国家安全部门或者警方。据调查,90%以上丢失商业秘密的企业和个人躲避调查。他们不承认自己丢失了商业秘密,他们也不希望顾客和持股人知道他们的弱点,或者害怕在司法调查期间被迫泄露更多信息。涉案人员这种哑巴吃黄连有口难言和秘而不宣的行为,往往导致司法落空,侵权得不到及时有效制止,从而使得间谍活动更加有恃无恐。 企业私有秘密信息是推动我国产业前进和社会发展的关键资产,就象整个经济活动中的龙头,国家的实力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都取决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能力。刺探商业秘密的间谍活动在寡头性公司之间尤为频繁和激烈,他们除了企图窃取能够给对手带来竞争优势的商业秘密知识外,还对对手商业弱点的经济信息十分感兴趣,因为据此完全可以做出击中对手要害的商业决策。这些弱点可能没有成文的资料,只有企业内部人员才会比较清楚。每个公司的内部都需要建立起适当的防护措施,对经济技术信息建立起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价值评估、密级、签阅、档案保护和处理的完整管理制度。同时,企业内部还应建立职员保密合同制度和来客访问与新闻采访制度,尽可能谢绝新闻单位的采访与录像。建立防范商业秘密失窃的主要方面包括:研究与开发、内部计算机信息、制造工艺过程、新设备、在职职员。就人员管理方面,不仅不满的雇员,而且退职职员和顾问都可能威胁公司的商业秘密。企业需要严格监控可能接触和下载计算机上商业秘密的职员。一些不以人为本管理的公司完全有可能会被自己内部人无情出卖,从而为自己培养了一批竞争对手。从预防角度来讲,保安部门应当拒绝和严格监视进入公司研究与开发区域的人员,禁止或严格限制外来人员接触保密区域。在加强保安措施的同时,公司需要编制安全手册,进行商业秘密安全培训,决不可以把公司商业秘密放在互联网址上,以避免网上信息的丢失,要以合理和谨慎措施防范受到攻击的可能危险。参观访问企业、海关或安全检查人员扣押审讯、窃取手提计算机、索取技术资料、展览展示、会议发言或发表论文、随手丢弃办公垃圾都是常见丧失商业秘密的方式,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在这些时候需要格外谨慎,随时保持高度警惕。但是,现在仍然有很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相信刺探商业秘密的间谍就在自己身边,居然有些领导认为担心外国间谍会威胁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事情纯粹杞人忧天。但是,现实商业竞争事实证明了国际性商业秘密战争不断升级。而我国企业的经理们对这种战争还没有深刻的认识、觉察和体验。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需要敦促我国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安全系统和反应对策,以减少失去敏感信息所带来的可能损失 商业秘密信息不是常识,不可能现成可得。现成可得或者容易发现的信息都不能构成为商业秘密。它必须是所有者经过投入劳动和努力的代价才能够获得的信息,例如顾客名单内容就是不是那种竞争者通过合理努力同样可得的内容。名单信息所有者必须显示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或金钱投入,才能独立地开发或编辑出这份名单。决定一项信息是否现成可得的因素主要有花费多少时间和金钱开发这份信息;现在独立开发这份信息需要多大的重置成本;反向工程获得这份信息会有多难。除非公司把所有公司机密信息都藏起来,公司雇员、供应商、政府检查人员、销售商等其他人都可能有机会接触这些信息。公司也不会知道谁将可能或怎样把花费若干年时间获得的信息公开泄露或者用来谋取私利。这就要求公司需要与这些雇员、供应商、销售商、合同人签订保密协议,以制止潜在的侵权威胁,这样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防范作用。一旦果真违反协议致使侵犯和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况发生,公司完全可以诉诸法庭给予严惩。但是,任何保密合同都必须以不违反现有法律和不超过合理的限度为依据,譬如,雇员保密限制不能过分宽泛,不能超过就业自由的合理限度。保密合同一般禁止在竞争行业里就业年限为1-3年,过分广泛的要求反而法律不予支持。然而,有些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远不止3年,所以,公司重大的商业秘密知晓的人数越少,商业秘密泄露的机率和被竞争者利用的风险就越小。 如果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步骤保护秘密信息,在竞争者窃走商业秘密之后,任何公司寻求的法律帮助都是无济于事的,因为法律要求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如果公司只是需要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免遭侵权,公司只需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秘密即可,这是法律保护的底线,公司不必要采取极端高昂代价的措施保护秘密。但是,对于那些涉及公司性命悠关和长期成长依靠的绝密信息,公司也不能完全仰仗法律的保护,公司本身必须担负起首要责任,采取最严格的保密措施。否则,一旦泄密,信息被公之于众,或被竞争对手盗用,即使对违法者进行惩处,但法律不可能禁止来自于公开信息的使用,那时,法律保护也不可能挽回公司遭受巨大损失甚至破产的命运。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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